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合同诈骗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有效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二)——证据的收集整理和刑事控告的流程、策略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上一篇《被合同诈骗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有效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一)》文章中,分析了合同诈骗罪和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区别,由于两者在表现形式十分相似,致使公安机关对于以合同诈骗提起的刑事控告存在错误认为属

在上一篇《被合同诈骗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有效通过刑事手段维权(一)》文章中,分析了合同诈骗罪和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的区别,由于两者在表现形式十分相似,致使公安机关对于以合同诈骗提起的刑事控告存在错误认为属于经济纠纷从而不予受理的情形,因此作为被诈骗的单位或个人,在提起刑事控告之前首先梳理、分析、列明该案系刑事犯罪而非经济纠纷的观点和理由,是增强公安机关成功受理可能性的第一步。在分析梳理两者区别后,则需要收集整理证明被合同诈骗的相关证据材料,并确定管辖机关提起刑事控告。
一、按照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整理控告证据材料
虽然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控告既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也可以口头提出,但对于经济犯罪类案件,经侦部门通常都会要求控告人提交书面的刑事控告书,并需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材料,下图为控告合同诈骗罪通常会涉及的证据材料: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1和司法实践,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3.被害人是否陷入错误认识处分财物;4.被害人是否遭受损失。
作为受害人在提起刑事控告时,着重需要提供以下证据材料:
(一)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材料
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即产生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意图,进而实施欺骗行为。在对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主观心理活动进行认定时,直接证据只能依靠其本人供述(或同案犯供述),取证难度大,认定困难,因此司法机关通常需要从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等客观方面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进行判断,具体包括:(1)签订合同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是否使用虚假担保;(2)在签订合同后有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行为;(3)取得货物或钱款后使用情况;(4)出现违约时,有无逃避债务的表现;(5)违约的原因等方面。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材料:
1.合同履行情况(支付合同款项的银行流水、对方未履行或仅部分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有关材料,如出库单、发货单、催促函和对方回函等)
2.对方财务情况(公开渠道查询的财务报表或通过其他方式了解到对方经营状况的材料)
3.资金去向情况。对方收到合同款项后的资金使用情况,作为企业或者个人很难掌握,往往需要借助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手段获取。但作为合同诈骗罪的控告人,若不能提供证明对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材料,公安机关通常又不会受理,从而陷入两难境地。因此,尽管难度较大,还是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或者了解对方收到合同款项后的资金去向,至少提供能证明没有将款项用于合同约定内容的有关线索,增加公安机关受理的可能性。
(二)证明对方存在欺骗行为的证据材料
合同诈骗罪所要求的欺骗行为,既包括积极作为的虚构事实,如谎称自己是某某大领导的亲戚,有能力拿下项目,也包括消极不作为的隐瞒真相,如隐瞒自身已经资不抵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具体而言,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证据材料:
1.合同签订情况(合同签订前双方沟通情况,如签署的备忘录、会议纪要、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往来等证明对方曾做出虚假承诺的证据材料)
2.向第三方核实情况。有些行为人会谎称公司或者个人有某厂家的授权,可以向第三方发函求证,往来函件可以作为证明对方存在欺骗行为的有力证据
3.实地走访调查情况。实地走访对方企业经营地、库房并通过视频的形式进行记录,证明对方没有实际经营或者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或者与合同约定不符等情况。
二、刑事控告流程
(一)关于案件的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立案管辖地为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单位登记的住所地为其居住地。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与登记的住所地不一致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其居住地。
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的有关规定,合同诈骗罪属于经济犯罪侦查局管辖。
合同诈骗案件中,犯罪行为地是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所在地,犯罪结果地是指犯罪嫌疑人实际取得财产的所在地,或是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所在地。因此,可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汇款银行实际经营地、实际转账汇款所在地及收款银行、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地、主要经营地等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管辖。
(二)公安机关受理、初查、立案时间
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规定,公安机关接收报案材料后,认为属于其管辖的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并向报案人出具受案回执,通常情况为当日出具受案回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涉嫌经济犯罪线索的报案、控告、举报、自动投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重大、疑难、复杂线索,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特别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的线索,经上一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再延长三十日。”
经初查,若公安机关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会正式立案侦查;若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途径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针对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决定,被害人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经复议,公安机关仍然不予立案的,被害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向该公安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此外,被害人还可以向公安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三、刑事控告的策略
司法实践中,为避免使用刑事手段不当干预、介入正常经济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经济活动秩序,所以在客观上提高了相应经济犯罪案件的立案难度,只有在有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时,公安机关才会考虑刑事立案侦查。
鉴于合同诈骗类犯罪中往往可能同时会存在伪造公司印章、虚开发票等行为,因此如果以合同诈骗罪提起刑事控告受到较大阻碍或者公安机关已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则可以选择以罪名较轻、证据标准较低、立案难度较小的伪造公司印章罪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罪名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若公安机关成功立案受理,可将该案作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切入点,先行对涉案有关人员进行询问甚至采取强制措施,若能突破有关人员的口供,则为合同诈骗罪的立案补足了较为有力的证据。
[1]《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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