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的效力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商务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数量多发、诉求多样的发展态势,并以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司法领域。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商务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数量多发、诉求多样的发展态势,并以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司法领域。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网上仲裁的实现是大势所趋,它作为一种便宜、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筑一个使消费者充满信心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重要意义。为加深大家对网络仲裁有关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围绕“网上仲裁的现在与未来”主题展开一系列的研讨,同时,我们也欢迎大家参与到该主题的讨论中来,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共同推动网络仲裁的发展。主题之一:《网络仲裁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仲裁,就是指仲裁程序的全部或主要环节,均在网络上进行。与传统的仲裁相比,方便性是网络仲裁的最大优势。网络仲裁的即时性能快捷、经济地解决争议,给当事人提供极大的便利,这也是它魅力之所在。这意味着向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请(包括仲裁协议的订立),以及其他仲裁程序(如仲裁案件的立案、答辩或者反请求、仲裁员的指定和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和仲裁裁决的作出),主要地均在网络进行。网上仲裁庭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电子邮件、网上聊天室、视频会议系统等),将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和仲裁员联系在一起,当事人和仲裁员可在其各自的国家和地区利用计算机开庭,由当事各方陈述其各自的观点,仲裁员也可向各方当事人就争议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提问,在由多个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情况下,仲裁庭的合议以及仲裁裁决的作出和传递,也在网上进行。仲裁解决争议的全过程均在网络上进行,这可视为反映网络仲裁本质内涵的界定。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网络仲裁的推广是大势所趋。如何使网络仲裁的效力与传统仲裁一致,其仲裁裁决效力得以承认和执行,是网络仲裁得以实现和发展的首要基础。我们认为,随着网络技术以及电子数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发展,使得仲裁程序能够通过网络手段进行,仲裁机构能借助网络路径,便捷地审定以电子手段订立的仲裁协议是否符合协议书面形式和双方当事人电子签章认证的要求,并建立确立网络仲裁地点规则以及证据认定规则,网络仲裁裁决即可拥有与传统仲裁相一致的效力。
(一)网络仲裁协议的形式及电子签名效力问题
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包括以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这些法律条文来看,在我国,电子形态的仲裁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而对于签名问题,随着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的迅猛发展,电子签名的应用范围愈加广泛。为了规范电子签名活动,消除电子商务和电子政务发展过程中的法律障碍,有关国际组织、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制定了电子签名法或电子商务法。我国也积极进行电子签名的立法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于2005年4月1日起施行。而这部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可靠的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的文书,不得因其采用电子签名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因此,如果一份仲裁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形式,并且签名符合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条件,那么这份仲裁协议就与传统仲裁中的书面仲裁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这为网络仲裁后续程序的推进提供了可靠的效力基础。
(二)网络仲裁程序的效力问题
正当程序原则是仲裁的根本原则,没有公正性,仲裁也就失去了存在的异议,而遵守正当程序是保障网络仲裁公正性的基础,也是实现网络仲裁公正、保证网络仲裁效力的必经程序。在传统仲裁中,仲裁程序要依据《仲裁法》及各地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的规定进行,而网络仲裁要想与传统仲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才能克服网络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维持网络仲裁的长期稳定发展。虽然网络仲裁依托网络空间进行,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并不导致网络仲裁程序的虚拟性和随意性。网络仲裁仍须遵循一定的仲裁程序合理推进,如有关通知的送达、证据的提交、开庭审理的进行、裁决的作出等,这些步骤和环节在网络仲裁中同样缺一不可。而通过制定网上仲裁规则对仲裁过程中各种程序性事项进行严格的规定,保证网络仲裁与我国法律体系的兼容性,从而使网络仲裁程序得以顺利进行,是保证网络仲裁与传统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必经过程。
(三)网络仲裁裁决的效力以及承认与执行问题
一般认为,仲裁裁决的承认,是国家司法机关对于仲裁机构对当事人之间特定法律关系通过仲裁程序作出的具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效力予以认可,并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行为。相较于传统仲裁,由于网络仲裁程序基本上在网络空间进行,这就意味着进行网络仲裁时没有一个与之相对应的、确切的物理空间中的地址,从而出现仲裁地空缺的问题。而仲裁地的重要功能和作用在于,它是仲裁活动与特定国家的法律制度联系起来,由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赋予仲裁程序以合法的地位,赋予仲裁裁决以终局性和法律上的执行效力。
仲裁地的确定首先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结合最密切联系原则,可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时候可由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庭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可以由仲裁庭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仲裁地,这样,既能快捷便利的解决网络仲裁地的缺失问题,又能使仲裁地法律作为准据法赋予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以法律效力、赋予仲裁程序以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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