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王某与李某2005年登记结婚,2009年其女王小某出生。在王小某成长过程中,其开销一直由母亲李某承担,父亲王某在经济上没有承担王小某的抚养费,生活上也没有对王小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责任。李某几次索要抚养费未果,故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王小某抚养费1000元至王小某满18周岁止。
案件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与李某2005年登记结婚,2009年其女王小某出生。2012年开始,王某与李某分开居住,王小某的开销一直由母亲李某负担,在庭审中,王某自认自结婚至今没有正式工作,承认没有给过孩子抚养费,在生活上未对孩子给予照顾、关心和教育,没有尽到作为父亲的抚养和教育的责任。张某与王某目前仍为夫妻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遂判决王某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王小某2012年1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抚养费,同时,于每月5日前支付王小某抚养费800元,至王小某年满18周岁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四十九条: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法官说法
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用的,不以父母离婚为前置条件。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要求支付抚养费吗?
作者: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行政庭来源:吉林省长春林区中级法院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