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原告小白(男,二婚)和被告小林(女,头婚)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两月后便于2020年X月X日在日本X市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总领事馆登记结婚。婚前小白向小林交付了10万元礼金,婚后争吵不断,小林于2021年X月搬离日本共同居住处回国,后在国内产下一子小小林,截止2022年6月双方已分居一年有余,小小林已年满1周岁。现小白起诉离婚且主张返还10万元礼金。
案情分析
古人云: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正常的离婚纠纷案件尤其是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诉前调解的原则肯定是劝和不劝分。且根据与双方当事人的沟通结果,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但是,本案最终在多次线上沟通后,调解员于第一次线下调解现场毅然决然地选择了调离并调离成功。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考量点:
一、小林从孕期、产期到哺乳期都是独自面对,小白对此不闻不问,甚至在沟通中一会主张不清楚小小林的存在,一会又主张小小林未必是其亲生,完全看不到作为父亲的担当;
二、不清楚小小林的存在或不认可是其亲生的小白却在小林刚满分娩后一年的期限就起诉离婚,清楚知晓《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与言论相矛盾;
三、怀疑小小林非亲生却拒绝做亲子鉴定,给小林发微信说将离婚与否的选择权交给小林,却没有任何挽回婚姻的行动,不排除故意在微信中确认小林搬离共同居住地的时间拟证明双方分居时长与将离婚与否选择权交给小林实则证明系双方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的嫌疑;
四、事实上,双方已结婚将近2年并育有一子,小白却主张返还10万元彩礼,且放弃探视权并拒绝支付抚养费,可见金钱与感情在其心中的分量;
五、客观上,双方长期分居两国已一年有余,小白在国外有稳定工作没有回国打算,小林父亲系高校教师长期居住在国内,小林也已在国内工作生活,小小林自出生至今一直在国内生活,依靠小林与小林父母的照料;
六、双方均没有继续婚姻生活的意愿,相互对对方没有任何的留恋,所述均是满满的抱怨与嫌弃,甚至为了共同的孩子也不愿意再有交集,小白从未见过孩子一面,小林则宁愿孩子从小缺失父爱也不愿意让小白见一次孩子更不用说为了孩子而将就婚姻生活;
七、小林的父亲也坚持自己女儿离婚,唯一的症结点在于彩礼和抚养费,非常确定地希望小林及时止损。
综上,调解员在情理上心中已有一杆明确的秤,但是基于法理与程序还是再三与小林确认了其真实意愿。小林清楚明确地表示希望生活向前看,不想纠结在过去,追究当时的选择正确与否已没有实质性意义,孩子缺失的父爱虽然无法用任何方式来完全弥补,但是愿意倾尽全力照顾培养好小小林。
所以,双方的第一个争议点就是是否退还10万元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说服原告小白不再主张;而第二个争议点就是抚养费问题,基于小林没有掌握小白的具体工资收入依据,小白又不认可其高收入,主张收入很少系现金发放且没有工资条,双方均不愿意与对方有任何牵扯,小林也有足够的能力独自抚养好小小林,为了能更好更快地开始新的人生,小林也不想在抚养费问题上纠缠,再者抚养费说到底是小小林的权利,小林作为监护人也没法替小小林全部放弃,以后由小小林另行主张也是可行的,所以小林在小白不主张返还彩礼后同意调解离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
文末小提醒:结婚需谨慎,闪婚更需慎之又慎,自己的人生可以选择重新开始,但是孩子需要一份完整的父爱与母爱,请别让孩子来为自己的选择而买单!
法律小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起让调解员毅然选择调离的离婚纠纷
作者:舒莉来源:红邦律师

案件背景 原告小白(男,二婚)和被告小林(女,头婚)经人介绍认识,相识两月后便于2020年X月X日在日本X市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X总领事馆登记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