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下班后在公司食堂就餐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来源:红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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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行终424号 】 朱银美诉东莞市京纬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1案情概览 朱某为广东某服装公司的员工,17:30下

案例来源: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9行终424号
朱银美诉东莞市京纬服装有限公司、东莞市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纠纷一案
1案情概览
朱某为广东某服装公司的员工,17:30下班后在厂区内外包食堂就餐时摔倒造成骨折,后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社保局以朱某下班时间距离晚上加班时间(18:30)较长,不具有必然性和连续性,故不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伤,认定朱某不属于工伤,后朱某进行诉讼。
2庭审焦点
1.食堂是否为工作场地;
2.就餐时段是否为工作时间。
3裁判要点
一审法院认为:结合本案事实,朱银美事故当天于2016年1月28日17时51分打卡下班,53分在饭堂就餐受伤,当天晚上18点30分即需要上夜班。朱银美下班就餐的时间距离上夜班的时间间隔很紧凑,且就餐行为是为了解决正常合理的生理需求,为夜晚工作做好体力储备,故饭堂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依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三)项关于“工作时间前后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朱银美所受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东社保认字GSRD220354318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审法院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朱银美于2016年1月28日17时51分打卡下班,其下午打卡下班时间距离晚上上晚班的时间只有40分钟左右,其这段时间在公司食堂用餐,是为继续开展晚班工作的正常生理需要,可以视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的一部分。公司食堂位于厂区范围,也是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故朱银美在17时53分在食堂打菜过程中受伤,符合前述《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东莞社保局作出的东社保认字GSRD220354318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对此予以撤销,并无不当。
4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以朱某下班就餐的时间距离上夜班的时间间隔紧凑,且就餐行为是为了解决正常合理的生理需求,为夜晚工作做好体力储备,认为饭堂可以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认定朱某为工伤。后被告服装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广东中院维持原判。
5律师观点
本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更为恰当。朱某就餐时间处于连接下班和加班的间歇,且朱某到公司提供的专门就餐的地方进行就餐,亦是服从公司的就餐制度。虽然食堂承包给第三方进行经营,但是公司对食堂区域仍有管理,且员工在完成就餐后仍要进行加班工作,所以食堂可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而就餐可认定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收尾性和预备性工作,故在此受到的伤害属于因工作受到伤害。因此员工在单位食堂就餐期间受伤,属于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场所,在从事与工作相关的预备性工作时受到伤害,故受伤员工应被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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