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技术驱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路径探索

来源:中国上海司法智库

文章摘要
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高速传播,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频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可能,但同时,区块链破解知识产权困
编者按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信息高速传播,知识产权网络侵权案件频发,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面临更为严峻的挑战,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新的路径可能,但同时,区块链破解知识产权困境仍存在不可忽略的制约因素。本文从明晰区块链存证审查裁判思路、明确区块链证据效力、规范统一区块链行业标准、完善区块链应用所涉现有法律规范、初步探究损害赔偿制度合理发展路径等方面,为有效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供实现路径和法律规制建议,促进区块链技术与知识产权制度兼容发展。本文获得华东政法大学第三届法治战略论坛征文一等奖。
引言
近年随着互联网的深度普及,其开始融入各行各业,不断促进着各新兴行业的崛起及传统行业的重塑,知识产权行业发展及其法律风险防范正面临着新机遇及挑战。一方面,网络为作品的传播提供了高效快捷的媒介,推动知识共享,促进知识创新,但同时使知识产权保护除面临诸如“原创性判定”、“损失数额确定”等传统难点外,陷入新的“僵局”。网络侵权案件频发,因网络隐蔽性、传播迅捷性的新特点,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法律风险防范之路步履维艰。另一方面,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尤其是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其去中心化及不可篡改性的独特优势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可能途径,为知识产权案件确权、取证、交易及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提供新的技术手段。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境况及难点
如上所述,计算机软件侵权案件调撤率较高,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比例相对较低。判决案件的损害赔偿确定及合理费用支持情况主要如下:
(一)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数量类型统计及特点分析——以S市法院2016-2018年数据为例
1.知识产权案件增速快
近年来,我国已渐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不断完善,其理念、制度正面临着新转变。
2016年——2018年,S市法院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收案总数逐年上升,增长速度快。2016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收案9814件,2017年则增长至14093件,2018年共收案21104件,收案总数增长率达115.04%。(具体见图1)

2.知识产权案件增速与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增速密切正相关
据上述图文统计直观可得,S市法院的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为知识产权案件的最主要类型,2016年,其占知识产权案件收案总数的90.96%,2017及2018年的占比分别为92.45%、89.71%。2016-2018年S市法院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总数增速极快,主要受到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总数快速增长的直接影响(参见图1)。
3.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频发且主要集中于著作权领域
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案件中,互联网著作权侵权案件占比较大。2016年,S市法院知识产权权属、侵权案件收案数为8927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数为5145件;2017年分别为13029、7280件;2018年分别为18933件及12429件,占比高达66%,占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收案总数比例达58.89%。其收案数逐年增长,两年增长近2.5倍(具体见图2、图3),案件的快速增长直接影响了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连年攀升(参见图1、图3)。由此可见,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数量逐年增长,主要集中于著作权领域,网络版权侵权现状形势严峻可见一斑。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实践难点
互联网崛起与信息技术革命对知识产权制度形成巨大冲击,催生知识产权制度甚至整个行业颠覆性变革,知识产权侵权因其极低的成本几乎被当做“每天的面饼”。 著作权保护问题首当其冲,其正遭遇着低成本复制、零秒传播、盗版猖獗等一系列严峻挑战。
以作为影视剧改编重要源头的网络文学为例,2016年热播的《锦绣未央》曾因抄袭引发的系列纠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5月8日就其中一个案件出具了首份民事裁判文书,认定小说《锦绣未央》共116处语句及2处情节与原告作品《身历六帝宠不衰》的相应语句和情节构成享用或实质性相似。
近年来此类案件并不少见,互联网的发展为著作权侵权提供了“温床”,其利用“抄袭软件/小说生成器”直接抓取他人作品中的创作桥段、情节设计,该种“调色板”式的创作,与琼瑶“梅花烙”案相比,更为恶劣及难以把控。基于网络环境的特性,无论是确权、取证、合理确定损害赔偿数额都成为更大的难题。如何明晰、化解诸如网络小说抄袭等互联网环境下著作权权属、侵权顽疾,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痛点所在。
