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货主、货运代理企业如何应对美西港口收取集装箱逾期滞留费

来源:康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言 受到疫情、圣诞节消费旺季、港口工人与运输力量短缺等多重因素影响,美国的进出口供应链接近崩溃,由美国总统拜登的供应链中断特别工作组推动的一项针对洛杉矶和长滩港的“集装箱超额滞留费”(Contain

引言
受到疫情、圣诞节消费旺季、港口工人与运输力量短缺等多重因素影响,美国的进出口供应链接近崩溃,由美国总统拜登的供应链中断特别工作组推动的一项针对洛杉矶和长滩港的“集装箱超额滞留费”(Container Excess Dwell Fee),11月1日已经正式开始实施,旨在督促承运人及时向收货人交付货物,加快港口集装箱的流转。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此项新规的主要内容,分析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提出中国货主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集装箱超额滞留费”新规的主要内容
1、此项收费的正式名称是什么?
官方英文名:Container Excess Dwell Fee
官方中文名:集装箱超期滞留费
2、此项收费的适用范围?
新规仅适用于洛杉矶和长滩两大港口。后续有其他港口采取类似的措施。
3、此项收费的作为临时措施,实施多长时间?
目前官方确定的实施时间为90天。
4、集装箱到港后、有多少天豁免时间?
对于卡车运输的集装箱,对在码头停留9天或以上的集装箱进行收费。对于铁路运输的集装箱,对在码头停留6天或以上的集装箱进行收费。
5、码头超期后,超期滞留费如何计算?
从11月1日开始,码头将对超期集装箱开始收费,收费标准为100美元/箱,超时每天每个集装箱递增100美元,超期90天收费累积将达409500美元。
6、码头向谁收取超期滞留费?谁来买单?
码头将向船公司收取这项费用,但是根据各船公司提单及相关规定,这类由港口、政府机构收取的额外费用,船公司将向最终货主和货运代理企业收取。
是否还有其他港口采取类似措施?
塔科马-华盛顿联合集装箱码头(Washington United Terminals),以及塔科马-赫斯基集装箱码头(Husky Terminal)相继宣布对码头的滞留集装箱收取滞留费,将于11月15日起,对码头上滞留超过15个日历日的进口集装箱开征码头超期滞留处理费(Long Stay Rehandling Fee),收费标准是每个集装箱收取310美元。
二 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货运代理企业在新规项下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
1、承运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本次美国新规直接指向的对象就是承运人,对于逾期提货的承运人,将按照新规收取相应的费用,在缴纳费用后才能将货物提走。为了避免新规实施后产生巨额的滞留费用,并让货主和货运代理企业尽早安排目的港的提柜事宜,包括马士基、ONE、中远海运、ZIM、HMM在内的各大船公司已经发出紧急通知书,要求托运人收货人迅速采取行动,将货物在11月15日前提走全部的柜子。但是,如果货物不能在11月15日前提走货物而发生了新规规定的费用,各大船公司不会自己承担相应的费用,会将相关的费用转嫁到收货人或托运人承担。
2、收货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虽然美国供应链的接近崩溃是多种因素影响,由12家美国进口商和12家出口商组成的、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的顾问机构托运人咨询委员会(NSAC)对此表达了反对意见,认为这个办法会让局面更加糟糕,会让费用转嫁到美国收货人与消费者承担。如果收货人逾期提取货物,承运人因此承担了相应的逾期费用,承运人将要求收货人缴纳费用后才能提走货物。
3、托运人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按照海商法的规定,托运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取货物,因逾期提取货物或目的港无人提货所产生的费用将由托运人、收货人承担。如果按照新规,超期30天收费累积将达46500美元,超期90天收费累积达409500美元,大部分日用生活品集装箱的货物价值低于46500美元,也就意味着超期30天,收货人基本也就放弃货物了,那么托运人将承担所有的费用(关于目的港无人提取货物是否应当由托运人承担,本文将在随后的文章中进行论述),托运人将面临巨大的风险。
4、货运代理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从事的是无船承运人业务,那么货运代理企业承担的将是承运人的责任与义务,或者是托运人与收货人提取货物的绝对责任。如果货运代理企业从事的是出口货运代理业务,特别是与船公司有协议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将首先受到船公司索要集装箱超期滞留费的冲击;如果目的港收货人放弃货物,货运代理企业将陷入巨大的漩涡,不得不去面对高额的目的港费用索赔。
三 中国货主、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
1、已经发运的货物。中国出口企业应当密切关注已经发运货物的到港时间、预计到港时间,及时催促收货人及时提取货物,并与收货人及时沟通美西港口的新规政策,避免货物在港口滞留。
2、未发运的货物。中国出口企业应当提前与收货人沟通目的港港口提货的时间,目的港口是否属于美西上述施行新规的港口,未来是否会跟进施行新规,并采取一定的措施将相关风险转移给收货人。
3、充分预警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风险。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判决托运人要承担目的港无人提货的法律责任,如果遇到美西新规,货物在目的港滞留三个月,费用将高达40多万美金。托运人应当及时跟踪货物并做出相应的措施。
4、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重点关注货物在目的港的状态。如果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目的港没有紧密的合作伙伴,建议慎重签发自己为承运人的提单,否则可能因为目的港无法及时提取货物承担巨额费用;同时,应当重点关注已经发运的货物,及时协调托运人联系收货人提取货物,保证提货信息的畅通。如果发生目的港无人提货,在与承运人有协议的情况下,将面临同货主相同的目的港无人提货的巨额费用索赔,因此,建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亦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规避法律风险。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