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来势汹汹!搬家费,保险公司赔吗?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夏季是雷电和暴雨的多发季节,近几周,全国多地连日强降雨,导致水位飙升、道路淹没、房屋进水、群众车辆被困,给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夏季是雷电和暴雨的多发季节,近几周,全国多地连日强降雨,导致水位飙升、道路淹没、房屋进水、群众车辆被困,给居民生产生活带来严重的影响。
近日,某地及上游连降大雨,导致水位大涨,江边业主接到政府的书面通知,通知明确告知业主第二天有洪峰到来,让各位业主提前做好防范。
其中一位业主接到通知后,电话咨询我,他们买了财产保险的,但在洪峰还没有到来之前,他们想主动将房屋内的设备提前搬走,避免房屋被淹后造成更大的损失,不知这笔搬家费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就这个问题,笔者仔细研究了《保险法》第57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从57条的描述来看,保险公司赔偿防止、减损费用的时间节点是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确定保险事故一定会延迟发生),被保险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提前转移财产所产生的费用,保险公司是否承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我们先看一下其他国家关于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履行开始时间的规定。
各国立法方式有明确规定和没有规定两种,在明确规定的立法中,具体规定也有差别:
瑞士《保险合同法》第61条规定为“保险事故发生后”
德国《保险合同法》第84条规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时”
瑞典《保险合同法》规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或认为即将发生时”
修订之后的日本《保险法》第13条将其规定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时”。
我国《保险法》将“保险事故发生时”作为防止及减少损失义务的履行开始时间,而保险事故发生前灾害的预防费用没有包含到第57条中。
有人认为对于保险事故发生前的保险标的危险防范,属于《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法定预防行为(51条: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所以“保险事故发生前”消除保险标的面临危险的行为及费用并不适用57条的规定。
但笔者认为这个观点值得商榷,《保险法》第51条规定的情形是被保险人主观客观上都能控制和消除的情形,因解决51条规定内容产生的费用当然不能获得赔付,而当出现了诸如洪水等即将来临的自然灾害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是没有能力阻止和消除的。
为了避免更大的损失,被保险人提前的预防、减损行为及预防、减损费用应当得到保险公司赔付,因为最终的实际受益人还是保险公司。
所以笔者认为瑞典《保险合同法》将保险事故减损时间点规定为“保险事故发生或认为即将发生时”更符合保险立法的本意。
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业主为预防洪水到来之前较小的搬家损失,而不是机械地赔偿洪水过后造成的更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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