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五年陕西省与公司有关纠纷大数据报告(十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国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一员,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均应办理相应登记。

我国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为市场主体的重要一员,公司的设立、变更及注销均应办理相应登记。将公司相关事项公布于众,一方面可以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另一方面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依其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达到保障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对“Alpha 案例库”中,2018年3月15日 — 2023年3月15日陕西全省范围内所有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进行检索,共获取124篇裁判文书,有效裁判文书122篇。本文通过数据可视化及文本分析等方法,对近五年陕西省范围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归纳争议焦点,凝练裁判要点。以期总结司法实践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操作要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01 案由适用要点辨析
(一)“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含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适用要点与请求权规范指引》的规定,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是股东对于公司登记中记载的事项请求予以变更而发生的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法定代表人,备案事项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司法实践中,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原告也包括离任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02 大数据可视化分析
(一)数据来源
时间:2018年3月15日 — 2023年3月15日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地域:陕西省
文书类型:判决
案件数量:124件
本次检索获取了共124篇裁判文书,有效裁判文书122件。本文将主要从数量增减趋势、审理程序、审理期限和裁判要旨进行大数据可视化呈现。
(二)案例分析可视化
1、数量增减趋势

图2-1 数量分布图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在2020年大幅上涨,之后趋于平缓,每年案件数量基本一致。
2、审理程序分析可视化

图2-2 审理程序分布图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看出,一审案件有97件,二审案件有27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7.84%。
3、裁判结果可视化

图2-3 一审裁判结果分布图

图2-4 二审裁判结果分布图
从上面的裁判结果统计可以看出,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5件,占比为67.01%;全部驳回的有19件,占比为19.59%;二审中,维持原判的有22件,占比为81.48%;改判的有5件,占比为18.52%。总体而言,该类诉讼的风险较低。
4、审理期限分析可视化

图2-5 审理期限分布图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平均审理时间为95天,比陕西省最近五年与公司有关的诉讼(125天)耗时较少,与一般民商事诉讼的审理时间(95天)持平。可以看出,相比于其他的与公司有关的诉讼,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的法律关系明晰,案件事实简明化。此外,这里的审理期限指的是案件在一个程序中从立案缴费到结案的时间,不包括律师前期接洽、准备诉讼资料、法院立案前程序流转及诉前调解的时间,如果将上述时间也计算在内,期限将大大延长。
5、裁判要点分析可视化