1.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确权难
以著作权网络侵权纠纷为例,海量的碎片化作品“爆炸式”涌现、网络用户的虚拟隐匿性、网络信息的“光速”传播、普遍存在的原作品基础上的“洗稿”、修改、改编等,该类案件频发、影响广泛,且确定权属难。《著作权法》中并未将版权登记设定为著作权人取得著作权的必要程序,但在侵权纠纷中,版权登记有利于明确作品归属,作为相关证据以证明。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网站显示,版权登记办理时限约为30日左右,其相较于互联网信息传播的迅捷性、即时性、交互性来说,具有严重的滞后性。
2.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案件取证难
网络技术的发展大大降低了信息无痕删改的门槛,其有别于传统证据不易篡改的特点,真伪难辨,证据难以固定。例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一旦侵权人删除相关侵权网络信息,著作权人提交的例如页面截图等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便无法核实,著作权人将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公证虽为一种有效的固化侵权证据的方式,但其对于大部分收益微薄的网络传播作品来说,成本过高。
3.互联网环境下损害赔偿数额难以确定
一直以来,知识产权损害赔偿采用法定赔偿方式来确定数额比较普遍,并呈泛化倾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及可篡改性,侵权行为难以追踪锁定,故无法计算侵权人违法所得。且加之网络即时性、迅捷性、广范围性,损害赔偿数额则更难以计量。
二、区块链应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初步实践与发展瓶颈
区块链为破解知识产权困境提供技术优势和可能路径。区块链作为一个社会性技术,为去中心化网络的计算机中共享的数字账本,它的更新和维护模式使得任意人均可证明其记录是完整且未经破坏的。其分布式去中心化、不可篡改及加密安全性、数据透明及审查便利性的技术优势,对其应用破解网络知识产权困境,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
对于上文所提及的,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纠纷中,区块链中的数字化时间戳记录则尤显价值,其将待存证数据的哈希值(hash)和权威时间源绑定并挂载入区块链,生成时间戳文件,以证明存证数据的完整性和产生时间,此功能可运用于存证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的知识产品、产生时间及权属人,则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确权、取证难题可得化解。同时,区块链其不可篡改及加密安全性,一方面利于固化知识产权侵权证据,一方面也让网络环境下原本难以计量的损害赔偿数额的量化成为可能。其已开始初步应用于案件审理,但现今仍处于发展瓶颈期,甚至面临引发知识产权界变革风险,对著作权、商标、专利问题的一系列不利影响,如无法识别作品原创性致著作权抢先登记,并隐匿侵权人身份;引发商标抢注及专利流氓现象泛滥等。同时区块链技术的强加密性会带来知识垄断、挤压合理使用空间的风险,甚至将严格保护很大一部分难以达到作品要求的“思想”。
(一)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现状分析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时间戳存证出现略早于区块链存证,在电子存证行业中应用相对广泛成熟。 截至2019年6月,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裁判文书中涉及时间戳存证案件已达千余件,集中期间为2015年至今,逐年增长,其中主要涉及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还包括部分侵害商标权等其他案件。2018年6月,全国首例区块链存证案宣判,杭州互联网法院对采用区块链技术存证固定的证据法律效力予以审查确认。
截至2019年6月,区块链存证相关司法裁判仅近20余件,主要受理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杭州互联网法院、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等法院,适用相对较少,范围集中,主要应用于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以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为典型代表,以下具体案件中均认定了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具体裁判观点参见表1)。


表1:知识产权案件中区块链存证效力典型司法裁判观点一览表
(二)区块链存证司法审查困境
经过对学者理论及司法裁判的梳理分析研究可见,区块链在知识产权司法应用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是司法实践中已存的区块链存证瑕疵方面,主要包括区块链证据合法性质疑,对区块链技术本身、存证平台资质等数据真实可靠性方面的质疑,还会考虑到存证操作过程中,人为篡改及删减数据的因素;另一方面延伸至整体来看,区块链证据与待证事实关联系仍需加强,证据链完整性有待完善,相关配套机制缺失,尤其是区块链存证技术司法审查方面较为薄弱,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的司法审查及确认的公信力和可信度造成了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1.区块链证据合法性存疑
近年来,可信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应用逐渐增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已开始逐步确认区块链存证的效力,并形成了相应的审查方式,且与区块链数据可取性相关的司法解释随之出台,但其证据地位尚待立法,现司法裁判中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不完全一致,且依据不足。
