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疫情”),打破了新春佳节的喧嚣与美好。灾难面前,无人例外。受疫情影响,全国各地相继启动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件一级响应,各级政府纷纷采取了延长假期、交通管制、居家隔离、强制隔离等相关措施,有效地控制了疫情的蔓延,但同时也影响到当事人尚未进行或者正在进行的诉讼活动,有可能会引发诉讼时效或者诉讼期间过期的法律风险。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掌握疫情对诉讼时效、诉讼期间的影响及权利救济措施以及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在此,微行诉讼中心梳理总结了疫情对诉讼时效、诉讼期间的影响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疫情期间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提出相应的权利救济措施,供大家参考。
一、疫情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及救济措施
疫情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
本次疫情对民事诉讼时效的影响,可能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因疫情导致“封城、封路、交通管制”,当事人无法到外地或者疫区提起诉讼,产生诉讼时效过期法律风险;
(2)因当事人属于肺炎患者住院隔离治疗,无法行使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过期法律风险;
(3)因当事人属于疑似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无法行使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过期法律风险;
(4)因其他疫情衍生的原因,以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产生诉讼时效过期法律风险。
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关于此的论证很多,此处不再赘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也即是说,本次疫情,可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而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疫情不是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无法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受疫情影响,并非必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之规定,微行诉讼中心认为疫情要导致诉讼时效中止,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因此次疫情的影响,致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当事人可能需要提供受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据(通常,在起诉阶段,无须主动提交诉讼时效并未经过的证据。但在诉讼中,若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原告应提交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向法院证明诉讼时效并未经过,例如属于肺炎患者,因住院隔离治疗致使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要向法院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出院证明,如果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法院可能会以诉讼时效经过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如若此次疫情并未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造成障碍的,不导致诉讼时效中止。
(2)疫情影响的发生时点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例如:诉讼时效2020年2月26日届满,当事人在2020年2月20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在2月28日解除隔离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如果诉讼时效2020年10月30日届满,当事人在2020年2月20日因疫情防控被隔离、在2月28日解除隔离的,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
受疫情影响诉讼时效即将过期的权利救济措施
受疫情影响,对于诉讼时效即将过期的情况,微行诉讼中心建议当事人可区分以下情形选择不同的权利救济措施:
(1)对拟提起诉讼的案件,可以网上立案或者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各级法院要积极依托中国移动微法院、诉讼服务网、12368诉讼服务热线等在线诉讼平台,全面开展网上立案、调解、证据交换、庭审、宣判、送达等在线诉讼活动。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相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及时办理立案手续。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为有效满足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深入推进在线诉讼作为坚决打赢防控疫情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举措,尤其是跨域立案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属于开创性的便民措施。因此,在不存在网上立案障碍的前提下,建议当事人首先根据各地法院公示的方式(如《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公示的方式为优先通过云南移动微法院和云南司法信息网——电子诉讼平台进行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网上缴费、网上案件查询和网上开庭等),通过网络立案,在完成网络立案登记工作后,诉讼时效依法中断。在线提交立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选择就近一家法院提交立案材料,立案登记后,诉讼时效依法中断。
(2)对尚未决定提起诉讼的纠纷,可以主动采取以下中断诉讼时效的措施。
① 在采取疫情防护措施后,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并取得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的签字、盖章;
② 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③ 债权人为金融机构的,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 当事人一方因疫情下落不明的,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
(3)保存相应证据以证明此次疫情对诉讼权利行使的影响,已达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程度。
若穷尽前述措施均无法中止、中断诉讼时效,则应保存相应证据以证明此次疫情对诉讼权利行使的影响,已达到无法行使请求权的程度。在诉讼中,如被告提出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则原告应提交诉讼时效中止的证据,以此寻求权利救济。结合司法实践,微行诉讼中心认为,可重点收集保存以下几方面的证据,以达到因受疫情影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证明目的:
① 因当事人属于肺炎患者被隔离治疗的相关病历资料;
② 因当事人属于疑似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的证明材料 ;
③ 当地邮政、快递行业停业的证据;
④ 封城、封路、交通管制的证据;
⑤其他因疫情衍生的原因,以致当事人无法行使请求权的证据。
二、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及救济措施
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
诉讼期间,是指为审判机关、诉讼当事人和参加人进行诉讼活动而规定的期间。诉讼期间依其性质和效力可分为法定期间和裁定期间两类。前者由法律明文规定,多为不变期间;后者由审判机关根据审理情况裁定。
经过梳理,对当事人比较重要的诉讼期间主要包含诉讼费交纳期限、开庭日期、上诉期、申请再审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财产保全期限、举证期限。
如前所述,当事人同样可能因为疫情导致的封城、封路、交通管制或者作为肺炎患者住院隔离治疗、作为疑似肺炎患者或密切接触者被隔离导致无法交纳诉讼费、无法按期到场开庭、提交上诉状、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续查封、提交证据,进而导致相应的诉讼期间过期。
