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新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规”),明确放宽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同时,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9年第5号)废止。
此次,商务部新规的最大亮点,是对企业境外投资的管理模式进行了较大的转变,由过去的全面核准制放宽为备案管理制,即以备案制为主,仅针对涉及部分事项的企业境外投资进行核准。根据新规,只有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时,继续实行核准管理,才需提交商务主管部门审批。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企业仅需按照新规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在将要实施的新管理模式下,对仍进行核准管理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时”事项,新规也给予了较为明确的界定,总体而言,延续了目前负面清单式的管理思路。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从需核准涉及事项来看,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有明确界定范围,同时辅以商务部另行公布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可部分依据《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2008修订)》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限制出口技术及产品目录进行对照管理。而“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的界定仍较为模糊,给予了商务主管部门一定尺度的管理空间。
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放宽为备案管理制
作者:司马雅芸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2014年9月6日,商务部发布新版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以下简称“新规”),明确放宽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审批,并自2014年10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