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新冠疫情期间,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经历破产、裁员。导致大批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另谋出路。随着复产、复工,国家经济正稳步复苏,因疫情影响而离职的劳动者纷纷入职新用人单位。现笔者谨就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探讨企业新进员工年休假的认定问题。
01 企业新进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文义,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
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9年4月15日就该条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在企业人事的实务操作中,常误将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而据前述法规及规章,员工入职本单位前曾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的,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司法实践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鲁01民终5272号《王国辉与济南人民大润发有限公司历城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以“王国辉在入职大润发历城店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满10年”为由,判令大润发历城店支付王国辉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的表述或有歧义,根据文义,第一种理解为“在其他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第二种理解为“在其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每一段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须相连,其间不存在未就业情况”。经案例检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02民终3109号《郁韬、青岛小小的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支持第二种理解。在本案中,郁韬虽然在用人单位处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但其在之前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经历与被上诉人处的工作经历相连续,且两段连续的工作经历已满12个月,经向法院提交参保证明,最终法院认定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判令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02 企业新进员工年假天数认定,应取决于累计工作时间
员工参加工作时间越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越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及司法实践情况,累计工作时间不等同于连续工龄,数段工作经历间存在未就业状态的,不影响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
“累计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在用人单位就职的时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款:“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经初步检索,其他按照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可以计入工龄的情况如下:

符合条件的企业新进员工,入职即可根据此前累计的工作时长在用人单位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若员工入职的时间在本年度的年中或年尾,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03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及连续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企业新进员工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其累计工作时间及连续工作时间的材料。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京03行终561号《宋英军、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瑞嘉鞋服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二审行政判决书》中,人保局仅以其查询的劳动者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认定劳动者在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被法院认定为未充分调查核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款: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综上,在经济复苏的后疫情时代,笔者谨提示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认定新进员工的年休假待遇;谨提示企业新进员工,积极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
新冠疫情期间,部分企业受疫情影响经历破产、裁员。导致大批劳动者离开原用人单位,另谋出路。随着复产、复工,国家经济正稳步复苏,因疫情影响而离职的劳动者纷纷入职新用人单位。现笔者谨就结合相关规定及司法判例,探讨企业新进员工年休假的认定问题。
01 企业新进员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即符合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
国务院2007年发布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根据该条文义,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1年以上”。
又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08年9月18日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曾于2009年4月15日就该条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函复:“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在企业人事的实务操作中,常误将在本企业连续工作满12个月作为享受带薪年休假的前提条件。而据前述法规及规章,员工入职本单位前曾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的,即有资格享受带薪年休假。司法实践中,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 (2019)鲁01民终5272号《王国辉与济南人民大润发有限公司历城店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以“王国辉在入职大润发历城店前已经连续工作满12个月、不满10年”为由,判令大润发历城店支付王国辉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
“在其他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的表述或有歧义,根据文义,第一种理解为“在其他某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第二种理解为“在其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累计12个月,每一段在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须相连,其间不存在未就业情况”。经案例检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鲁02民终3109号《郁韬、青岛小小的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支持第二种理解。在本案中,郁韬虽然在用人单位处连续工作未满12个月,但其在之前用人单位的连续工作经历与被上诉人处的工作经历相连续,且两段连续的工作经历已满12个月,经向法院提交参保证明,最终法院认定有权享受带薪年休假,判令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
02 企业新进员工年假天数认定,应取决于累计工作时间
员工参加工作时间越久,可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时间越长,《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及司法实践情况,累计工作时间不等同于连续工龄,数段工作经历间存在未就业状态的,不影响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
“累计工作时间”不仅包括在用人单位就职的时间,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款:“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经初步检索,其他按照法律(包括司法解释)及行政法规中规定的可以计入工龄的情况如下:

符合条件的企业新进员工,入职即可根据此前累计的工作时长在用人单位处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若员工入职的时间在本年度的年中或年尾,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03 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及连续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企业新进员工应向用人单位提供足以证明其累计工作时间及连续工作时间的材料。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京03行终561号《宋英军、北京市密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瑞嘉鞋服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二审行政判决书》中,人保局仅以其查询的劳动者的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认定劳动者在入职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被法院认定为未充分调查核实情况,主要证据不足。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款: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综上,在经济复苏的后疫情时代,笔者谨提示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制度,认定新进员工的年休假待遇;谨提示企业新进员工,积极向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依法享受年休假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