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篇之网络购物(二)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双11购物潮刚结束,您是否还意犹未尽?小编在面对商家种种的“双11”大招诱惑也不能幸免,在某宝某东划拉几次,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创造一些消费需求。

双11购物潮刚结束,您是否还意犹未尽?小编在面对商家种种的“双11”大招诱惑也不能幸免,在某宝某东划拉几次,发挥主观能动性努力创造一些消费需求。购物节虽然美好,但免不了一些违法商家,在此时趁机“浑水摸鱼”,享受“剁手”的快乐时,也要提高自己的警惕,防止掉入不良商家的陷阱之中。
上期介绍了部分关于网购的维权方法,接下来小编继续为大家解读民法典合同编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法条。
01买到质量有问题商品,消费者如何维权
《民法典》第617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案例1.肖某在网上购买了两根品牌数据线,店家承诺原厂正品。可肖某收到货后充电、上传数据都不太好用,就起了疑心。肖某拿着数据线去了该品牌的专卖店查看真伪,发现这些数据线全是假的。肖某非常气愤,当即到派出所报案。民警根据网购信息,目标锁定了某家网店,上门查扣了一大批假冒某知名手机品牌数据线。经查,网店老板朱某见售假利润高,便以每根2元的价格购进仿冒数据线,再以将近10元的高价网上售卖,一年多就卖了上万根。后朱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案例2.小晶在观看直播时,经主播介绍,购买了推销款手机。小晶收货后才发现,这是一部仿冒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像小晶遇到的这一类主播,通常会在直播中多次推荐、介绍待售产品,吸引直播间粉丝的关注,促使与其产生交易,以达到盈利目的。
维权贴士:协商、投诉、举报
1、找卖家协商。网购到假货时,买家找卖家协商,买家可以要求卖家按照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假货致人损害要求赔偿。买到假货造成了人身伤害,卖家应当赔偿买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3、网站平台投诉。网购家电、首饰、手机等高额消费,消费者要保留好产品照片、聊天记录、交易记录等相关记录,遇到纠纷可以向购物网站的客户服务部门,进行投诉或举报。
刑法中对商家销售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着明确规定,如果销售金额较大将涉嫌刑事犯罪,应向公安机关报案。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186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582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3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此外,消费者遇到假货,起诉到法院相对简单点,不管商家在哪,都可以在收货地法院起诉,一般卖家在接到法院传票后会选择主动与买家联系然后双方私下和解或者在法院的主持下调解,所以起诉往往是一种策略。
《民法典》第120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民法典》第120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民法典》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02赠品有质量问题,可以索赔吗?
在购买商品时,卖方承诺赠送赠品的,赠送赠品的内容是买卖合同的一部分,如果赠品有质量问题致买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65821203条规定,买方可以选择向卖方主张违约赔偿或者侵权赔偿。如果赠品仅是质量不合格,买方可以以卖方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不适当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小编的话
遇到纠纷侵权,勇于合法维权。各大网购平台招数层出不穷,网购党在大展拳脚的同时,也须注意自身权益的保护,面对商家的“狂轰滥炸”,消费者须提高警惕,理性消费,快乐购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