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100问)·税收篇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税收篇(048~056) 048 Q: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是否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税收篇(048~056)
048

Q:

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是否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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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财政部2020年1月1日发布的2020年第6号《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进一步扩大了适用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政策的进口物资范围,增加了免税范围,扩大了受赠人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已经征收的,应予以退还。


049

Q: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如何申请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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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050

Q:

企业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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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051

Q:

企业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享受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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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不包括航空和铁路旅客运输服务。


052

Q:

因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亏损最长结转年限是否有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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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有变化,由5年延长至8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第四条的规定,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其中,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053

Q:

企业和个人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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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一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054

Q: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疫情的物品,是否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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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是,扣除范围不包括现金。


055

Q: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是否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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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9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056

Q:

企业发给个人用于预防疫情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是否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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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不计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0年2月6日发布的2020年第10号《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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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人员
史莉佳、何丽青、祝维雯、巴菱、王语秋、吕晴、翁丽琴、施圆圆、张若涵、李如音、仝婉婉、胡煜菡、祝珊、聂海鳞、王一郎、马晓霜、李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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