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与律师实务

来源:汉盛律师

文章摘要
企业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所有风险,最终都体现为法律风险,而最严重的是刑事法律风险。 一.

企业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所有风险,最终都体现为法律风险,而最严重的是刑事法律风险。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概述
(一)企业刑事合规概念
作为一种“舶来品”,“合规”首次被提出是在19世纪30年代的美国银行业。在“合规”概念出现以后,其便不断运用到与企业相关的内控制度、风险监管制度以及预防企业犯罪机制等相关领域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中。1991年美国《联邦组织量刑指南》明确了合规计划的概念,并正式将其引入刑事司法领域,完成了合规计划由最初的金融监管领域转变为预防、发现和制止企业内部违法犯罪的企业内控机制。
依据《联邦组织量刑指南》的规定,合规计划是指用于发现并预防企业内部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1根据规定,如果企业因其代理人违法被起诉定罪,有效的合规计划可以使企业减轻处罚。2与此同时,根据《美国检察官手册》的规定,有效的合规计划及企业在执法调查中与执法机构的合作配合是检察官决定是否对一家企业提起诉讼或者协商认罪协议的重要因素。3
《联邦组织量刑指南》规定了构建有效合规计划的七项具体标准:
(1)企业应建立合规政策和标准,以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2)指定企业高层人员监督合规政策和标准。
(3)企业不得聘用在尽职调查期间了解到具有犯罪前科记录的高管。
(4)向所有员工有效普及企业的合规政策及标准,比如员工培训。
(5)采取合理措施,以实现企业标准下的合规,例如利用监测、审计系统来检测员工的犯罪行为,建立违规举报制度,让员工举报可能的违规行为。
(6)通过适当的惩戒机制始终严格执行合规标准。
(7)发现犯罪后,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应对犯罪行为,并预防类似行为发生,如修改完善合规计划。4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反海外贿赂法》(FCPA),确立了禁止美国公司向外国政府公职人员行贿的准则。
因此,从广义上而言,合规指的是公司企业合乎一切法律、法规、公司规章以及企业伦理规范;从狭义角度来说,合规仅指公司企业不违反反商业贿赂方面的法律规范。
在西方国家,合规计划已经是非常成熟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中国企业走出去和外商投资的逐步全方位开放,刑事合规这个名词被屡屡提及。但目前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认为:刑事合规指的是刑事指控来临之前,律师帮助公司企业及高管进行相关调查、诊断法律风险,依法化解可能的刑事追诉,提出应对刑事调查的具体方案。因此,刑事合规的功能主要在于预防企业内部犯罪。刑事合规亦是律师合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辩护业务的重要延伸。包括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一般性法律风险防范;二是特定法律风险防范;三是刑事调查的应对。
注:
1.U.S.SENTENCE GUIDELINES MANUAL§8B2.1(a)(2014).
2.U.S.SENTENCE GUIDELINES MANUAL§8C2.5(f)(2010).
3.U.S.Dept.of Justice.U.S Attorneys’Manual§9-27.220(January,2017).
4.U.S.SENTENCE GUIDELINES MANUAL§8C2.1(b)(2010).
(二)律师刑事合规业务范围
刑事合规业务作为律师业务的一部分,也同样可以视为刑事辩护业务的延伸。其包括的主要的业务范围有以下几种:



  1. 对于一些尚无明显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而言,律师可以为企业梳理和建立完善的风控监管体系,并且进行一些合规培训,以协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尽量避免产生法律上的问题。合规的培训和规章制度的建立,所起的是一个前期预防的工作,避免企业在无意或者扼杀企业有意的触碰法律红线的行为,以远离可能产生的刑事法律风险问题。
    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能触碰的有走私、偷税、行贿、挪用公款、职务侵占、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等方面的罪名。因此需要对进行进行相关法律知识的普及,以让其规范自己的行为。

  2. 对于一些有迹象可能存在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而言,律师可以展开相关合规调查,以对相关可能涉及刑事法律风险的事实或行为进行全面了解,并提前知悉该事实或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以及研究出能够采取的弥补措施或补救措施以防止企业陷入刑事法律风险的泥潭中。
    例如,在可能面临的合同诈骗中,退回相应的款项;在可能面临的挪用公款中,即时将资金归位等。

  3. 对于一些已经出现刑事法律风险的企业而言,律师则可能回归到传统律师业务领域,即刑事辩护业务的范畴中了。因此,对此不再详述。
    (三)企业刑事合规的特点
    通过上述国外合规制度的分析结合学者的观点,我们不难发现,刑事律师的刑事合规业务包含以下特点:

