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工企业的特殊经营模式和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一、军工企业特殊的经营模式 军工企业的投资具有特殊性。

一、军工企业特殊的经营模式
军工企业的投资具有特殊性。为了保证国家对军品科研生产的控制力,维护国家安全,国家对军工企业采用严格的行政许可制度,主要体现在军工科研生产的准入许可、严格的保密要求、采购及销售的价格管理、国防专利管理、军品出口管理等方面。进入军工装备行业,需要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等资质证书,并通过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和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
1 供应商
为军工企业提供原材料及零部件的供应商需经驻厂军代表审核备案,列入合格供方名录,军工企业的采购必须在名录中选择。除通用材料外,涉密的零部件、重要的零部件或者危险品,军方在订货时均会指定相应的军工系统内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配套企业,其配套价格在军方订货时均同时签订,价格固定(军方调价除外)。
2 生产资质
军工企业的科研生产采用严格的许可制度。未取得许可,不得从事相关科研生产活动。产品生产必须按照国家军用标准进行,由驻厂军代表实行实时监督。
3 销售管理
内销产品必须获得军方军品设计定型批准。设计定型后,军方开始订货,订货价格由军方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审价机制确定。军品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军品的出口必须通过国家授权的军贸公司进行。
二、投资军工企业的法律尽职调查要点
1 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以及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管理规定》、《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考核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军工企业一般应取得“军工四证”,即《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和《(等级)保密资格单位证书》(注:现在《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两证合一)。
当然,并不是任何生产军品的企业都需要取得四证。“军品承制单位资格”分为“三类”,一类装备承制单位,指承制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的单位,一类企业认证过程最复杂,即需要获得全部军工证书。二类装备承制单位,指承制其他军队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单位,二类应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并符合质量认定,签订保密协议或通过相应的保密资格认证。三类装备承制单位,指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三类只需取得《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供方提供保密承诺书即可。
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要首先关注涉及的军工资质证书是否齐备,是否还在有效期内。如果有效期临近,要审查续办证书是否符合重要的、关键的条件。
2 价格以及规定零部件采购是否符合要求
订货价格由军方根据《军品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审价机制确定,包括销售价格以及配套件采购价格。涉密的零部件、重要的零部件或者危险品,军方在订货时均会指定相应的军工系统内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配套企业,企业只能在军方指定的供应商目录里采购。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关注价格以及规定零部件采购渠道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 是否符合国防专利的管理规定
国防专利是指涉及国防利益以及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需要保密的发明专利。《国防专利条例》规定,涉及国防利益或者对国防建设具有潜在作用被确定为绝密级国家秘密的发明不得申请国防专利。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国防专利和办理其他国防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在尽职调查过程中,要审查企业的专利及专利申请、转让、授权等是否符合国防专利的管理规定。
4 是否符合保密规定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规定,拟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企事业单位,应经过保密资格审查认证。获得相应等级的保密资格后,方可承担科研生产任务。保密资格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
《国防科技工业国家秘密范围规定》、《军工企业对外融资特殊财务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经脱密处理后仍然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风险的信息,军工企业应当申请豁免披露。
实务中,对于涉密信息的披露,通常采取脱密处理后披露或豁免披露两种处理方式。脱密处理是指对涉密信息采用代称、打包或者汇总等方式进行处理。无法进行脱密处理或者进行脱密处理后仍存在泄密风险的信息,在取得军方批复同意后豁免披露。
投资尽职调查过程中,应关注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保密法》的规定,是否存在因违反保密规定受到处罚的情形。此外,鉴于军工企业保密的特殊性要求,在起草投资合同时要注意与此相关的投资人知情权的衔接。
5 军工企业改制后《公司章程》中是否设置了必备条款
《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规定,改制后承制军品的企业,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1)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顺利完成。
(2)决定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能力的关键军工设备设施权属变更或用途改变的事项,应经批准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3)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4)修改或批准新的公司章程涉及有关特别条款时,应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除执行前条规定外,还应在公司章程中设定包含以下内容的特别条款:
(1)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前,应向国防科工委履行审批程序。
(2)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及选聘境外独立董事,应向国防科工委备案。
(3)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防科工委申报。
6 关注是否享受特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28号)规定,对军品生产(定货)合同在办理相关的免税手续后,免征增值税。
(2)房产税
财政部《关于对军队房产免征房产税的通知》([87]财税字第032号)规定,军需工厂的房产,凡生产军品的,免征房产税;生产经营民品的,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既生产军品又生产经营民品的,可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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