2018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11条对可信时间戳、区块链存证等证据的可采取性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进行了首次法律确认,但该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却又明确限缩了法律适用范围,将适用该条文的范围限制在了北京、广州、杭州三家互联网法院,其适用范围的局限性阻碍了我国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司法确认的实质性发展。
2.区块链证据真实可靠性存疑
近年来区块链技术作为普适性的底层技术框架的发展浪潮引起了司法领域的广泛关注。 但作为新生技术,其仍存很多不成熟之处,包括技术本身发展障碍(例如基于POW共识机制所面临 51% 攻击的风险)、行业标准不一、覆盖力不足等,是其司法应用过程中遭受诸多质疑最为根本的原因。
尤其是在区块链存证平台方面,是否要将获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作为存证平台资质审查的重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根据(2019)京0491民初798号判决书,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不能直接以存证平台是否获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来否定存证平台资质以及存证平台存证数据的合法性及真实性;而杭州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仅仅强调了对存证平台资质审查确认,正面肯定了第三方机构具备电子存证平台资质对证据合法性、真实性的积极作用。
在区块链技术层面,存证平台的区块链存证技术是否成熟是其存证数据不受篡改的根本保证,也成为司法审查存证数据真实性的重点。在行业标准方面,国内商业区块链存证机构资质良莠不齐,存证要求、流程不一,缺乏有力监督,导致在数据上传存证时,出现人为干扰因素的可能性加大,存证的真实性随之受到影响,使得司法实践中既不可盲目依照存证平台资质认可,但又面临着对未取得资质的平台审查又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的难题。
3.区块链证据关联性缺失
区块链存证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尚局限于著作权确权领域的初步尝试,区块链模块中难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其无法对交易行为定性,更无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仅可对案件中最基本的权益归属的审查认定有所助益。如何认定区块链下新兴智能合约的法律性质,成为促进区块链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联系更为全面、紧密的关键点。区块链上智能合约以代码构成,是否可以以电子合同定性,与书面合同的关系如何处理以及如何有效规制利用智能合约的程序设定漏洞达到非法目的行为等都亟待解决。智能合约在《合同法》中尚未被赋予明确书面合同性质,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诸如著作权转让合同等。这意味着法律未明确智能合约的性质之前,仅依托区块链技术平台进行的部分知识产权交易,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保护,智能合约及区块链中的交易记录均无法成为相关著作权纠纷案件确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合法依据,限制了区块链存证深度发展。
三、区块链应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实现路径与法律规制
区块链技术已初步应用于知识产权领域,目前集中于存证方面,随着进一步深入应用,智能合约等区块链交易方式也将广泛运用。既要密切关注区块链存证在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趋势,更要未雨绸缪,针对区块链技术应用知识产权领域可能产生的新问题,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规制。本章将从确立区块链证据合法地位,提高区块链存证真实可靠性、区块链存证的司法审查认定裁判思路剖析、基于智能合约合法化损害赔偿证据认定标准、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强化区块链存证技术司法审查等角度研究探讨,拟制相关规范,以供后续立法工作参考所用。
(一)确立区块链证据合法地位,提高区块链存证真实可靠性
从确立区块链证据合法地位而言,一方面建议以法律或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我国区块链存证的证据效力合法地位,填补法律空缺。笔者通过对目前司法实践所涉区块链存证审查裁判思路的初步整理,并参照电子证据相关法律规定及细则,草拟了《关于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电子证据的规定》(详见文后附件),明确区块链技术提取电子证据的审查原则、审查标准、效力认定、损害赔偿方式及配套机制等。在审查原则方面,侧重于技术手段的可靠性、中立性以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在审查标准方面,坚持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客观、审慎中立的个案审核方式;在效力认定方面,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举证责任原则性分配规则,在一方当事人已尽力且其所提供的区块链数据可初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情形下,可将举证责任向仅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另一方当事人适当分配;同时,确立起相对明确的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可能路径,并完善区块链证据司法审查的配套制度,例如完善调查令制度,有利于当事人调取区块链数据证明待证事实;完善技术鉴定及专家出庭制度,有利于区块链证据的技术可靠性认定。以期为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区块链存证效力的合法基础及今后更广范围区块链司法应用法律风险防范提供参考。
