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活动是我们日常生活中极重要的一部分,除自己直接参与投资外,人们也可以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具备一定金融管理资质的机构或个人,由委托人向其指定的项目进行投资,并对投资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经营情况及利润分红等进行管理和监督。
然而,这一活动常常收入与风险并存,双方因为委托投资关系的认定产生纠纷的情况不胜枚举。在此情况下,投资者可能无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可能使自己置身于虚幻危险的金融泡沫中。
故而,应当谨慎认定委托投资关系。下面,我们将从一起典型案例来了解实务中委托投资关系的认定问题。
一、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与许某系多年邻居,二人近年来相继退休。
2018年7月,许某向刘某介绍,现在“炒外汇”很赚钱,并邀请刘某一同前往境外某外汇公司进行实地考察。
之后,刘某委托许某将7万元的投资款上交至该外汇公司的北京负责人手中。
在许某的协助下,刘某下载了该公司“跟单系统APP”并注册了账号,且可通过该APP查看资金收益情况。9月,该“跟单系统APP”无故关闭,至今未恢复使用。
刘某认为,许某介绍刘某进行投资理财,刘某委托许某将理财投资款投入该外汇公司,所以刘某应当对理财投资款的安全和收益负责。故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许某返还刘某的投资款7万元及利息。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本案中,在刘某自行享有投资决策权的情况下,刘某通过许某进行了转款操作,但不能证明转款的目的是委托对方进行投资,因此,不能证明刘某与许某之间存在委托投资的关系。
故,对于许某要求刘某返还投资款及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
因此,仅有代为转款行为,并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委托投资关系。
二、民间借贷关系和委托投资关系辨析
如上所述,就协议性质的认定,实践中常出现“名为委托投资,实为民间借贷”的情形。
(一)合同性质的界定是认定合同效力以及当事人责任承担的前提和基础,针对合同性质,二者主要不同之处在于:
1.权利与义务:在民间借贷协议中,出借人具有支付款项的义务;而在委托投资协议下,除了支付投资款外,投资人还对投资项目具有监督及管理的权利。
2.收益与损失: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出借人的收益主要来源于约定的固定收益和到期后返本付息,损失主要来源于是借款人无法按约定还款;与其相比,委托投资风险较大,投资人的收益和损失均是不可预期的。
3.款项用途:在民间借贷关系下,对于出借款用途一般不会加以限制;而在委托投资关系中,对于投资款的用途,投资人通常会作出特别限制。
(二)在司法实践中,结合个案基本事实,人民法院认定成立委托投资法律关系的主要依据为:
- 委托合同就双方委托事项、投资品牌、投资项目等作出具体规定,缔约双方的权利义务可构成委托关系;
- 投资人参与投资项目决策,承担投资的各种可能风险;
- 投资者签订合同的目的并非是在到期后收回其前期支付的成本以及可预计的附加利息。
三、股权代持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辨析
现今,股权代持情况比较常见。
从广义上讲,股权代持似乎也属于委托投资的一种方式。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认为股权代持关系与委托投资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
(一)从权利关系产生的原由看,股权代持关系是代持人与被代持人之间股权关系的一种运用方式,应当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即股权代持关系确定需要以合法的投资行为为前提;委托投资关系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
(二)从法律后果来看,在股权代持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享有隐名股东的相关权利,包括要求显名的权利、指令代持人行使股权处分的权利;而委托投资关系中,实际出资人享有委托投资收益,对投资情况监督和管理的权利。
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2013)民四终字第20号中,由于外资股东投资境内保险公司受到法定投资比例的限制,作为实际投资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博智公司委托鸿元公司的前身上海亚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创公司)投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
虽然鸿元公司是受博智公司的委托投资新华人寿,但鸿元公司并未以博智公司的名义投资,也未将案涉股权登记在博智公司的名下,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投资并将案涉股权登记在鸿元公司的名下,且该投资行为不仅已经获得保监会的批准,鸿元公司还以其名义参与了新华人寿的管理,履行了股东的义务并行使了股东的权利,因此终审判决认定案涉股权归鸿元公司享有。
尽管当事人约定双方之间的关系是股权代持关系,但股权归属关系应根据合法的投资行为依法律确定,不能由当事人自由约定。
本案中,由于博智公司的投资行为不具备合法性,无法确认其股东资格,因此不能认定其与鸿元公司之间的关系属股权代持关系,而应认定双方之间系委托投资合同关系。
四、 相关建议
为尽可能避免未来就委托投资关系发生纠纷,笔者以下建议谨供参考: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委托期限等具体内容。理财涉及经济利益,属于较为重大的委托事项,更应以书面等形式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免因约定不明导致责任不清。
(二)委托人在理财投资过程中,应当增强证据意识,注重留存录音、录像、书面文件等能够证明委托事项等具体内容的证据材料。因此,为保障债权利益的实现,委托人在投资理财时可要求理财方出具相应的担保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