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一直存在着大量的中介服务情况,在现有的社会状况之下,中介服务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建设行业所必须的。一般情况下,中间人与建筑单位签订的中介合同无任何无效理由,应当认定为有效。但是如果中间人所促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违法无效的合同,该中介合同的效力也必然会受到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据此可知,中介服务实际上就是一个社会媒介,提供签约机会或者促成签约。在原本的《合同法》中,该合同的名称为“居间合同”,因此中介人之前的名称更为大家所熟知——居间人。居间人从事居间活动,促成合同签订后承建单位要将居间费支付给居间人,一般是工程款的3%左右。在传统的意识中,只要是合同成立并实际履行了,就应当给中介人中介费,往往一个工程中介人就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收入。
但是在现有的建设工程领域,存在大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如果中介合同所促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违法无效的合同,那么该中介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
最高院公报案例(2020)苏01民终10148号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中介合同约定的中介事项系促成签订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该中介合同因扰乱建筑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中介人据此主张中介报酬、中介费用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据此可知,如果中介合同所促成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违法无效的合同,那么该中介合同就会被认定为系促成违反法律、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合同,也应当认定为该合同属于违反《民法典》第八条的公序良俗原则属于无效。
促成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中介合同无效
作者:蒋孝凯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在建设工程领域,一直存在着大量的中介服务情况,在现有的社会状况之下,中介服务的存在是必然的,也是建设行业所必须的。一般情况下,中间人与建筑单位签订的中介合同无任何无效理由,应当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