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王”何鸿燊千亿遗产该如何分配?民法典带来遗产新安排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段时间,一位传奇人物的去世吸引了众多吃瓜群众的关注,除了他叱咤风云的一生,更让人津津乐道的是他丰富多彩的感情生活以及他背后所掌控的巨额财富。

前段时间,一位传奇人物的去世吸引了众多吃瓜群众的关注,除了他叱咤风云的一生,更让人津津乐道的是他丰富多彩的感情生活以及他背后所掌控的巨额财富。
说到这里,相信大家都已经知道了,这位传奇人物就是赌王何鸿燊。
何鸿燊先生是澳门赌场的传奇人物,从一位翩翩贵公子到一贫如洗的落魄儿、再绝地反击成一代赌王,把持澳门赌业王国几十载,叱咤风云半个多世纪,虽不免波折,却也风光无限,书写众多传奇。
直至今天,其背后的巨额财富外界仍未能窥见全貌。仅是通过何鸿燊旗下上市公司以及其他公开企业估算,其控制的资产就高达5000亿港元。除了核心的三家上市公司:澳博控股、新濠国际、信德集团外,何鸿燊旗下还拥有澳门国际机场专营公司、王牌国际等多家企业。业务版图涉及地产、交通运输、酒店、投资、博彩、旅游、金融、能源、电信等。
众所周知的是,我们的这位赌何先生除了留下富可敌国的遗产,还留下了四房太太,17个子女。这就是大家所谓的:四房十七杰。
家族成员的众多、关系微妙而复杂,兼具遗产体量之大、资产类型之复杂,即使传闻赌王在生前已经对财产做好分配,但对于这种超级家族来说,资产的核心部分主要体现为公司的股权和控制权,而这些资产的价值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所以,他们没有办法简单的用每人几分之一的切割方式去做处理。这场遗产继承纠纷,注定旷日持久。而在这场斗争中,有一个角色格外引人注目,就是:遗产管理人。
如果大家喜欢看港剧或者国外电影,就能经常看见如下场面:一个大家族长者去世以后,往往会有一个律师出现在家族会议中,当着众人的面宣读遗嘱。这就是我们普通理解的“遗产管理人”。
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在国外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物,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均已施行很多年。
而这一次《民法典》的出台,首次将“遗产管理人”制度引入了中国大陆,所以我们今天就借着赌王千亿遗产继承的问题,聊聊《民法典带来遗产的新安排》。
01 分析具体法律问题
什么是“遗产管理人”呢?
《民法典》第1145条至1149条详细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选任、指定、职责、责任、报酬”:遗产管理人是由被继承人指定,也可以由继承人担任或者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
其主要职责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及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遗产管理人必须尽职尽责并受到监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遗产管理人履行职责应依法或依约获得相应报酬。
简单总结来说,“遗产管理人”有以下作用:
① 清点遗产,编制遗产清册
编制遗产清册是遗产管理人最主要的一项职务。通过编制遗产清册,可以清晰地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种类、数量及负债情况,为此后进行清偿继承债务、交付遗赠物及交付剩余遗产奠定基础和依据。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就职后,尽快编制遗产清册也可以有效防止遗产的散失或他人的侵夺。
② 保管遗产
遗产管理人应以善良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之注意义务妥善保管遗产。此之所谓“保管”,是指不改变物或权利的性质而为之保存、改良及利用等行为而言,不包括处分行为。但执行人或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为保存遗产可实施必要的处置,即可为保存上所必要的处分行为。如遗产为鲜活、易腐之物,如不及时加以处分便会毁损、灭失,此时遗产执行人为保存遗产之必要自可出卖而保存其价款。且此种处分行为,无须经法院或其他选任机关的同意,可单独实施。
③ 申请法院公告搜索继承人、遗产债权人及受遗赠人
关于搜索继承人的公告程序,有的遗嘱中有些继承人可能处于失联状况,这个时候就以委托遗产管理人向法院申请公告搜索。
④ 清偿债权、交付遗赠物
遗产管理人非经公示催告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的程序,不得对已知的债权人或受遗赠人偿还债务、交付遗赠物,即使在公示催告期限内亦是如此。同时,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前,遗产债权人、受遗赠人也不得请求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遗赠物。公示催告期限届满后,既有遗产债权人又有受遗赠人的,债权之清偿优先于遗赠物之交付。存在多个遗产债权人的,负有优先性质的债权先于普通债权受偿。
⑤ 移交遗产
在公告搜索继承人的期限内,有继承人出现,则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即应向其移交遗产,而债权是否清偿及遗赠是否交付,均在所不问,因清偿债务及交付遗赠物,是继承人的义务,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仅因继承人有无不明而代为履行其义务而已。若期间届满,仍无继承人出现时,遗产执行人或遗嘱管理人于清偿遗产债务、交付遗赠物后,如有剩余遗产,则应移交国家或集体经济组织。
介绍到这,很多听众可能会说,遗产管理人都是富豪家族才需要的东西,我们这些老百姓不需要;还有的会说,我还身强力壮,现在考虑这些问题太不吉利了!
事实上,大家的观念都已经OUT了!
