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保障商事合同得到有效履行,合同主体往往会引入第三方进行履约担保,继而一并产生明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和明确担保法律关系的从合同。与此同时,仲裁作为简便易行的民事争端解决方式,在此类合同中得以广泛适用。鉴于个中原因,主合同、从合同针对仲裁管辖条款出现不同约定的情形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应当如何适用仲裁管辖条款?本期我们将结合法律及案例进行研讨。
一、对适用相关法律规定观点的辨析
对于如何解决主从合同仲裁管辖条款的适用问题,我国当前法律体系仍处于空缺状态。部分业内人士主张依照《仲裁法》或《担保法》司法解释确定主从合同仲裁条款适用,本文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该观点辨析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仲裁法》司法解释)
第五条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第七条 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上述条款的设立初衷在于解决同一仲裁协议约定多方管辖时管辖权的最终归属问题:如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向两个或以上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合同主体需协商确定唯一的仲裁机构,如无法确定则该仲裁协议无效;如协议约定发生争议时可在诉讼及仲裁两种方案中任选其一,原则上该仲裁协议无效,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的除外。至于上述条款能否具体适用于主从合同之间仲裁管辖条款存在差异的情形,《仲裁法》司法解释并未给出答案。根据笔者观点,一方面,主从合同分别约定不同的仲裁机构管辖,亦或主从合同分别约定仲裁机构及法院管辖,其与“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条表述分属不同的文义,无法以一概全;另一方面,由于主从合同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及担保人三方关系,在主从合同仲裁管辖条款存在差异的情形下,合同中的仲裁管辖条款均不宜扩张适用于未参与合同签署的一方当事人,否则将违背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意志。综合立法的科学性、严谨性及合同构造等多方面因素,以《仲裁法》司法解释类推解决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条款适用问题显然不妥。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担保合同发生纠纷,债权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的,应当由担保人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
由该条款可知,如合同主体订立主合同及担保合同时约定的管辖法院不一致,则应当以主合同的约定为准。因而有观点认为,在主从合同仲裁管辖条款的适用问题上也应当参照该条款按主合同确定管辖。然而,笔者对此存在不同看法。
首先,该条款仅限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民事案件,而并未提及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的情况。其次,《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仲裁的前提是合同主体之间的内心真意,即基于一致的意思表示授权仲裁庭处理争议。鉴于其与诉讼的本质差别,如将依托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诉讼相关规定扩大适用在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仲裁,则不符合制度设计的初衷。基于以上原因,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解决主从合同的仲裁管辖条款适用问题亦有不当。
二、主从合同仲裁管辖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规则
通过类案判决的研究与分析,可以看出,当前司法实践对主从合同仲裁条款的适用问题态度相对保守。包括最高院在内的绝大部分法院均选择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并未使管辖条款突破合同的相对性。据此,笔者将在下文结合实务中的常见情形,对主从合同仲裁条款的适用规则逐一进行探讨。
1.主合同约定仲裁,从合同约定诉讼
典型案例链接
(1)惠州侨兴电信工业有限公司、惠州侨兴电讯工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7)最高法民辖终327号
“关于上诉人提出本案应依照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的理由,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该条规定明确的是,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属人民法院主管,以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而本案主合同明确约定申请仲裁,排除了法院主管,故本案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据此,本案应根据《还款承诺书》和《担保函》约定的管辖条款确定管辖法院。”
(2)石某、黄某保证合同纠纷案
(2019)浙01民终8238号
“虽然石某与杭州市西湖区中小企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西湖盈信定向集合资金合伙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但该条款仅约束合同当事人,对保证人并无约束力,石某可依据《西湖盈信定向集合资金合伙协议》对杭州市西湖区中小企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提起仲裁,也可基于担保关系对黄文娟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主合同约定仲裁,石某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为由,裁定驳回石某的起诉缺乏依据。由此,石某所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由以上两案判决可知,根据法院观点,在主合同约定由仲裁委管辖的前提下,如果从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主合同约定的仲裁管辖效力不能及于从合同。此时基于主从合同而引发的纠纷,应当分别由仲裁委及法院进行受理。
2.主合同约定诉讼,从合同约定仲裁
典型案例链接:
方正东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盘古氏国际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2016)最高法民辖终12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案涉《信托贷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虽为主从合同关系,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的规定,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并非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可以分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的是在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主合同和担保合同选择管辖的法院不一致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约定确定案件管辖法院。适用该条规定的前提是因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的纠纷均属人民法院主管。本案中,《抵押合同》15.2约定:抵押权人、抵押人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均应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应当驳回方正东亚信托对政泉控股的起诉。”
法院认为,除主从合同必须合并审理的情形外,基于主从合同的纠纷均可以分别约定争议解决方式。对主合同约定由法院管辖,但从合同选择仲裁委管辖的情形而言,应当根据当事人合同的具体约定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也就是说,此种情形与前述情形在法理层面并无差别,仅需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可。
3.主合同约定仲裁,从合同未约定管辖
典型案例链接:
湖南华厦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常德工艺美术学校不服执行裁定申诉案
(2015)最高法执申字第33号
“关于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是仲裁,补充协议没有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仲裁机构是否可对主合同和补充协议一并进行仲裁的问题。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达成合法有效协议或仲裁条款选定仲裁机构解决其争议纠纷,是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纠纷的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无权对该争议纠纷予以仲裁。但存在主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情形时,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其争议纠纷由仲裁机构解决,对于没有约定争议纠纷解决方式的补充协议可否适用该约定,其关键在于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否具有可分性。如果主合同与补充协议之间是相互独立且可分,那么,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对于两个完全独立且可分的合同或协议,其争议解决方式应按合同或补充协议约定处理。如果补充协议是对主合同内容的补充,必须依附于主合同,而不能独立于主合同存在,那么,主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也适用于补充协议。”
该判决将此种情形具体划分为两类:其一,在主合同与从合同之间相互独立且可分,同时没有特别约定的前提下,主合同的管辖条款无法当然适用于从合同;其二,如果从合同系主合同内容的补充,须依附主合同而存在,亦或从合同存在冲突、未尽事宜以主合同为准等类似的特别约定,则主合同的管辖条款应当适用于从合同。
4.主从合同均约定仲裁,但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同
结合上述案例经验,笔者认为,在主从合同中约定不同的仲裁管辖,其本质是两个彼此独立的意思表示的体现,无法互相取代。因此,在司法实务中理应严格遵循合同的相对性,尊重合同主体对自身权利的处分,避免合同效力的扩张。如果主从合同约定了不同的仲裁机构,则在解决主合同或从合同的纠纷时,应各自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坤略结语
尽管我国法律并未对主从合同的仲裁条款适用提供具体的指引,但就当前的实践现状而言,法院对该类问题的处理大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要,对于主从合同存在不同管辖约定的情况采取分别适用的处理方式。
为避免诉累及其他履约风险的产生,在主从合同并存的前提下,宜详细约定主从合同的管辖条款,为争议解决提供切实具体的途径。特别是在主合同约定仲裁管辖的情形中,对于从合同、补充协议等一系列相关文本,应当明确该类文本的管辖问题,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继而耗费额外的财力、物力。
主从合同仲裁管辖条款适用问题初探
作者:亓嘉兴来源:坤略律师事务所

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保障商事合同得到有效履行,合同主体往往会引入第三方进行履约担保,继而一并产生明确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合同和明确担保法律关系的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