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由权利归属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若双方都不要,则将该财产拍卖,最终实现平均分配。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又如何处理呢?
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有限公司的股权,首先应当征询双方的意思,看是否能达成一致意见,充分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有限公司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在保证夫妻财产依法分配的前提下,兼顾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其程序性利益不受侵害。
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成为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分类两类:(一)一方为股东;(二)双方均为股东。
一方为股东,有种相对特殊的情形,就是一人有限公司,此种情形较为简单,可以参照一般的共同财产分割。相对复杂的情况是:夫妻一方为股东,并且还存在其他股东。处理该种类型的股权财产,最终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形:1、股东配偶不要股权;2、部分或者全部股权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3、双方都不要股权。第一种情形处理最简单,只需股东补偿配偶股权一半的价值即可。第二种情形,需考虑公司其他股东是否同意,如果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如果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第三种情形,公司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不购买该股权,法院将安排拍卖该股权,进而对出让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双方均为股东,依然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原则,但此时两方各自持有的股权比例是否是双方分配共同财产股权的比例?这取决于在股权出资之时,夫妻双方是否对出资共同财产的比例进行划分,从实务来看,在股权登记之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对共同财产有意进行分配,通常很少会形成分配协议。在进入离婚诉讼环节,股权比例较少的一方则必然主张按照双方所有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配。基于普遍认知和处理原则,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的分配追求平均,并且公司股权比例划分通常出自对公司运营策略的考虑,而非为了对共同财产进行分配。在实务中,持此种观点的判例也是占了绝大多数。故此种情形,应当将夫妻双方持有的股权之和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这与一人有限公司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在深度透析具有私法特性的民法典和兼具私法、公法特性的公司法之后,我们不难得知,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股权的分割,始终秉承着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的基本原则,只不过需要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与股权变动做好充分的衔接,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同时,充分保护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离婚纠纷之有限公司股份如何处理?
作者:李一闻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由权利归属的一方补偿另一方,若双方都不要,则将该财产拍卖,最终实现平均分配。如果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的有限公司股权,在离婚时又如何处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