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倒签劳动合同是否还需支付二倍工资?

来源:恒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了,用人单位除了支付二倍工资外,还需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对于补签或倒签劳动合同的情形,是否可以主张二倍工资?各地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
一、“补签劳动合同”与“二倍工资”应当并行
(一)案例介绍

序号

法院案号

法院

法院认定

1

(2018)沪01民终419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即使双方在2017年4月27日补签了劳动合同,公司亦不能免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2

(2016)赣民申318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司倒签劳动合同是规避法律规定的行为,其应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二)法律分析
从上述判决中不难看出,法院认为两者应当并行的主要原因是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实质是对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补签劳动合同”不应成为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需支付二倍工资”的免责事由。即使事后的补签行为亦不能免除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责任。
(三)实践中采用这种观点的省市
浙江、四川、上海、江西等省份均采取“补签劳动合同”与“二倍工资”并行的模式,部分省市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第二条: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在一年内又补订了劳动合同的,是否应该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后在一年内又与劳动者补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实际补订日期,应根据补订的劳动合同落款日期及其他情形综合认定。
2.《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于补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实际用工之日至补签前一日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宽限期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对于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主张自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至补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一日的二倍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二、“补签劳动合同”后不需支付二倍工资
(一)案例介绍

序号

法院案号

法院

法院认定

1

(2016)京民申461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于2015年7月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应当视为双方达成合意,故徐xx主张公司支付2015年5月13日至2015年7月28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依据不足。

2

(2018)冀01民终6492号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该证据效力予以确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3

(2015)粤高法民申字第569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倒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视为劳动者同意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自用工之日开始起算,且劳动者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签订该份劳动合同时存在受胁迫或欺诈等非自愿的情形,故该份劳动合同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

4

(2017)粤民申78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双方倒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该倒签存在胁迫等情形,上述行为应视为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认可,且该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未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理据不足。


(二)法律分析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补签劳动合同”后不需支付二倍工资主要是认为,补签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自愿协商达成的合意,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补签劳动合同是对此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期间的追认,除非劳动者能够证明其签订该份劳动合同时存在受胁迫或欺诈等非自愿的情形,否则应当认为劳动者不再享有二倍工资请求权。《劳动合同法》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最终目的已经实现,不应该再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
(三)实践中采用这种观点的省市
北京、广州等省份均采取“补签劳动合同”后不再支付“二倍工资”的模式。
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29、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可否支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未依法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一定时间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将日期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合意,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可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补签劳动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补签劳动合同,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宽限期,劳动者主张未订立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可以支持。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解答(劳动争议部分)》
八、4、(倒签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倒签”劳动合同的,是否需支付“倒签”期间双倍工资?
答:4、对于“倒签劳动合同”,常见有用人单位在用工初期未跟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后来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期限不是从签订之日计算而是从用工之日开始计算,劳动者也同意按该时间签订的,应视为劳动者确认劳动合同期限已经涵盖未签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劳动者的一种追认,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双倍工资。
三、结语
在实践中,超过法律规定期限补签的劳动合同的情形可以分为补订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补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为用工之日,落款日期为签订之日。倒签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和落款日期都为用工之日。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补订劳动合同和倒签劳动合同,从而确定是否支付二倍工资更为合理。在补订的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已经明确了用工日与签订日,补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的反应出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事实,此时,用人单位应当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依法扣除一个月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合理期限,支付二倍工资。
对于倒签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自愿将签订的日期签为用工日期,可以视为劳动者对补签劳动合同前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追认。这样用人单位并不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可不支付二倍工资。
为了避免日后的经营风险,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时应当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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