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购重组的特殊税务处理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并购重组是企业快速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并购愈演愈烈,也成就了许多伟大的公司。据统计,有50%-80%的并购没有成功,很大的因素取决于税收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

并购重组是企业快速扩大规模的重要手段,自上个世纪20年代以来,全球范围内的并购愈演愈烈,也成就了许多伟大的公司。据统计,有50%-80%的并购没有成功,很大的因素取决于税收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案。税负到底在并购中起到什么样的作用呢?
A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B公司是乙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持股比例100%。现甲集团拟收购B公司,支付对价为甲持有的A公司100%股权。下面分三大类情形,分析该并购交易对甲乙双方的税负影响。
01第一,A公司股权升值。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1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1.B公司股权升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
采用一般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300-100=2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乙集团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25%=50万元。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300-100=2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25%=50万元。
乙集团可以递延纳税,取得A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无需纳税。
可见: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甲集团均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缴纳企业所得税50万元,而乙集团可以递延纳税,节省税负50万元。特殊税务处理对被收购方股东乙集团有利。
2.B公司股权未升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取得收入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
33%=33万,确认所得:100-33=67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725%=16.75万元。
乙集团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0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取得收入10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
33%=33万,确认所得:100-33=67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6725%=16.75万元。
乙集团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B公司的基础基础),暂不确认所得,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可见:甲集团依然要按照股权支付比例确认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乙集团无论采用何种处理方式,均没有所得,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何种方式,对双方均无税负的实质性影响。
3.B公司股权贬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
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取得收入5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
50/300=16.7万,确认所得:50-16.7=33.3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3.325%=8.3万元。
乙集团确认股权转让损失50万元,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该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取得A公司的股权按照公允价值50万作为计税基础。
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取得收入50万元,计税基础为:100
50/300=16.7万,确认所得:50-16.7=33.3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33.325%=8.3万元。
乙集团取得A公司的股权税基础为100万元,不确认所得与损失。
可见:甲集团纳税方式依然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纳税,确认所得。乙集团因损失,无论一般税务处理还是特殊税务处理,均无需纳税,对其持有的A公司的股权后续的转让,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为换入股权的公允价值50万元,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计税基础为B公司原计税基础100万元,特殊税务处理对乙集团有利。
02第二,A公司股权未升值。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300万元。
1.B公司股权升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300万元。
采用一般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300-30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乙集团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300-100=2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200
25%=50万元。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300-30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乙集团取得A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
乙集团可以递延纳税,取得A公司的计税基础为100万元,企业所得税无需纳税。
可见: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对甲集团并没有免税或者递延纳税,对乙集团实现了递延纳税,采用特殊税务处理对被并购方股东乙集团比较有利。
2.B公司未升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采用一般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100-10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乙集团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所得100-100=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100-10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乙集团需要按照B公司的计税基础100万元确认取得A公司的股权,无需纳税。
可见:在B公司股权未升值的情况下,采用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对甲乙双方税负均无实质影响。
3.B公司股权贬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
采用一般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50-5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乙集团需要确认股权转让损失50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元。该损失可以税前扣除。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所得为50-50=0万元,需缴纳企业所得税:0万元。
乙集团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不按照公允价值50万元,而是按照B公司的计税基础100万元。无需纳税。
可见:对甲乙双方来讲,税负没有实质性变化,乙集团的计税基础都是100万元,对后续的股权转让,不会产生有利的税收优惠,也没有额外的税收负担。
03第三,A公司股权贬值。A公司股权计税基础为3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万元。
1.B公司股权升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50万元,公允价值100万元。
采用一般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300-100=200万元,无需纳税。
乙集团确认股权转让所得50万元,按照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300-100=200万元,无需纳税。
乙集团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按照50万元计算,不确认所得50万元,实现递延纳税。
可见:采用特殊税务处理,对被并购方股东有利,可以实现递延纳税。
2.B公司股权未升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5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
采用一般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150-50=100万元,无需纳税。
乙集团未有股权转让所得,无需纳税。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150-50=100万元,无需纳税。
乙集团取得A公司的计税基础为50万元,递延纳税额为0.
可见:B公司股权未升值,对甲乙双方的税务处理,税负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特殊税务处理对被并购方未产生递延纳税的效果,无实质意义。
3.B公司股权贬值。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公允价值50万元。
采用一般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150-50=100万元,无需纳税。
乙集团确认股权转让损失50万元,无需纳税。
采用特殊税务处理,甲集团需按照非货币性资产交易处理,确认非货币性资产交易损失150-50=100万元,无需纳税。
乙集团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不按照公允价值50万元,而按照B公司股权计税基础100万元确定,不确认所得与损失。
可见:在此情况下,B公司股权贬值,对甲乙双方的税负,以及后续的股权转让,并没有产生实质性影响,一般税务处理与特殊税务处理,没有实质性差别。
综上所述,在并购重组交易中,是否采用免税重组,要区别对待。特别是实际交易的情形变化多端,常常附带有合并、资产收购、债务重组、货币性支付等多种因素,需要综合考量,选择最有利的方式,不应该因为方案选择的不当而导致并购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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