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用人单位切忌假借“非全日制用工”之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企业在使用非全日制用工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No.1 工作时间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天或每周实际工作时间超出法律对非全日制用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那么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关系。
No.2 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企业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江西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一类区域18.5元/小时,一类区域17.3元/小时,一类区域16.1元/小时。
具体区域分类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5号文件。
No.3 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对非全日制的劳动者也采取按月支付劳动报酬的方式,这种操作方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双方存在全日制用工关系。
No.4
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需要注意,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No.5 订立劳动合同
建议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对于用工形式承担举证责任,为避免不能证明双方系非全日制用工而不是全日制用工,建议与劳动者签署书面合同。
不得约定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No.6 无需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No.7 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管理
因非全日制劳动者,流动性相对较大,在工作过程中,可能会接触到用人单位的一些商业秘密。因此,用人单位需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以防劳动者在多个单位交叉工作时泄密,同时还应加强在招募选拔非全日制劳动者时,对其职业操守、职业道德的评估诊断。
No.8 社会保险缴纳
用人单位一般只需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他各项社会保险费,都由劳动者自己以个人身份缴纳。
企业使用“非全日制用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作者:叶光玉来源: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