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沈某在某矿业公司从事门卫等工作,商定每月工资1200元。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费用。2010年-2018年只发放过2万元生活费,期间并未支付工资。之后,沈某发现该矿业公司已于2019年6月注销,以劳动争议纠纷为由向玛纳斯县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以仲裁时效已过为由不予受理。沈某遂向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矿业公司股东丁某、黄某在清算过程中既未向沈某履行书面通知义务,也未审核公司的注销清算报告即确认原某矿业公司已将债务、债权工作清理完毕,原某矿业公司股东丁某、黄某对公司注销存在过错,应对沈某主张的劳动工资承担责任。最终判决被告丁某、黄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支付工资十万余元,被告如期向原告履行完毕。
结案后,沈某由衷感谢承办法官替他要回了拖欠十三年余的工资。同时,该矿业公司股东也表示自己将吸取教训,今后一定遵纪守法,保障劳动者权益,做诚信经营者。
相关法条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官提醒
公司注销就意味着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灭失,公司注销需要提前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务必严格履行清算程序,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生活中常常遇到股东不愿意主动将消息告知债权人、避免“惊动”债权人从而悄悄注销公司,甚至虚构清算报告的情况。法官在此提醒各位企业股东(清算组成员),不通知不公告即注销公司的办法不可行!同时,债权人因清算组的过错而导致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有权要求清算组成员对损失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未清偿债务即注销,债权人能追回债权吗?
作者:朱里特孜·叶尔江来源: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1年1月,沈某在某矿业公司从事门卫等工作,商定每月工资1200元。但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保费用。2010年-2018年只发放过2万元生活费,期间并未支付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