另一方面重点完善现有法律规范,明确智能合约法律性质,完善智能合约非法目的法律规制。建议将智能合约纳入《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在《合同法》第十一条增加“智能合约”相关内容,赋予其电子数据同等的书面合同地位,同时引入对智能合约自动执行后的司法救济,在《合同法》中增加无效合同情形,对具有非法目的智能合约作出法律规制,并赋予被侵权人相应求偿权。在区块链数据可取性、证据地位、区块链的登记与交易法律规范方面,可参照美国佛蒙特州、佛罗里达州、俄亥俄州的相关法律规定,逐步确认区块链存证可采取及合法性,保护承认区块链交易和智能合约的法律效力。同时,注意维持知识产权保护和知识共享二者间的平衡,防止“思想”垄断。
从区块链存证的真实可靠性角度出发,建议建立全方位的区块链服务平台,规范统一区块链平台行业标准。借鉴其他国家区块链领先平台的经验,如德国Ascribe平台利用区块链技术为知识产权产生时间标记,并为知识产权权属人提供便于使用的平台创建其有效权益证明及跟踪作品使用,提升知识产权权属人的权益保护能力,降低维权门槛。一方面要加强对知识产权权属人的保护,知识产权权属人可以自行上传其作品源文件即时识别生成唯一的哈希值,自动生成可信时间戳及登记证明,同时可设定诸如对作品、商标、专利使用权限、使用方式、使用范围与使用费用等。另一方面需谨慎防范知识产权侵权人,考虑到区块链技术的隐匿加密性,建议采用实名制认证注册,并与传统平台相对接,并对所上传源文件进行初步审核,如原创性审核、商标在先使用审核等等。
规范统一现存区块链平台行业标准,对于目前存在良莠不齐的区块链存证、交易等平台开展资质审核,颁发相应等级资质,明确规范其存证流程,建立行业监督机制,以确保尤其是区块链存证平台的环境清洁性;严控新建区块链平台,提升建立区块链平台主体的资质要求,例如对平台建设主体的资金持续力、技术成熟度、信用等级、内控制度完善程度等进行审核,降低人为篡改区块链源数据可能性。
(二)明晰区块链存证审查裁判思路,审慎对待证据效力
从区块链技术应用司法实践可以看出,区块链存证审查思路初步形成,需进一步明确、具体化区块链存证裁判思路及要点,审慎对待其证据效力,以建立相对统一的适法标准。笔者以证据客观真实性、证据关联性、证据合法性为基础,汲取司法实践要点,结合区块链存证技术新特点,初步绘制区块链存证审查裁判思路图(具体见图4),明晰裁判思路。

(三)基于智能合约合法化基础,探究损害赔偿证据认定标准
随着区块链技术尤其是智能合约成熟应用知识产权交易,智能合约与现有合同法二者之间的规制关系不断完善,智能合约的合法性将渐被确认,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迎来转机。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金额往往综合市场影响、知名度、侵权情节等相关因素酌情予以确定,与实际损失可能并不相符。智能合约依照已设定好的计算机程序来履行,一旦满足预定条件满足则自动完成履行,当每一笔知识产权交易,每一次使用通过智能合约完成,其均被记录在区块链模块中,市场影响及权利人实际损失金额即可被量化,可防止几乎一律使用法定赔偿金的情形一直延续。笔者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关于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数额基本计算方法之规定,初步探究了智能合约普及情况下,损害赔偿数额计算的可能路径(具体见图5)。

(四)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强化区块链存证技术司法审查
在区块链技术层面,存证平台的区块链存证技术是否成熟是其存证数据不受篡改的根本保证;在运用区块链技术存证的知识产权案件审查层面,区块链存证技术的可靠性审查对于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证明则有着重要意义。但基于区块链技术本身的强专业性,尤其是在目前尚未建立起统一存证平台资质标准的情形下,裁判者往往难以运用生活常识及经验对知识产权案件中区块链存证部分所涉的技术事实作出判断,需进一步完善区块链司法审查中的相关配套机制,注重强化区块链存证技术司法审查,引入技术鉴定、专家咨询、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等多种技术查明手段,结合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复杂疑难程度合理选择适配方式,才能有效提升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中对所涉区块链证据效力认定的准确度及可信度。
完善区块链技术鉴定制度,合理采纳区块链专家辅助人的技术说明意见。在区块链存证平台尚未取得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情形下,裁判者对该平台技术成熟性、安全性、清洁性难以作出判断时,建议依法定程序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委托其就案件区块链存证过程中所涉区块链技术应用、计算机系统等硬件及软件环境等技术因素做出专业判断,出具相关书面鉴定意见;同时,组建区块链技术专家库,聘任区块链领域的权威专家作为专家咨询员或技术调查官,就区块链存证中疑难技术问题提供说理;合理听取专家辅助人意见,既要排除专家辅助人过度倾向性意见,又要撷取其中对区块链技术应用问题所作出的专业性阐释。通过合理运用多元化的技术事实查明手段,综合考量存证平台技术应用、经营范围、内控机制等多因素,审慎做出裁判结果。
建立全方位的区块链服务平台,将知识产权确权、存证、交易模块统一至平台,全程跟踪留痕,增强区块链技术覆盖力,同时可参照北京互联网法院“天平链”、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区块链系统建设、沪苏浙皖联合签署《长三角司法链合作意向书》等先行经验,由法院主导建立司法区块链平台对接各方用户平台数据,不仅可大大降低区块链存证技术层面司法审查难度,裁判者能倾注更多精力侧重于区块链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审查,而且利于有效解决互联网环境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确权难、取证难、损害赔偿数额计算难等问题,真正实现以区块链技术驱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
结语
知识产权保护正遭受着互联网信息高速传播的剧烈冲击,陷入困境,区块链技术的出现及发展,为保护互联网知识产权的发展提供新的路径可能。但同时,区块链破解知识产权困境仍存在不可忽略的制约因素,区块链技术的知识产权司法应用正处于发展瓶颈阶段。基于此现状,本文作初步探索,就区块链应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的提出未来设想及法律规制建议,尤其是对现有司法实践所涉的区块链存证审查思路作重点梳理,并草拟了《关于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电子证据的规定》(详见文后附件),明确区块链技术提取电子证据的审查原则、审查标准、效力认定、损害赔偿方式、技术审查配套机制等。望对区块链技术驱动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问题,能有所助益。
