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献爱心”,纳税时注意到以下几点了吗?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去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不少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红十字会、基金会、医院、患者个人等进行了现金和实物的捐赠。

自去年以来,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不少企业、社会组织、个人对红十字会、基金会、医院、患者个人等进行了现金和实物的捐赠。今年7月突如其来的特大暴雨袭击了河南郑州及周边地区,给这个城市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虽然灾难意外让人防不胜防,但水患无情人有情,全国各地的企业、个人、志愿者等都伸出了援助之手,其中我国的运动服装品牌鸿星尔克捐赠5000万物资这一新闻在轰动全国的同时,我们也不难注意到,企业在实施捐赠的同时,是否都注意到税收问题的处理了呢?要知道,不适当的税收处理方式,将会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税收损失。
本文旨在梳理相关公益性捐赠的税收政策及常见问题,以期对企业捐赠行为遇到的涉税问题给予一定的提示和帮助。
PART 01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下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下称《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而《公益事业捐赠法》中第二条、第三条则明确指出了公益性捐赠的主体、对象及适用范围。
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梳理了公益性捐赠的各项要素如下:
(一)公益性捐赠主体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皆可作为公益性捐赠的主体。
(二)公益性捐赠对象
为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如何认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1、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2、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4、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5、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6、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7、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8、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9、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益性捐赠适用范围
首先,必须是自愿、无偿;
其次,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对于是否用于公益事业的认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中也明确作出了限制,即: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PART 02 企业公益性捐赠有关的税收处理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的扣除规定
1、公益性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下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在当年税前扣除的部分,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但结转年限自捐赠发生年度的次年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2、非公益性直接捐赠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对外捐赠,应视同销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规定,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二)增值税的税收处理政策
1.公益性捐赠提供的无偿服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自然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对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不视同销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二款第1目规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2.货物的公益性捐赠
(1)一般情况需要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增值税需要视同销售,按照货物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2)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
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因此,企业开进行无偿捐赠活动时,如果仅是无偿捐赠,而非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开展捐赠活动,则面临货物视同销售的问题,需要按照捐赠货物的公允价值确认收入,缴纳增值税。
(三)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PART 03 发生公益性捐赠时如何有效合规扣除
谈到公益性捐赠的有效合规扣除时,首先取得的捐赠票据要合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0】年27号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企业或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支出进行税前扣除,应当留存相关票据备查。
因此,企业在实施捐赠行为时,一定要注意按照上述规定索要、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方能有效合规进行相应扣除。
PART 04 涉税风险提醒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效合规的捐赠票据,导致票据不合规风险
捐赠票据和《非税一般收入缴款书》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当前捐赠人捐赠款项税前扣除仅有的有效凭证,是作为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企业在捐赠时,应当按照财税【2020】年27号公告的规定,取得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未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导致的不能税前扣除风险
纳税人必须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捐赠,方可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捐赠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也不可以享受税前扣除的政策。在我国具备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必须是依照中国法律登记、具有法人资格且专门从事公益慈善事业的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同时还需满足法律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前文中有相关论述,在此不再赘述)。
且这些公益性社会组织依法设立后,也并非就可以直接接受捐赠。在接受捐赠前,还应按照相关规定(财税2020年第27号公告)进行税前扣除的资格确认审查,否则也存在选择的捐赠对象不符合规定而导致不能在税前进行扣除的风险。
笔者建议公司在实施捐赠行为前,可通过省级以上财政、税务、民政部门的官方网站查询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以及有效期,便于企业选择合适的渠道开展捐赠业务,避免渠道不当带来的税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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