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无上岗证”发生事故 保险公司拒赔,法院怎么判?

来源: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在过往很多的司法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以出险驾驶人未取得营运资格或者准驾车型不符进行拒赔抗辩中,往往会被冠以相应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从而被判定无效。

在过往很多的司法案例中,保险公司在以出险驾驶人未取得营运资格或者准驾车型不符进行拒赔抗辩中,往往会被冠以相应条款加重了被保险人责任,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从而被判定无效。然而交通运输部门向道路运输驾驶员核发的证书从业资格证,不仅是对驾驶人员驾驶资格的授权,更赋予其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的义务,作为车辆的管理方也应充分肩负起审验、管理运输人员的管理责任和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的社会责任来。
近日,疏附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挂靠货运车辆引起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以驾驶人未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无上岗证)为由拒绝赔付商业险范围内赔付义务。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27日,原告阿某驾驶无牌照电动车行驶至疏附县木什乡2村2组时,与被告艾某驾驶的货运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疏附县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原告阿某承担主要责任,被告艾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挂靠的所在公司为其投保了某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商业险、第三人责任险,且事故车辆的驾驶员、车主均为被告艾某。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喀什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8天,经司法鉴定原告为六级伤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94436.14元。由保险公司交强险范围内直接赔偿122000元,剩余1172436.14元,由被告承担30%责任,故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事故发生车辆在挂靠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人责任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因事故车辆驾驶人员未按照规定取得从业上岗证,保险公司在第三人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原告120000元,在第三责任险范围内赔付191507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已依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并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理赔核实时详细陈述了其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具体经过等事实,也提供了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挂靠公司在申请赔偿时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保险公司有证据证明,投保过程中,明确告知当事人“免责条款”,那么就应该按照合同来执行。如果在投保过程中,保险公司未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说明没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属于保险理赔的免责条款,且在投保时也未向当事人索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证,并且没有向当事人履行告知及说明义务,那么保险公司拒赔依据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效条款。那么当事人就可以走法律程序进行诉讼。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受理了挂靠公司的赔偿申请后,依法应审查挂靠公司的赔偿申请是否属于其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的范围,若不存在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则应依法对挂靠公司的赔偿申请给予理赔,而不是拒赔。保险公司主张责任免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保险公司未依法举证,对其免责的主张,故法院不予支持。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