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中的股权代持协议被判无效,1亿的股权投资收益花落谁家?

来源: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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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 - 上市公司 股权代持 公序良俗 股权投资收益归属 - 基本案情 - 2015年2月28日,陆某与陈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陆某出资2,000万元,按照明匠公司估值2.

- 关键词 -
上市公司 股权代持 公序良俗 股权投资收益归属
- 基本案情 -
2015年2月28日,陆某与陈某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约定陆某出资2,000万元,按照明匠公司估值2.2亿元价格计算,认购陈某在明匠公司9.1%的股权,并委托陈某代持。
2015年5月21日,河南黄河旋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河旋风”)发布“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黄河旋风拟通过发行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方式收购明匠公司100%股权,交易价格4.2亿元,每股价格7.88元。
2015年10月19日,陆某、陈某、沈某、明匠公司四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为保障平稳获得证监会正式批准文件,也为了保障陆某委托陈某代持股份享有的股东权益,四方约定:陆某可以获得黄河旋风487.5万股流通股股票并将该股票登记在陆某名下,亦可以是陈某另行购买黄河旋风487.5万股流通股股票并变更登记至陆某某名下;另外陆某可以要求陈某按照2016年1月5日当日收盘价为标准,将487.5万股股票价值转化为现金标的额支付给陆某。沈某和明匠公司对陈某的所有义务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6月21日,陈某向陆某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按照2016年1月5日当日收盘价每股21.03元为标准,487.5万股流通股股票折价102,521,250元现金兑现。同时代持期间该部分股票产生分红派息487,500元,可享有定增股票5,197,300股(成本价每股9.63元)。并以个人名义向陆某支付补偿款5,000万元,作为无法实现股权登记的补偿。
截至2018年陆某仍未收到款项,故起诉至人民法院。
2019年3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沪01民初1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陈某支付陆某102,521,250元;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不服,提出上诉。
2020年1月20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沪民终29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协议》无效,《付款承诺书》无效,撤销原判,判令陈某支付陆某2,305万元;沈某和明匠公司承担不能清偿部分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 焦点问题 -
投资人陆某虽然在投资之前和投资之后,与被投资人及被投资公司之间签署了多份协议书,利用协议、担保、承诺等法律工具,企图全面保护自己的股东身份及股权投资收益,但是其忽略了法律对意思自治原则的限制性规定。陈某、陆某、沈某、明匠公司四方签订的《协议》涉及明匠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股权交易,构成了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份的隐名代持,违反了证券市场的公共秩序,损害了证券市场的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协议无效,投资收益无从保障。
- 主要风险 -
(一)股权本身具有身份属性、资产属性和传承属性,投资人一旦选择用股权代持的方式进行投资,那么该股权的身份属性和传承属性就被人为的剥离了。
(二)我国现有的法律仅仅对有限责任公司中股权代持协议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而上市公司因涉及信息披露的要求,对股权代持的效力持否定态度。
(三)合法有效的股权代持协议也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代持人未经投资人同意变卖或者转让股权;或者第三人要求代持人对公司债务承担出资不实的补充责任时,投资人和代持人均不能以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来对抗善意第三人。此种情况下,投资人将会失去股权;代持人将会成为被执行人;双方因为股权代持关系而被动卷入与第三人的纠纷中,劳民伤财,得不偿失。
- 德恒建议 -
(一)家族对外投资首选直接持股的方式,通过工商登记或者股东名册取得法定的股东身份。股权投资相对于其他类型的投资,具有周期长、收益大、风险多等特点,直接持股能够让投资人在面对各种不确定的场景下具有确定的股东身份权利。不管由谁来代持股权,在巨额利益面前,人性经不起考验。
(二)如果直接持股无法实现,出资人可以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进行投资。不管私募基金是公司制、合伙制还是契约制,投资人关于收益分配的方式都是比较灵活的,而且有效防范道德风险,不会存在权利人孰是孰非的争议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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