  4. 刑事合规业务的介入时间节点为:企业或管理人员存在或将面临刑事犯罪风险,但尚未被刑事立案前。

  5. 刑事合规的目的是为企业和企业管理人员出罪,或者寻找从轻、减轻、免予刑事处罚的机会。

  6. 刑事合规同其他法律合规业务(法律顾问)区别在于:其他法律合规的目的在于企业风险的防范;刑事合规在于该等风险没有能够有效防范存在潜在刑事风险的“体检式刑事法律服务”。

  7. 如果企业及管理人员已经被行政机关调查时,企业的态度一定是完全配合,寻求不予移送侦查机关,必须移送时出具对企业有利的证据。

  8. 刑事合规不是万能的,当企业及管理人员的行为已经得了“癌症”,无力回天时,这时候的合规业务其实变成一种寻求“延缓生命”,或者寻求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

  9. 针对“刑事调查的应对”的合规,律师一定要注意防范自身职业风险。决不能采用诸如毁灭、伪造、隐藏证据、威胁、引诱、欺骗证人提供伪证,或者违法制造不真实证据等。

  10. 刑事合规的业务不仅包含着企业经营行为本身可能涉嫌构成的犯罪,也包含着企业作为被害人成为犯罪对象,还包含着自然人犯罪牵连到企业。
    二、企业可能碰触的罪名及刑行交叉问题
    (一)企业可能触碰到的罪名
    根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的梳理,涉及到单位犯罪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3条79个罪名);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3条33个罪名);第八章,贪污贿赂罪(4条5个罪名)。结合近两年多发的案例,刑事合规业务主要集中防范企业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污染环境、合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侵犯公民信息等系列罪名中。
    (二)刑行交叉的法律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第三条中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根据刑法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罪的司法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所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三、刑事合规案例实务
    刑事合规的意义有一点在于,如果企业被行政机关调查时,予以充分的配合,得到行政机关的认同,不认为是刑事犯罪,以行政处罚的方式解决在行政领域。或者即使移送公安处理,也因为犯罪事实不清,情节显著轻微而不予立案。又或者在无法逃避刑事犯罪时,成为合理抗辩,请求减轻或从轻处罚的酌定事由。
    案例一. 雀巢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6名雀巢公司员工的上诉,维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作出的一审判决。
    案情介绍:
    2011年至2013年9月,郑某等6名雀巢公司员工为推销配方奶奶粉,通过支付好处费等手段,从兰州市多家医院医务人员处获取孕产妇姓名、手机号等信息共计12万余条。2016年10月31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郑某等人拘役4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6个月不等的刑罚。之后,郑某等人以涉案行为属于单位犯罪等理由提出上诉。2017年5月31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雀巢员工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锒铛入狱”一案,雀巢公司的商誉势必因此受损,对雀巢公司而言可谓“不幸”。但“万幸”的是,兰州法院只判罚了雀巢员工,并没有认定雀巢公司犯罪,换言之,雀巢公司与员工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有效的切割,避免了公司陷入“单位犯罪”的不利境地。
    从终审裁定中可以看到,法院充分认可雀巢公司所制定和实施的含有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内容的《员工行为规范》等公司政策,认为其足以证明“雀巢公司禁止员工从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并据此认定郑某等人的涉案行为属于个人行为
    “雀巢案”表明,企业制定并实施个人信息保护合规制度对于避免和降低“单位犯罪”风险,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案例二. 王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
    2019年8月24日某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分别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田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情介绍:运营模式及细节不详细赘述,但有一个重要的事实是,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王某所经营的企业进行涉嫌传销调查期间,被告人王某给予了完全的配合。在王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时,行政机关即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证明,王某具有向行政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交代主要事实的行为。而这一举动最终被法院认定为自首,从而予以减轻处罚得以宣告缓刑。
    无独有偶,浙江集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企业基本信息中,可以看到有一栏为“行政处罚信息”,从该公告信息中可以看到云集微店历史上曾经有过两次处罚,一次为2016年10月11日,处罚原因是“虚假宣传”;另一次为2017年5月12日,处罚原因是“违反禁止传销条例”。该次行政处罚的内容为: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罚没款人民币9584106.85元,上缴国库。到此为止,云集微店非法传销行为铁证如山、毋庸置疑。但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没有将案件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刑事合规业务在我国虽处于刚兴起的阶段,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也错综复杂,涉及到刑民交叉、行刑交叉等诸多法律问题,但律师介入合规其对于企业所起的作用却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其必将成为律师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个别素材引用于网络,如有认为侵权,联系妥处。)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