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产生了一大批富裕、高净值家庭,尤其在深圳这片沃土上,乘着经济特区改革的春风,更是催生了一批先富起来者。伴随着财富的剧增还有财富类型的日益多样化,财富从原来简单的存款、房产到现在类型日益复杂化、多样化,表现形式各异,既有有形的财产,也有无形的财产:比如知识产权、股票基金、公司股权等等。
家族继承已不只是简单的财富切割,还涉及到处理各种法律关系梳理、财产保管、产权划分等众多事务。
仅凭从前简单的一纸遗嘱已无法解决伴随经济飞速发展而出现的财富传承问题。尤其是遗产管理制度缺失背景下,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遗产很大程度处于无人管理的状况。继承人在难以知晓遗产的实际范围和价值的情况下,会损害遗产价值影响继承人的遗产继承权益。
同时,又由于其往往不具备管理和分配遗产的能力或者精力,或者缺乏专业的法律知识很难妥善地管理遗产。此外,有的继承人还可能会转移、隐藏遗产,侵害其他继承人和遗产债权人的利益。
正是基于我国当前的社会现实和背景的考虑,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新《民法典》顺应国情在继承编中推出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02 海涵律师建议
但是,基于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不少国人对设立遗嘱都有所忌讳,更别说有先见之明地引入“遗产管理人”。广州南沙法院一位受访法官表示: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不少年长者认为,自己百年归老后,个人财产自然而然留给配偶或者子女继承;年轻人更是觉得,自己年纪轻轻,谈及遗嘱为时尚早。
正因如此,不少人会认为订立遗嘱,没有必要。但其实如果不立遗嘱,实则更加易生纠纷。在案件处理中,如果没有遗嘱,遗产的分配便转为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则会涉及父母赡养、婚姻关系、亲疏远近、家庭矛盾、户籍住所等众多复杂的家庭关系因素,因此造成家庭纠纷、兄弟反目的案例不在少数。
这类案件的审理也往往耗时长、难度大。另外,还有很多案件,虽有遗嘱,却又会因为遗嘱订立不规范导致遗嘱无效。即便遗嘱规范有效,也很难保证按照遗嘱进行执行,使得生前愿望落空。
在海涵执业过程中,遇到因此产生的纠纷不胜其数。以下是海涵所碰到的几个经典案例,同时也是我们社会尤其是深圳常见的场景。有正面的,也有反面的,现在和大家来一起分享:
案例一
王总系某知名企业创始人,拼搏一生,可以说功成名就,却唯独对几个子女放心不下,几个子女也并非一个母亲所生,有的是前妻留下的,有的年纪尚幼,还未成年。
担心过世以后,子女因为财产分割问题引起矛盾。也担心子女拿到财产以后挥霍一空,从“富二代”沦落为“败二代”。
另外,公司除了资产还有大量的债权债务往来,怎么保障公司管理传承与财富继承的完美结合,家族财富破除“富不过三代”的魔咒,这是王总一直以来的心病。
为此,主动找到了律所,希望律师能给到他设计一套完整方案。律所根据王总的意愿,梳理了家族关系和企业情况,帮助其完成了从帮助其拟定遗嘱、设定家族财富管理计划到遗嘱执行的全方位服务。
同时,律师在妥善保管、分割被继承财产的同时,还帮助其将多笔债权变现,增加了继承资产的基数。子女在公司管理方面也扮演了不同的角色,根据子女能力和王总意愿,对子女进行合理定位:有的参与实质性经营管理,有的只享有决策事项投票权及分红权,同时为子女设立和教育生活基金账户,子女能够从基金中每个月固定获取一笔费用保障其生活及教育,从而避免财富被一夜挥霍而空。
子女们各得其所,都非常满意。而王总实现了财富和管理的顺利过渡传承,终于能放心安享晚年!
案例二
在深圳,不少家庭因拆迁一夜暴富,但同时也引发了很多家庭纠纷。
这不,我们有一个客户因为一栋农民房拆迁问题引得子女们从四面八方赶来分一杯羹,子女们对老宅的权属和遗产继承的份额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共识,弄得鸡飞狗跳、一地鸡毛。
老宅原房主的4名子女中,有的已过世、有的存在转继承、有的丧失或放弃继承权、还有多人身在异地,遗产长期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且各方均不同意其他人作为代表进行签约,情况较为复杂。
如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难以简单的对遗产进行快速分割,案件陷入僵局。
委托律师介入后,迅速厘清的法律关系,通过出具法律意见书和法院调解等方式,找到了大家都能满意的切入点,最终妥善化解纠纷。
案例三
教授杨先生基于某种原因考量,在生前立下遗嘱及信托基金,将自己所有的物业和资产赠予了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朋友,只预留了一小部分遗产给自己的子孙作教育经费。
杨某是在深思熟虑以后做出的上述决定,也当然预料到一旦遗嘱公开以后,家人可能有的过激反应。于是委托律所顾问团队提供遗产专项管理,由律师安排在其过世后在公开遗嘱,并负责遗愿的转达和法律的解释工作。
这是我们给大家讲述的一些正面案例,同时,也给大家讲几个反面案例,希望大家能够从中得到一些启发:
案例一
经营生鲜水果的刘先生因为车祸突然去世。去世时,他的仓库内还有一吨高档水果待处理。但是因为对遗产的划分有分歧,刘先生的父母和其妻子大打出手,各不相让。无奈,水果店只有关门,仓库内的水果也因为没有专业人员管理,及时变卖折现,也全部坏掉,损失惨重。
案例二
某企业家车祸意外去世,突然撒手人寰,对家族财富和企业没有做任何规划,少妻幼子毫无准备,导致公司被外人掌控,家族财产也随妻子改嫁旁落。
以上一个个鲜活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遗产管理人”的重要性。随着高净值家庭的日益增多,涉及越来越多的法律关系,但一般公民缺乏专业的法律技能与相关经验,难以理顺各种法律关系并清晰细致地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对各种遗产做好分配处置。
因此,在这里,吴律师真诚地建议大家,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来办,充分利用好“遗产管理人制度”,委托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专业机构来充当遗产管理人,维护家族遗产权利人利益、实现遗产公平分配、保障交易安全,真正实现遗产人内心愿望,实现家族财产和文化的和平、稳定传承,促进家族和睦。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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