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下,天使投资商业活动在中国呈现爆发式增长,一份好的天使投资合同,不仅能够维护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双方面的利益,还能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激励创业团队,促进创业公司的平稳运行与发展,实现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共赢的结果。因此,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就天使投资合同的法律条款设置进行浅析,以期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团队有所参考。
关键词:天使投资 投资合同 法律条款
一、引言
天使投资是一种概念,天使投资( Business Angel )一词最早来源于源于百老汇,特指富人出资资助一些具有社会意义演出的公益行为。对于那些充满理想的演员来说,这些赞助者就像天使一样从天而降,使他们的美好理想变为现实。后来,天使投资被引申为一种对高风险,高收益的新兴企业的早期投资。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下,天使投资商业活动在中国呈现爆发式增长。在天使投资活动中,投资人和创业团队、初创公司的权利义务通过天使投资合同确定,天使投资合同的条款设置决定了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的利益合作、博弈的结果,一份好的天使投资合同,不仅能够维护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双方面的利益,还能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激励创业团队,促进创业公司的平稳运行与发展,实现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共赢的结果。因此,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就天使投资合同的法律条款设置进行浅析,以期对天使投资人和创业团队有所参考。
二、创业公司估值的条款设置
初创公司的估值条款是天使融资合同中最重要的法律条款之一,投融资双方如果没有对初创公司的估值达成一致,是不可能签署投融资合同的。一般而言,投资人在给出目标公司的估值之前,会委托中介机构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法律尽职调查,全面了解目标公司情况后,通过与同行业公司进行对比后,给出报价。
对于初创公司,法律条款中主要采取以下几种估值方式:
(1)可比公司法
可比公司法挑选与创业公司同行业可比或可参照的上市公司,以同类公司的股价与财务数据为依据,计算出主要财务比率,然后用这些比率作为市场价格乘数来推断目标公司的价值,比如P/E(市盈率,价格/利润)、P/S法(价格/销售额)。
(2)可比交易法
可比交易法挑选与初创公司同行业、在估值前一段合适时期被投资、并购的公司,基于融资或并购交易的定价依据作为参考,据此评估目标公司。
(3)现金流折现法
现金流折现法是一种较为成熟的估值方法,通过预测创业公司未来的现金流、资本成本,对公司未来的现金流进行贴现,公司价值即为未来现金流的现值。
在天使投资商业活动实务中,因为投资标的的行业、商业模式都不尽相同,上述的估值方法得出的结果大多作为参考。天使投资不同于A轮、B轮等后期融资,投资人更加看重的是创业公司的商业模式创新及团队执行力,而大多创业公司在天使融资阶段还尚未实现盈利,因此估值方法仅仅只能给天使投资人提供一个决策参考,给出创业公司合适的估值,是天使投资人商业眼光与创业团队协商谈判形成的综合结果。
(4)最优惠待遇条款
如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向潜在投资方或机构股东提供其他投资条件或保障投资的条件,目标公司和/或创始股东必须向投资人充分披露该等条件的内容并征得投资人的事先同意。该等条件在任何方面不得优于投资人根据本投资协议享有的权利、条款和条件。如投资人认为该等条件优于本投资协议规定的条件,则投资人有权自动适用并享有该等条件,即投资人可以根据该等条件享受同样的权利或待遇,要求公司和/或创始股东根据该等条件向投资人履行同样的义务。
因为天使投资是创业公司的早期投资,天使投资人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诉求是创业公司在以后融资活动中的估值不能低于本轮融资,并且创业公司的后期融资的条件也不能低于本轮融资,因此在投资合同中可以设置“最优惠待遇条款”。通过此条款,可以保证本轮天使投资的估值水平,如果创业公司后期融资的估值水平或融资条件有所降低,天使投资人也可以通过该条款直接适用。
三、公司控制力的条款设置
公司控制力是作者提出的一个概念,广泛地说,公司控制权衡量的是投资人与创始团队对于公司经营发展的影响力。公司控制权谈判结果决定了投资人与创始股东对于公司控制力和话语权大小。因此也是天使投资中的谈判重点。在投资合同中,有关公司控制权条款的包括:
(1)股东会条款
