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如何应对因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产生的法律问题

来源:海泰律师

文章摘要
前言 2020庚子之年,正当全国人民欢度春节之际,中国大地遭遇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袭击。

前言
2020庚子之年,正当全国人民欢度春节之际,中国大地遭遇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袭击。为减少疫情传播,打赢阻击疫情的硬仗,国务院和各地方政府、相关政府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疫情防控的通知、文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降低了疫情的发展速度,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安全。但同时,疫情防控工作的开展,将不可避免地对国民经济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筑房地产行业首当其冲。
一、浙江和宁波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相疫情防控要求
为降低人员流动与聚集,国务院办公厅于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继假期延长通知之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也于当日发布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形外,省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月9日24时前复工。
2020年1月30日,浙江省建设厅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建筑施工领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浙建办﹝2020﹞6号),要求开展全面排查管控,内防扩散、外防输入,严防死守坚决打赢建筑施工领域“防疫情、保平安”的攻坚战。
????“五个一律”全面开展工地疫情排查:
1.对工地驻守和进入工地的人员、车辆一律排查登记;
2.对所有进入工地人员一律测量体温,观察是否有疑似症状;
3.发现疑似病例,工地一律停工,并及时报告属地建设和卫生防疫行政主管部门采取隔离措施,妥善处置;



  1. 对具有湖北居住史或旅行史的人员,以及与上述人员有过密切接触者,一律予以重点关注,确保传染病例的“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处置”;
    5.对出差湖北等重点疫区的人员,一律实行报批和严格管控,尽量减少人员流动。
    ????“五个不得”全力保障开复工安全:
    1.2月9日24时前房屋市政建筑工地不得复工,在该时限前除值班留守人员、检查人员外不得允许其他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域作业办公;
    2.工地施工现场、办公区域、施工设施设备未经消毒杀菌不得复工;
    3.未经安全生产检查、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复工;
    4.疫情未解除前不得组织聚集性活动,疫情防范和安全教育培训宜采用微信、广播等方式进行;
    5.发现发烧等疑似病例立即隔离,不得进入施工区域、办公区域。
    ????“两严两禁两减少”严格工地卫生健康管理:
    1.严格工地饮食卫生、个人卫生和居住卫生管理,保障饮用、洗漱等热水供应;严格做好宿舍、食堂等重点部位的清洁通风和消毒杀菌工作。
    2.严禁工地区域饲养、宰杀、食用野生动物,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物资,全力把好食品安全关;严禁垃圾偷倒乱倒现象,做好垃圾储运、污水处理、沟渠及下水道疏通等工作。
    3.尽量减少工地区域人员进出,尽量减少工地人员与外界接触。
    《通知》要求各地建立实施疫情每日排查上报制度,确保人员、信息无遗漏。对“五个一律”“五个不得”工作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工地将采取停工措施。
    2020年1月31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台《宁波市建筑工地防疫管理暂行规定》,也要求在疫情期间除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外,建筑工地不得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复工或新开工。加强工地人员管控,对进场人员实行“五个一律”原则管理。
    二、新型肺炎疫情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
    1.由于各级政府明确要求推迟复工,甚至要求未经安全生产检查、未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不得复工,将直接导致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工期受到影响,进而影响项目整体工期无法按照合同预期实现。
    2.在建设工程延期复工前,施工劳务人员闲置,按照国家人社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精神,对因疫情防控不能正常提供劳动的人员,施工企业仍然要向其支付在此期间的工资报酬,无疑将增加建筑施工企业的用工成本。
    3.即使建筑施工企业复工,但因工程所需劳务人员流动受到限制、劳务人员无法及时到位;提供工程物资、原材料的供应商因疫情亦采取停工停产措施,都将间接影响到工程的复工或新开工以及工程的实际建设进度。
    4.工程如果如期正常开工,但为防控疫情所必须采取的对工地现场的疫情排查和消毒、医疗防护用具的购买、疑似感染人员的隔离和处置等必将导致成本大幅增加。
    三、建筑施工企业所需要关注的热点法律问题解答
    1.新型肺炎疫情是否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参照法院关于非典的认定的司法判例,此次新型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当然针对疫情相对较轻的区域,如果没有对工程施工造成严重影响,还需要个案分析)。
    理由: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来说,不可抗力包括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及社会异常事件。《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也有类似描述。
    在法律规定之外,当事人也可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7条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突发,不可避免又不能克服,任何人都无法事先预见,应当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2.承包人是否可以新型肺炎疫情防控为由申请工期顺延?
    可以。
    理由: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受新型肺炎疫情这一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工期延误的,工程承包人可以此向发包人申请工期顺延,即承包人不用承担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也将不可抗力引起的工期延误作为申请工期顺延的事由。
    当然承包人也有迟延履行等负面影响因素且该因素成为不可抗力致使工期延误的原因之一的,则承包人不能完全免责。
    3.不可抗力情形下,是否所有的损失都由发包人承担?
    并非如此。
    理由:不可抗力对承包人和发包人双方来说,都属于法定事件,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不能及时履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损失均由发包人承担,除非合同有明确约定。否则,对发包人也不公平。
    按照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第17条的规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
    对于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如合同无特殊约定,按照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示范条款或规定,一般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小结:对于因本次新型肺炎疫情造成工程停工的相关损失,原则上应由建筑施工企业和业主合理分担。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仅能就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成本费用进行索赔,而不能就利润损失进行索赔。如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及管理人员工资;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承包人因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复工后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等均可以要求发包人承担。
    4.发包人因新型肺炎疫情导致工期延误,能否可以向建筑施工企业提出反索赔?
    本次新型肺炎疫情可认定为不可抗力,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所以业主作为发包方不能就此提起反索赔。
    5.承包人提出索赔需要注意哪些程序,提交什么材料?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递交索赔意向书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递交正式索赔报告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持续影响的,还需递交延续索赔通知
    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递交最终索赔报告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6.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工期顺延后,发包人不理睬怎么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所以,对承包人而言,及时提出工期顺延主张尤为必要,发包人即使不回复、不理睬,法院也可根据证据认可承包人工期顺延的主张。
    7.承包人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提出索赔报告后,发包人不理睬怎么办?
    根据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的规定,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因此,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对承包人而言,及时提出索赔主张也非常必要。
    四、法律建议
    1.对于新型疫情防控导致建设工程延期复(开)工,建议承包人根据前述程序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发出通知,提出明确的工期索赔报告。
    2.积极准备索赔报告所需要的各类签证记录、证明材料。
    3.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新型肺炎疫情发生停工时,承包人不应盲目等待而放任停工损失的扩大,应当采取适当措施如自行做好施工人员安置、机械设备以及施工现场的保护等工作,以减少自身的损失。
    4.对于发包人不同意承包人工期等索赔,双方又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并结合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自身的损失等情况,可以考虑是否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工程款结算工作。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