立法建议稿:关于运用区块链技术提取电子证据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明确区块链数据的电子证据地位,规范审查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概念】区块链数据源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并被作为证据使用的数据。
第二章 审查原则
第三条【技术中立原则】对区块链数据司法审查时,不得仅因其为区块链数据本身,或仅因使用技术的手段进行存证,以及使用的技术种类不同、存证平台尚未获得电子认证许可证就拒绝认定或提高认定标准,应当根据区块链数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来源及形式,综合判断其效力。
第四条【技术说明原则】提供区块链数据的当事人需就区块链存证及固定所应用的技术手段作充分阐释,必要时则应提交存证平台书面技术认证说明。
第五条【个案审查原则】对区块链数据的审核应依照法律规定,采取个案审查的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全面客观、审慎中立的审核。
第三章 审查标准
第六条【真实性审查】区块链数据的真实性审查,应审查区块链数据存证过程中是否存在被篡改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区块链数据存证过程中计算机系统等硬件及软件环境是否安全、可靠、清洁;
(二)记录和保存区块链数据的平台,对区块链数据保管的内控机制是否健全;
(三)区块链数据的提取主体、提取工具和提取方式是否可靠;
(四)区块链数据存证或上传时数据源是否完整;
(五)区块链数据可否以其他方式或形式进行验证。
第七条【真实性存疑的区块链数据】区块链数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一)区块链数据系篡改、伪造的;
(二)区块链数据存证时经增加、删除、修改等情形,足以影响区块链数据真实性的;
(三)其他不能确认区块链数据真实性的情形。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区块链数据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有违公序良俗的方式所获取的区块链数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九条【关联性审查】审查区块链数据与待证事实是否具有实质性联系,应从区块链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度,区块链数据与其他证据关联性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认定。
第四章 效力认定
第十条【依职权形成的区块链数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依职权而形成的区块链数据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除非存在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其认证力。
第十一条【举证责任】提供区块链数据的一方当事人负有对数据源、存证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否定其效力的另一方当事人对区块链数据无法证明待证事实、存证程序不合法等反驳事项负有举证责任。
一方当事人已尽力且其所提供的区块链数据可初步证明其诉讼主张的,可将举证责任向仅提出质疑但未提供证据证明的另一方当事人适当分配。
第十二条【证明力审查】对区块链数据证明力的审查应从区块链数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区块链数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综合审查判断,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及经验常识,对区块链数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独立进行判断。
第五章 损害赔偿
第十三条【损害赔偿证据】以区块链为技术依托的智能合约形式及相关记录,可以作为损害赔偿数额的重要量化依据。
第十四条【损害赔偿标准】侵犯侵权人权利的,侵权人应当依据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以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价格为重要依据,结合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侵权行为的范围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依据侵权人智能合约的成交数及执行价格计算侵权人因其侵权所获的利益数额,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按照相关法律的法定赔偿数赔偿,在预估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益远远超出法定赔偿金的范围、市场影响巨大等特定情形下,可适当突破法定赔偿限额。
第六章 其他
第十五条【申请调取区块链数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区块链数据,可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应审查区块链数据存证主体及获得区块链数据的难易程度等,综合确定是否准许。
第十六条【调查令】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法院审核同意后,由诉讼代理律师持调查令向有关区块链数据存证主体调取电子数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区块链数据鉴定】当事人就区块链数据中的技术问题向法院提出书面鉴定申请的,经案件其他当事人陈述意见后,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
第十八条【专家出庭】在区块链数据真实性的判断上,对于专门的技术问题可以由当事人申请专家证人、专家辅助人到庭就专门技术问题进行说明,法院应审核申请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
第十九条【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