救济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因疫情耽误期限的,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鉴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审判依法防控疫情保民生稳经济的意见》当中对部分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于有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顺延,以下将逐一释明,没有明确规定的,将一并进行释明。
(1)关于开庭时间,最高人民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明确可以申请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推进在线诉讼,尊重当事人对案件办理模式的选择权,当事人不同意案件在线办理,依法申请延期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不得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审判依法防控疫情保民生稳经济的意见》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正在治疗、隔离期间,或者身在湖北以及其他受疫情影响关停交通的地区,无法到法院参加诉讼的,可以依法申请延期审理。导致其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应按照民事诉讼法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依法保障其实体权利。
(2)关于举证期限,申请延长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的,应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若因疫情影响,无法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的,微行诉讼中心认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申请顺延举证期限。
(3)关于申请续查封期限,不建议申请顺延。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各级法院因防控、抗击疫情导致暂停、暂缓实施相关执行措施或事项的,要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微行诉讼中心认为这里所指的及时办理案件期限顺延手续包括办理续查封手续,可以据此向法院申请顺延保全期限。
但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一种情形,即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保全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顺延保全期限,并申请续封时,另一债权人已经在此之前申请保全的,前一保全申请人可能会因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而丧失首封的优先受偿权。
鉴于此,微行诉讼中心建议,即使受疫情影响,也要尽可能在保全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封,如果实在无法现场递交续封申请的,可与承办法官联系,说明情况,征得法官同意后先提交续封申请的电子版或者扫描件,请法官先行办理续查封或者直接依职权续查封。
(4)关于诉讼保全申请期限,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结案前均可申请。
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申请保全的期限,一般在结案前均可申请,主要是取决于财产保全的紧迫性,如无担保资产,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名下资产可能被转移,即使受疫情影响,也应当尽快申请。《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第八条规定,因情况紧急,必须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拨打12368电话,法院工作人员将引导您办理相关手续。
(5)关于诉讼费交纳期限,可以向法院申请延期。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般而言,逾期交纳诉讼费,法院通常会再指定一定的期限交纳,若因疫情导致无法按期交纳的,可以跟法院说明情况,申请延期交纳。
(6)关于提交上诉状、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期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微行诉讼中心认为依法可以申请顺延,但同样建议尽可能按期办理。
提交上诉状、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期限均为法定期限,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是否可以申请顺延期限,微行诉讼中心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可以申请顺延,但是由于该规定并非针对性规定,其效力能否适用于提交上诉状、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期限的顺延尚处于模糊地带,为稳妥起见,建议尽量按期办理。
(7)如何申请延期
微行诉讼中心认为,同样须提供相应证据以证明此次疫情对诉讼期间的影响,已达到证实无法在规定的诉讼期间内交纳诉讼费、开庭、提交上诉状、申请再审、申请执行、申请财产保全、申请续查封、提交证据的程度。
(8)申请延期法院如何处理
微行诉讼中心认为,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申请顺延的期间是法定期间还是指定期间分别作出处理:
①法院对于当事人因疫情而不能履行法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首先要审査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条件的,则会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应以实际耽误的期间为准。
例如,对判决上诉的法定期限为15日,如果在期间开始后5日内当事人患新冠肺炎并持续20日,当事人应在新冠肺炎疫情消除后的10日内,提出顺延期限的申请,法院审查批准的,应当再顺延10天。
②法院对于当事人因疫情而不能履行指定诉讼期间申请顺延的,首先要审查疫情在本案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如果构成不可抗力,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顺延的条件的,应当批准其申请并确定顺延的期间。顺延期限的长短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注:上述关于“申请延期法院如何处理”的观点借鉴了在2003年“非典”疫情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的研究成果《正确处理“非典”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案件》。
END
总而言之,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即使是因为本次疫情导致当事人暂时躺在权利上睡觉,也需要识别疫情能否导致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识别后方可睡得安然。一旦疫情结束,各级法院的相关政策规定可能会取消,也可能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完善,形成新的司法解释。不论如何,微行诉讼中心真切希望通过这篇文章的梳理总结可以对当事人即将办理、正在办理的诉讼事务起到一定的参照、帮助作用。
附:本文涉及的各级法院在疫情期间办理案件的相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和规范在线诉讼工作的通知》;
2、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关于做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执行工作相关事项的通知》;
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提示》;
4、《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审判依法防控疫情保民生稳经济的意见》;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六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
疫情对民事诉讼时效、诉讼期间的影响及权利救济措施
作者:熊斌 张海涛来源:微行律师事务所

前 言 2020年,突如其来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简称“疫情”),打破了新春佳节的喧嚣与美好。灾难面前,无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