股东会表决条款一般会规定公司股东会的职责与权力,《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了必须由股东会通过的事项,同时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必须由股东会通过的事项。一般而言,天使投资人投资后的持股比例不会超过创业团队。如果投资人持股比例超过33.33%,就等于拥有了公司重大事务的一票否决权。如果投资人持股比例较小,不足以在股东会表决权层面对公司事务产生决定影响,投资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设置对某些特定事项的一票否决权,即股东会通过这些特点事项必须获得天使投资人股东的同意,如:创业公司的注册资本的增加与减少、合并、分立、年度预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员工激励方案、投资计划方案、重大资产的购买与出售等可能影响投资人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说明的是,仅在天使投资合同中约定股东会的权限是不够的,这些特殊约定的条款必须写入公司章程并在工商行政部门备案方可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2)董事会条款、高级管理人条款
投资合同中的董事会条款一般会约定天使投资人可以获得的董事会席位及董事会的职责,与股东会类似的是,天使投资人可以在投资合同中约定董事会的一些特定决议事项,必须由天使投资人指派的董事投票通过,比如高管薪酬核定、与创业团队股东进行的关联交易、员工期权计划等。天使投资人可以通过董事会条款的约定排除创业公司的一些潜在的利益输送风险。
在高级管理人条款中,有关财务总监的职位约定是比较重要的,天使投资人可以在投资合同中约定有权推荐,或者指定财务总监并由董事会任命,当然,具体情况是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协商博弈的结果。
(3)资金监管条款
在天使投资活动中,如果投资款数额较大而创业团队缺乏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力,可能会产生投资款项使用缺乏效率的问题,因此在有些天使投资合同中,天使投资人会设置投资款资金监管条款,该条款会约定由创业公司开设共管账户,投资款项进入到共管账户中,由创业团队向天使投资人提供资金使用计划,经投资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投资款项。从创业团队的角度来说,该条款无疑限制了其自由使用公司资金,因此在实务中,是否设置该条款也是双方综合协商博弈的结果。
四、投资人退出的条款设置
从投资人的角度说,投资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退出并获得收益,一般而言,天使投资人的目的是财务收益,并不对初创公司谋求实际的控制,除非在极端情况下,天使投资人并不会要求创业团队出卖公司,因此,如何设置退出条款对于投资人来说至关重要。
在设置退出条款的过程中,投资人应结合投资的主体的特点对退出的时间,方式等做明确安排,比如,如果投资的主体是基金,退出的条款的设置应该充分考虑基金的存续期时间节点或者基金本身的收益分配的时间节点与退出时间相匹配,以便投资基金能及时退出并进行收益分配。
具体来说,投资合同中有关投资人退出的条款主要包括:
(1) 对赌条款
对赌本质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对于初创公司的某项业绩、上市时间、或者某一项公司指标进行约定。从天使投资人的退出的角度来说,创业公司成功实现上市无疑是其最理想化的退出方式。因此,投资合同中天使投资人及创业者可能会对实现上市的时间进行“对赌”。与此类似的是,双方也可能对下一轮融资的时间、估值进行对赌,目的是让创业团队保证创业公司下轮融资中的估值能够增长从而维护天使投资人手中的股权价值。因此,无论对赌的标的是某项指标,还是上市时间,总的原则是保证天使投资人的投资不贬值,并给天使投资人成功退出提供一个通道。
(2) 回购条款
回购条款是创业团队对投资人的投资款的保证义务,其一般的内容是约定创业者(往往是初创公司的创始团体)对天使投资人的股权有回购义务,并且会在条款中确定回购的价格。当特定的情况发生后,天使投资人有权要求创业者对天使投资人的股权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让天使投资人得以实现退出。这些特定的情况可以在投资合同中进行列举,其共同的原则是当初创公司出现重大变化以至于初创公司失去投资价值,比如初创公司出售核心知识产权,初创公司的核心团队离职,初创公司的重要资产进行出售等等。要说明的是,有些情况下,对赌条款与回购条款会合二为一,即:如果初创公司没有实现对赌的指标,则创业团队必须承担回购投资人股权的义务,以便投资人能够退出。
(3) 清算条款
清算条款是投资人实现退出的最后的方式,如果创业公司最后无法经营下去,该条款赋予天使投资人要求清算公司的权利。在清算条款中,天使投资人可以要求优先清偿权,即要求公司的清算所得款项优先支付给天使投资人。如果清算所得款项无法覆盖投资款,天使投资人还可以要求创业团队就差额部分承担补足责任,从而保证天使投资人的投资款能够安全退出。
(4)股权禁止转让条款、投资人优先购买权条款、共同出售权条款
在天使投资合同中,天使投资人为了保持初创公司团队的稳定性,一般会在投资合同中要求创业团队持有的股权在一定的时间内禁止转让,或者约定创业团队持有的股权转让必须经过天使投资人的书面准许。如果天使投资人准许创业团队进行股权转让,优先购买权条款能够保证天使投资人以约定的价格优先于第三方收购初创公司,给了天使投资人是否接手初创公司的选择权。
如果天使投资人在创业团队转让股权时不打算接手公司而准备退出,共同出售权条款规定天使投资人可以选择与创业团队同时按股权比例向第三方转让股权,从而保证创业团队不会先于天使投资人退出。
五、天使投资合同中陈述、保证及承诺的条款设置
初创公司及创业团队的陈述、保证及承诺是天使投资人排除创业公司潜在法律风险的条款设置,在该条款中,天使投资人可以要初创公司及创业团队对于初创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点作出陈述、保证或者承诺。该条款的内容可以设置非常广泛,天使投资人可以要求初创公司及创业团队对公司的资质情况、资产情况、员工情况、关联交易情况、知识产权情况、财务情况等关注的问题分别进行保证或承诺。在实务操作中,天使投资人重点要求的陈述、保证及承诺条款一般包括:
