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公司”在工商登记中的股权比例,是否构成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来源:公司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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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导读
《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投资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夫妻之间没有对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并在离婚时按照该持股比例进行分割?本次问答围绕该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A 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换言之,股权投资作为财产的一种形式,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且夫妻之间没有对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则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Q 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该如何处理?
A 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Q 夫妻一方作为股东,如果抽逃出资,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A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果股东抽逃出资,并无证据表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且该出资义务,股东和其配偶并未承诺过以夫妻共同财产作为出资,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 “夫妻公司”在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是否视为夫妻财产约定并在离婚时按照该持股比例进行分割?
A 夫妻双方在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在没有其他书面约定情形下,不应视为对夫妻财产的约定。在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Q 离婚时,法院可以强制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吗?
A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换言之,在协商不成时,法院可以强制分割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
延伸阅读: 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分析
一、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概念
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是相关主体借助司法权力使市场主体强制退出市场的两种方式。强制清算是指因公司发生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时,股东应当在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破产清算是指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破产管理人接管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
二、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相同之处
(1)不论是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终结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
(2)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都可以由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
(3)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同属司法清算程序,都是在法院受理后启动,清算组织同由法院指定产生并向法院报告工作,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履行基本相同的职责。
三、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之处
《九民纪要》第117条规定,要依法区分公司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的不同功能和不同适用条件。强制清算作为公司解散清算的一种,与破产清算具有以下不同之处:
(1)清算的前提条件不同。
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
(2)适用的法律不同。
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3)申请清算的主体不同。
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4)清算组织的不同。
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
(5)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
一般情况下,采用强制清算程序的企业是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四、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1.《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
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
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
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之十六
32.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3.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
34.公司强制清算转入破产清算后,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或者参加的,除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存在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等不宜担任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可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该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作为破产案件的管理人,或者吸收该中介机构作为新成立的清算组管理人的成员。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在公司强制清算和破产清算中取得的报酬总额,不应超过按照企业破产计付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的报酬。
35.上述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不宜担任破产清算中的管理人或者管理人的成员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指定管理人。原强制清算中的清算组应当及时将清算事务及有关材料等移交给管理人。公司强制清算中已经完成的清算事项,如无违反企业破产法或者有关司法解释的情形的,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承认其效力。
3.《九民纪要》第117条
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参考文献
1.公维亮:《涉有限公司股权分割离婚案件的十大常见问题分析(上)》,载于“律角兽法律评论”公众号,2020年7月20日。
2.齐精智:《夫妻分割公司股权(份)的12大法律陷阱》,载于“法商之家”公众号,2019年2月17日。
3.王军霞:《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适用区别与原则》,载于“文丰律师”公众号,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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