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买受人试用产品后拒绝购买,将产生高昂的成本,如额外支出的增值税、关税、运费、货物检验费、货物折旧费等。如果试用买卖合同中没有对费用承担进行约定,买卖双方可能因为无法协商一致,导致买受人不想接受货物却也不愿意退货。对于买受人的消极做法,法院能否据以认定试用买卖合同已生效呢?
一、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26日,位于韩国釜山的出口方A公司与位于中国温州的进口方B公司签订《合同》一份,约定由B公司试用A公司产品(产品名称:通过式振荡拉伸机1套),试用期截止至2018年3月31日,价格约合人民币54万元,付款条件为:买方使用满意后于2018年3月31日以前100%汇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于2018年1月4日以B公司为收货方开具商业发票,于2018年1月5日向海关进行出口申报,2018年1月9日案涉机器离港并开具了装箱单。2018年1月20日案涉机器设备到达温州港,B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并缴纳关税、缴纳增值税、支付理货费、港口作业包干费、代理报关费、代理换单费、运费等合计126030.15元。后双方共同决定延长试用期期限至2018年6月底。
试用期满后,B公司向A公司反馈意见为不满意,双方协商降价处理未果,达成退回案涉机器设备一致意见,但对B公司支出的费用(包含报关费、运费等费用)如何承担未协商一致。A公司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2月25日向B公司发送《协议书》,约定:“如上所述,买方和卖方均同意双方在签署本协议后10天内将上述货物退回卖方后终止争议”,但B公司收到上述协议书后未签字亦未退回案涉机器。因此A公司将B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向A公司支付货款80000美元,并赔偿损失。B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自己愿意退还案涉机器,而A公司应当承担其支出的费用(包括增值税、关税、理货费、港口作业包干费、代理报关费、代理换单费、运费等)。届时B本公司因与A公司协商降价购买事宜时距离其缴纳税款已近一年,因此B公司错过退税期限,产生费用损失。
二、争议观点
1、观点一:货物试用期满后B公司协商降价购买案涉机器的行为表达了购买的意思表示,且B公司试用期满后并没有安排退货,应视为进一步认可购买。因此双方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B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合同继续履行也就不存在退货时的费用承担问题。
2、观点二:试用期届满前后B公司均明确表示对案涉机器不满意,因此合同并未生效,双方协商降价购买并非原价购买,也不等同于同意购买,而是在协商一个新的购买协议,在协商无果后B公司未及时退货,理应承担退运费用并赔偿货物损失。
三、法院观点
法院采信了观点二,认为双方试用买卖合同并未生效,之后的协商降价不能视为试用买卖合同的延续。由于B公司已丧失继续占用案涉机器的合法性,却没有及时退还货物,因此应向A公司赔偿损失(法院酌定为人民币5万元);B公司为购买货物支付的费用以及后续的退运费用均应由B公司承担。
四、案例评析
表面上看,卖方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但是货值预估54万元,买方为拒绝购买货物付出了约19万元的成本,并不是一桩合算的买卖。
回到法律问题本身。对于试用买卖合同,合同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生效条件。此时,买受人可以采用三种方式认可,一是明示的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认可;二是以推定方式认可,例如在试用期内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了出卖、出租、设定担保物等非试用行为;三是以沉默的方式认可。本案中,《合同》约定“买方使用满意后付款”,而买受人已明确表示“不满意”,即拒绝认可,可以认定案涉《合同》未生效,B公司应承担及时退还货物的责任。
国际贸易与物流:未退货能否认定试用买卖合同已生效?
作者:徐展来源:汉盛律师

国际贸易中,买受人试用产品后拒绝购买,将产生高昂的成本,如额外支出的增值税、关税、运费、货物检验费、货物折旧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