(1)创业公司的组成和授权合法有效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创业公司是一家根据中国法律正式组成、有效存在并且资信良好的有限责任公司。创业公司拥有所有必要的权力和权限以及每一位创始股东拥有完全的法律能力签署并交付本协议和每一份其作为一方的交易协议,履行其在本协议及该等交易协议项下的义务,以及完成本协议及该等交易协议所筹划的交易。
(2)创业公司的运营资质合法有效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公司具有拥有、运营或租赁其使用的所有财产和资产以及从事业务必需的所有权力和权限。公司采取的所有公司行动均已获得正式授权,而且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始终遵守其章程。
(3) 创业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不存在法律风险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公司的注册资本均由现有股东无任何权利负担地持有。不存在任何与股权有关的、或使公司有义务出售任何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或增资的任何性质的期权、认股权、可转换证券或其他权利、协议、安排或承诺。公司没有回购、回赎或以其他方式购买任何股权的义务。
(4) 创业公司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情况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不存在任何针对或涉及公司、创始股东、关键雇员或其关联方的、或由公司、创始股东、关键雇员或其关联方提起的、或影响公司任何资产或业务的待决或潜在诉求,且亦不存在任何实际或潜在的由任何政府部门提起或向任何政府部门提起的该等诉求。
(5) 创业公司的资产无法律风险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公司拥有或者享有合法权利使用在从事业务的过程中需使用或者拟使用的所有财产和资产,包括设备、办公用品、知识产权、应收账款和合同权利等,且该等资产上不存在任何负担。
(6) 创业公司的劳动用工合法合规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公司和其员工之间不存在任何正在进行中的或者可能发生的罢工或集体性劳动纠纷。公司在所有方面均遵守了所有有关雇用或劳动关系的适用法律,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平等机会、最低工资、劳务派遣、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加班费、和休假方面的法律。
(7) 创业公司依法纳税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所有要求提交的有关公司和创始股东税金的纳税申报单、纳税证明和报告均已按照中国税收法律法规和当地税务规定的要求按时提交;公司税金包括公司本身的税金和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有扣缴义务的税金。
(8) 创业公司的财务情况真实,不存在潜在负债
该条款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公司已向投资人的财务报表及其他财务资料是根据公司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记录编制的,真实、准确、全面及公允地反映了截止报表日期或相应期间内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除在财务报表和管理报表中反映或保留的负债外,公司不存在任何其他的负债。
陈述、保证及承诺的条款设置一般是天使投资人根据创业公司的特点作出有目的的约定,比如如果创业公司的核心资产为知识产权,天使投资人可以要求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承诺并保证该知识产权的合法有效性,如果创业公司存在核心技术团队,天使投资人可以要求该核心技术团队作出不离职的声明等。因此,创业公司及创业团队作出什么样的陈述、保证及承诺,取决于天使投资人对创业公司商业风险的判断。
六、结语
天使投资合同的法律条款设计必须考虑合同的整体逻辑性,除了前文已述的条款外,还天使投资合同条款还应包括一般合同所必备的条款,包括不可抗力条款、保密条款、适用法律条款、争议解决条款等。为了保证投资合同的完整性及避免法律条款解释的歧义,天使投资人及创业团队还可以把重要证据文件作为投资合同的附件与投资合同一并签署,如:创业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股权结构图、资产清单等。
总体来看,天使投资合同法律条款的设置,反映的是创业团队及天使投资人双方谈判博弈的平衡结果,条款的设置目的在于通过法律文书的手段,避免投资风险,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把天使投资商业活动未来的不确定性降到最低,从而实现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双赢的局面。
天使投资合同法律条款设置浅析
作者:倪北辰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内容提要: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引导下,天使投资商业活动在中国呈现爆发式增长,一份好的天使投资合同,不仅能够维护天使投资人与创业团队双方面的利益,还能减少潜在的法律纠纷,激励创业团队,促进创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