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实际工作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应向何处申请仲裁?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Q: 我实际上班的地点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址不一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我应向哪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Q:
我实际上班的地点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地址不一致,如果发生劳动争议,我应向哪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A:
实践中,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主要办事机构地点在A市(A区),但按照双方的《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点为B市(B区)。当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向哪里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往往是用人单位、劳动者在申请仲裁前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对于劳动争议案件都有管辖权。这也就给予了用人单位、劳动者选择的权利。
无论是哪一方提起劳动仲裁,应结合自身的居住情况、证据材料、交通成本等,从就近、便于出庭的角度考虑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申请仲裁。
(2)若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于劳动争议分别选择了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仲裁院申请仲裁,则出现了双方就劳动争议管辖未能进行统一的情形。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时,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院管辖,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3)实践中也存在另一种特殊的情形,用人单位所在地在A市(A区),但劳动者实际工作地根据用人单位的项目派驻至A市(A区)、B市(B区)、C市(C)区等多个工作地点工作或是在上述多点工作地点往返。
对于这一特殊情形,《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二款作出了规定,对于劳动者存在多个履行地,应由最先受理的仲裁院管辖。用人单位、劳动者应该了解的是,对于存在多个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仍应以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确认管辖。
用人单位、劳动者亦应结合自身的居住情况、证据材料、交通成本等,从就近、便于出庭的角度考虑优先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院申请仲裁。此时,以最先受理的仲裁院作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管辖仲裁院。
(4)若用人单位、劳动者从自身的证据方面无法明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按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院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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