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欧盟无障碍法案》已生效,智能软硬件企业需关注

来源:出海互联网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欧盟无障碍法案 (EU)2019/882》(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EAA)已于2025年6月28日正式实施。

《欧盟无障碍法案 (EU)2019/882》(European Accessibility Act,EAA)已于2025年6月28日正式实施。我们将继续通过专题形式发布系列文章,就企业高频咨询的问题,邀请相关专家进行解答。
一、实施/过渡期要求
Q:EAA将于2025年6月28日正式实施,这是否意味着从该日期起,产品在清关时就需要企业自我声明满足EAA要求?
是的,2025年6月28日之后投放市场的新产品,都需要在清关时进行符合性自我声明。
例如,产品应符合《欧盟无障碍法案(EAA)》推荐性标准EN 301 549。
Q:法规中提到“2025年6月28日前已提供并签订合同的服务可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使用,最长不超过5年过渡期,直到2030年6月28日必须全面实施” 。这句话怎么理解?
首先,这个条款只适用于服务提供商,不适用于产品制造商。
也就是说:单独面向销售者的软硬件产品本身,不存在过渡期这个概念,一律2025年6月28日起就必须合规《欧盟无障碍法案(EAA)》。
而服务提供商,对于在2025年6月28日之前已经投入使用、或签订合同的服务,法案提供了一个5年的过渡期,允许企业逐步淘汰不符合无障碍要求的、与服务配套的软硬件产品,以满足新的标准和要求。
Q:如果我是服务提供商,既然存在5年过渡期,是否可以不用考虑EAA合规?
以服务提供商:电信运营商为例。
假设其提供宽带服务的同时,给用户提供了一个路由器,那么这个路由器,有5年的豁免期,电信运营商可以在5年内把这个路由器换成符合EAA要求的产品。
但是,这个路由器的生产商,面向市场独立销售的这款路由器,则不存在5年豁免期的概念。
Q:法案在2025年6月28日正式实施这个时间点上,企业是否还有其它常见的一些疑问和误区?
由于《欧盟无障碍法案(EAA)》还未正式生效,谁都无法预测届时的执法力度、司法解释、判决案例,这里面存在大量不确定性。
但从历史经验看、结合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同类法案执行情况,任何新生效的无障碍相关法案、助残相关法案,执法力度都很强,企业被投诉时的败诉概率也很高,甚至产品会被残障者和助残组织重点关注无障碍情况。
二、Web相关
Q:国外有种收费的工具条,号称加载在网站上、网站就无障碍了,是否直接购买使用该工具条,即可EAA合规?
网站无障碍的方案有很多种,所谓工具条方案,当然也能一定程度提升网站的无障碍情况。
只是具体到《欧盟无障碍法案(EAA)》,无论是法案本身的条款要求、还是与Web对应的EN301549标准要求,仅靠“工具条”,是不足以达标、不足以合规的。
Q:有人说,Web要符合EAA,就是要做好Cookie弹窗的一些事,是这样吗?
无论是无障碍(Accessibility)这个概念、还是相关技术标准(EN301549、WCAG)、还是EAA这个法案所要求的,都远不仅仅是“弹窗”或“Cookie”这两件事。
三、智能硬件相关
Q:我的产品就是连接在电脑上的摄像头罢了,需要做EAA合规吗?
如果,这个摄像头:
1)它就是一个纯粹的摄像头,只要连接到电脑就能实现摄像头最基本功能;
2)不存在任何驱动程序、配置软件等;
3)就算有配置软件,也可以在不使用配置软件的情况下使用摄像头最基本功能。
——那么,它可以视作不在EAA要求范围内。
当然,毕竟EAA还未正式生效、还没判例出现,如果为了确保万无一失,考虑无障碍总比不考虑要稳妥。
Q:我的产品不在欧盟地区的线下销售,在欧洲的亚马逊网站上销售,且是企业级产品、不是消费级产品,需要EAA合规吗?
只要在欧盟国家销售(不管在什么地方、或什么渠道销售),且EAA要求范围内的产品,都须符合EAA。
哪怕是企业级产品、看起来不在EAA要求范围内,但如果销售渠道面向或允许个人消费者购买,且个人消费者购买该产品后也能使用,那么该产品也被动必须EAA合规。——换句话说,“企业级”与否,不是企业自己“说了算”。
Q:反正至今也没事,是否可以忽视?
从EAA本身看,肯定不能“忽视”,因为EAA要求产品事实上无障碍情况良好(包括但不限于:达标EN301549标准、达标相关协调标准、满足法案附件中列出的要求)。
此外,EAA允许的豁免条件也不包括“时间不足”。
这里面的时间差在于:赶在被欧盟国家的残障者及其代表组织举报或起诉之前,赶在被判违法之前。
——立即启动相关工作,是降低不必要风险的关键策略(违法成本包括:产品下架/召回/禁止销售、企业罚款/诉讼,等)。
Q:现如今只能等被判违法吗,还是有补救办法?
因大部分产品在设计、研发时,并未考虑无障碍、未考虑残障用户需求,故通常无障碍情况不理想,需经过无障碍优化/改造,才能事实上达标、进而合规。
所以此时还未做无障碍优化的产品,依然可以、且值得加速此进程。
——通过对产品进行无障碍测试/检测,发掘出无障碍缺陷/bug,进行修复、提升无障碍水平。
Q:是否可以用“不成比例的成本负担”为由,申请豁免?
如果产品做无障碍优化/改造、达标EN301549标准,确实存在“不成比例的成本负担”,那么可以按《欧盟无障碍法案》合法申请豁免。
——企业需要准备充分且逻辑闭环的材料,以证明这个事实;值得强调的是:因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所以条件或许很苛刻。
Q:EAA中提到“5年过渡期”的条款,产品是否可以用此为由,不着急合规?
这个条款只适用于服务提供商、不适用于产品制造商;也就是说:面向销售者的软/硬件产品本身,不适用该过渡期。
而服务提供商,对于在2025年6月28日之前已经投入使用、或签订合同的服务,法案提供了5年的过渡期。以电信运营商为例,假设其提供宽带服务时给用户配套了路由器,那么电信运营商可以在5年内把这个路由器换成符合EAA要求的产品。
——但是,这个路由器的生产商,面向市场独立销售的这款路由器,则不存在5年豁免期的概念。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