图2-6 裁判要点分布图
从裁判要点分布图可以看到,通过对122份判决书深入阅读分析,“请求公司变更登记纠纷”中法院裁判要点主要分两大类,分别围绕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展开,且两类数量基本持平。
03 裁判要点深度解析
(一)请求变更公司股东及股份比例
在请求变更公司股东及股份比例的案件中,法院通常会对作为证据提交的《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等证明材料作基本审核,并据此完成基本事实认定。若认定股东、股权比例确有变更的,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可以其他应配合办理手续的股东作为被告。
相关案例: (2020)陕0112民初20207号
法院认定:关于本案被告的主体资格,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权的,依法应由公司申请变更登记,指的是在申请变更登记程序中应以公司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但并不意味着现实中公司在准备申请文件、材料时无需他人的协助配合,且第三人也已履行了变更登记的申请义务,所以本案被告诉讼主体并无不适。
裁判要旨:当事人先提起股权转让纠纷的,后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两个诉讼的,不构成重复起诉。
相关案例:(2022)陕06民终1602号
法院认定:虽然在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查明事实部分会审查股权转让,但股权转让纠纷是因股权转让而发生的纠纷,与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诉讼标的不同,故两者不构成重复起诉。
裁判要旨:公司其他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履行变更登记义务。
相关案例: (2021)陕0113民初17074号
法院认定:在该案件中,原告是公司现任股东,被告分别是目标公司、被决议解除股东资格的夏溪花木公司和其他股东。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被告夏溪花木公司已被目标公司决议解除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应为有效。结合以上,公司现任其他股东要求目标公司履行相应变更登记手续的诉讼请求,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因股东自身并非变更登记义务的履行主体,故夏溪花木公司、江南花都公司(其他股东)应履行相关配合义务。
裁判要旨:股东请求确认丧失股东资格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019)陕0702民初4421号
法院认定:2015年8月21日,原告与第三人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诉求确认原告自2015年8月21日起丧失被告股东资格,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华奥车仆公司应当为原告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第三人应当协助原告周德祥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二)请求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总经理职务
裁判要旨:关于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等登记事项存在争议。
相关案例1: (2022)陕0112民初23540号
法院认定:原告并非被告重庆新未来公司的股东,无法按章程规定召开公司股东会,即通过公司自救途径就法定代表人变更备案事项进行协商做出决议。作为被告重庆新未来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原告未实际参与被告重庆新未来公司经营管理,仅为挂名关系。原告与被告陕西新未来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如被告重庆新未来公司未及时变更登记,原告未实际参与经营,却要承担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的职责及法律风险,明显显失公平,故本院对原告关于被告重庆新未来公司涤除其作为重庆新未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登记事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相关案例2: (2022)陕0103民初1591号
法院认定:原告不是被告公司的股东,现在也没有以被告公司总经理参与经营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离职后,被告应召开股东会议,聘任新的总经理并向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备案登记,涤除原告的总经理身份。现在因被告已列为严重违法、经营异常的企业,原告担任被告总经理职务对其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原告已无法通过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自治途径免去其总经理职务,对此问题已无其他救济途径。
相关案例3: (2022)陕1026民初742号
法院认定:盛世甘霖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告宗世琳自2012年担任公司董事至今,期间未进行改选,按公司章程规定,宗世琳担任公司董事的任期已经届满,宗世琳申请辞去董事职务,因盛世甘霖公司章程未对董事辞职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从该规定看法律未禁止董事申请辞职,亦未对董事申请辞职规定形式要件或者设置程序条件,董事本人有权单方辞去董事一职,故原告宗世琳诉请辞去盛世甘霖公司董事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原告宗世琳辞去董事不会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本院应予以支持。对原告宗世琳辞职后董事人数低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盛世甘霖公司可通过重新选举董事或修改公司章程解决。
相关案例4: (2021)陕0113民初12027号
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具备相应的条件,即新法定代表人人选已通过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现原告申请变更其法定代表人登记,而被告美及第公司未依法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故无法涤除原告胡宝剑作为美及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作为公司登记必备事项的法定代表人缺失,是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规制要件的。本案中,美及第公司并未依法召开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股东会及董事会,尚未达到法定代表人涤除的条件,原告胡宝剑可在具备新的法定代表人人选之后再向法院提涤除诉讼。综上,对于原告的本次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比较上述案例,多数法院认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的,应满足公司章程、内部决议规定的前置程序,但若法定代表人、经理等管理人员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的经营,也非公司股东,即相关人员与目标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且无法组织召开股东会进行变更公司登记的决议,无其他救济途径的,法院据此认为不进行变更登记,对原告有失公允,亦会对被告公司的管理、经营造成不良影响,同时损害备案登记管理者实际权利,人民法院依法有权进行受理和支持。即便这可能导致公司暂时不存在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合法人数的董事,以下案例更加明确了该裁判要旨。
裁判要旨:涤除法定代表人、董事、总经理等登记事项造成登记事项不符合相关条例的法律后果由公司自行承担。
相关案例1:(2021)陕0102民初3620号
法院认定:至于西安雅泰来餐饮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工商登记变更为何人担任,系西安雅泰来餐饮有限公司内部行使管理职权而定,被告西安雅泰来餐饮有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不办理变更登记导致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相关案例2:(2021)陕0722民初2655号
法院认定:但本院已向被告汉中某有限责任公司释明了后续法律风险,即一旦法院判决由其涤除孙某某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如公司未明确由谁作为继孙某某之后的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则可能引起的风险是公司登记事项不符合《公司登记条例》规定的登记事项,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可能性。被告汉中某有限责任公司明确表示会及时协商并办理后续变更登记事项。
裁判要旨: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为指定的自然人,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1:(2020)陕0582民初866号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原告种欣睿作为被告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在该公司于2014年12月30日《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作出将公司董事长变更为郭景贵的决议之际,便有请求变更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权利。然原告于2014年12月30日后未能积极行使变更登记的权利,我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及被告延长安源化工公司《公司章程》第二十四条均作出了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的规定,由于原董事任期已超过三年,现郭景贵是否仍具备公司董事资格,或者是否仍能被选举为董事长一职,具有不确定性。故原告持2014年12月30日《陕西延长石油安源化工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要求被告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郭景贵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2022)陕0104民初7269号(2021)陕0722民初2655号
法院认定:上述两个案例中,法院均认可应当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分公司负责人的,应当提交公司的任免文件以及其身份证明;因公司股东之间尚未就是否应由某人担任法定代表人形成决议,出具任免文件,且该事项属于公司的内部治理事项,故本院对该诉请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若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不得担任上述职务的情形,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撤销资格。
相关案例: (2021)陕0113民初14560号
法院认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情形,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案中,法定代表人聂磊因犯挪用资金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至今未逾五年,故不能担任汉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故对于原告请求撤销现法定代表聂磊的法定代表人资格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公司以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存在经济责任问题、或公司与他人及员工存在纠纷还未处理完毕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案例:(2020)陕01民终4321号
法院认定:关于水晶石公司辩称韩新宇在职期间存在经济责任问题及公司与他人及员工存在纠纷还未处理完毕一节,水晶石公司可依法另行主张、处理,不能构成不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抗辩,一审法院依法不予采信。韩新宇辞职后,水晶石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依法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是水晶石公司的义务,系隐含在办理变更登记义务中的当然义务,水晶石公司主张公司未作出决议而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目标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无法办理变更的,法院不应支持其变更登记的诉请,但可判决确认其不担任具体职务。
相关案例:(2021)陕01民终960号
法院认定:西安中航公司2011年6月27日作出的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该决议第三项约定:“同意曾军辞去西安中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现曾军依据该股东会决议上诉要求确认其自决议作出之日不再担任西安中航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关于曾军上诉要求西安中航公司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请求,因西安中航公司并未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并且西安中航公司已被吊销,故无法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曾军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判决曾军自2011年6月27日起不再担任西安中航矿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驳回曾军其余诉讼请求。
04 实务操作指引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涉及公司、各股东及其他登记备案事项主体的权益,如何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上文分析内容,建议如下:
(一)公司治理建议
公司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避免当事人请求涤除其资格,一方面节省诉讼成本;另一方面因公司登记事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登记、备案事项,存在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罚款、依法吊销公司营业执照的可能性。
(二)登记备案事项主体追责建议
第一,股东继受取得股权的,应通知公司要求其办理公司登记,避免公司以不知情抗辩。
第二,因实践中公司在准备申请文件、材料时需要其他股东的协助配合,在请求变更公司股东、股权登记纠纷时,可将公司及其他股东均列为被告。
05 结 语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不仅涉及当事人各方的权益,同时对保护第三人对登记事项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拓荒者团队,通过梳理近五年陕西省范围内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梳理裁判依据,以期释明本案由的适用及裁判要点,为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中各方市场主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有效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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