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过程中,婚姻双方通常会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常见的有货币、房产、机动车等,而相对这些有形资产而言,无形资产的分割会更为复杂一些,如公司股权。
实务中,大部分分割公司股权的案件,不管作为当事人还是法官,通过婚姻双方协商确定分割方案是对各方均比较有利的解决方式,若协商无法解决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根据《婚姻法》规定,公司股权若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是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夫妻双方离婚后,如何对股权进行分割,不止对夫妻双方产生影响,同样也可能会对公司的运营产生重大的影响,尤其是公司大股东离婚。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分割的对象。股权是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而公司作为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公司财产归属公司所有。因此,在离婚时,我们需要分割的,是股东享有的股权,而非公司财产,哪怕这个公司的股东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且,分割的公司股权并不以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为分割标准。在一些案例中,也存在夫妻双方对自行确定的共同财产进行一揽子分割后,又因为未明确可能涉及的股权分割而再行起诉,要求分割,但在此情况下,法院很可能认为股权的分割已经在之前的分割方案里进行了处理,不再对要求分割股权的请求另行处理。因此,如果夫妻双方对股权的分割有特殊要求的,一定要在相关协议中写明具体的分割方案,或写明股权另行分割,避免造成损失。
此外,上市与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分割难度也是不同的。
一、上市公司股票
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可以通过法院的调解、判决文书或对离婚协议进行公证后,按《证券非交易过户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向证券交易机构申请变更,直接对股票进行过户。因上市公司股票的价格公开,夫妻双方也可以按照股票的价格进行折算后,以货币方式补偿给放弃股票一方。
二、非上市公司的股权
夫妻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进行分割就相对比较复杂了,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非上市公司的运营相对不公开,公司股权的价值评估存在相当的难度,而作为未参与公司经营的一方,贸然加入公司股东,也可能会对公司的稳定运行产生冲击。分割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分割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亦要分多种情形:
1、夫妻双方皆为公司股东的,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因此夫妻双方可以根据协议或判决文书确定的内容对股权进行转让。
2、夫妻一方为公司股东的,若要将股权转给非股东的夫妻一方,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公司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过半数股东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或过半数股东不同意,但也不愿意以同样价格购买股权的情况下,非股东夫妻一方才可以受让股权,作为公司股东,否则,其他股东有权行使优先购买权,而夫妻离婚则对出售股权所得进行分割。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资合”+“人合”公司,若离婚双方系共同参与公司经营的主体,那么离婚时要求分割公司股权往往对公司的运营是不利的,甚至有可能导致公司最终无法进行有效的决策,公司瘫痪甚至破产,会损害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对公司的员工不利。所以,在实务中,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通过双方协商,持股一方通过现金补偿的方式弥补非持股一方,是比较常见的分割方式。
笔者建议,作为公司大股东,若尚未结婚的,可以对婚前财产进行合理的安排,将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进行隔离,避免因离婚而对公司产生冲击;对已经结婚的,也可以通过间接持股等方式,降低影响,尽量减小因个人的离婚而对公司产生的冲击,保证公司运营的稳定,否则,损失可能是难以估量的。
股东离婚,公司何去何从?
作者:雷雅妮 陈剑雄来源:智仁律师

在离婚过程中,婚姻双方通常会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常见的有货币、房产、机动车等,而相对这些有形资产而言,无形资产的分割会更为复杂一些,如公司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