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集团理论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在仲裁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仲裁第三人体系,不但受到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发展成为国际仲裁惯例,还受到了一些国家法院的认可。
01:公司集团理论的定义
“公司集团理论”最简单的定义为只要签订仲裁条款的一方是“公司集团”的一分子,则仲裁合同的效力可以延伸至这一集团中的一个或者多个公司。这一定义首先说明,公司集团理论只适用于非签约方是公司的情况,根据国际商会仲裁院的仲裁实践,当仲裁当事人请求将仲裁条款延伸至自然人的签约方时,仲裁庭会倾向于拒绝这么做,除非证明该自然人有欺诈行为,或者同意接受包括仲裁条款在内的合同的约束。
02:公司集团理论构成要件分析
公司集团理论的构成要件分为以下三个:第一是单一经济实体;第二是积极角色;第三是共同意愿。具体如下图;


03:适用公司集团理论引入仲裁第三人制度构想
一、明确谁是仲裁第三人
仲裁第三人应当是仲裁争议的裁决过程或者裁决结果对其有实质影响的第三人,其享有一定的权利或应承担一定的义务。
如果没有仲裁第三人的参加,仲裁裁决有可能会损害到第三人的利益或者影响纠纷的解决,本应由第三人承担的义务可能会被搁置或者不了了之,导致胜诉裁决无法落实,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二、仲裁第三人如何加入仲裁
1、以“自愿申请”为原则
结合各国仲裁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仲裁是以当事人的授权和法律的认可作为其权力来源的,其中,起基础性作用的是当事人的授权。分公司、母公司等作为第三人要参加到仲裁程序中,显然不能依据仲裁法所规定的基于仲裁协议而进入,因为其并不是仲裁协议的签订者;同时,第三人也不能依赖仲裁庭通过强制手段追加而进入仲裁之中,因为这违背了仲裁的根本原则,因此,第三人参加仲裁只能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来实现。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如果第三人认为其对争议案件的标的享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认为仲裁庭即将作出的仲裁裁决将影响他的权利义务,那么,该第三人可以向仲裁庭表明其同意接受仲裁庭审理的意思,从而加入到仲裁程序之中。
2、区别对待有独立请求权、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分公司、母公司等作为第三人参加仲裁虽然都是以“申请”为前提,但是在具体的准入操作中又是存在差异的。对于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的,不以仲裁当事人的同意为必要,而只需仲裁庭对第三人的申请审查并同意即可。
然而,对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仲裁的,要求应当相对严格,因为他对争议案件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参加仲裁的目的只是为了避免仲裁裁决有可能对其产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当该第三人提出申请后,只要当双方当事人都不明确表示反对,或者即使一方当事人反对,而另一方当事人表示同意,就进入仲裁庭对第三人申请的审查阶段,如果仲裁庭通过审查同意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的,则应当准许其参加到仲裁程序之中。
三、仲裁第三人的权利
在对第三人进入仲裁程序的入口加以明确规制后,无论是出于对原仲裁当事人、第三人权利的维护,还是从保障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的角度出发,我们都有必要对第三人在仲裁程序进行中的权利进行界定。
一方面,我们应当肯认第三人在仲裁中的独立地位。第三人在仲裁进行过程中应当是主动的,他有权利对争议的案件事实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同时,为了周密地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当仲裁裁决作出后,第三人应当享有和原仲裁当事人相同的权利,那就是如果他对仲裁裁决不服,有权利在法定的时间里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另一方面,由于第三人毕竟不是仲裁协议的签字人,因此他在行使权利时,当然地应该受到一定限制。首先,第三人只有在仲裁程序实际启动后才能加入。也就是说,只有仲裁协议的签字人才能独立申请仲裁、启动仲裁程序。其次,第三人参加仲裁是以“自愿申请”为原则的,因此,只要其通过自愿申请的方式选择了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就意味着他同时选择了原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内容,包括原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仲裁规则的选择、仲裁程序的适用,以及仲裁庭的组成等。第三人向仲裁庭的递交申请就意味着他接受了这一系列的约束。
广仲仲裁示范条款如下: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构建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新方向——公司集团理论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公司集团理论肇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国际商事仲裁中,在仲裁实践中形成了独特的仲裁第三人体系,不但受到包括国际商会仲裁院在内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高度重视,并发展成为国际仲裁惯例,还受到了一些国家法院的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