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5日,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合称“新《合同指引》”)和《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简称“新《风险揭示书指引》”; 与新《合同指引》合称“新指引”), 新指引将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新指引整体上延续了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发布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和《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合称“原指引”)的相关要求, 并在若干方面对原指引进行了补充和调整。同时, 新指引也吸收和落实了2023年新修订的私募资管细则和基金业协会配套自律规则的新要求。
本文针对新指引相较于原指引以及其他现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定的若干重要变化之处进行简介或评析, 并注明其与2023年修订后的私募资管细则等规定的勾稽关系, 以便读者快速了解相关重点变化。
一、新指引对于现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相关要求的落实和细化
1. 将“委托财产”表述调整为“受托财产”/“受托资产”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六条。
简评: 根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信托法律关系定位, 将“委托财产”的表述更新为“受托财产”、“受托资产”, 强调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信托财产属性。
2. 封闭式资管计划分期缴付安排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五条第三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二十九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第二条第(二)项第5点。
简评: “投资者未按约定缴付时的处理原则与方式”, 应当包括投资者未按约定缴付出资时的违约责任, 例如设定惩罚性违约金等; 并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并披露相应风险, 例如惩罚性违约金风险、其他投资者未按照约定缴付资金的风险等。
3. 私募股权计划扩募安排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三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第二条第(二)项第6点。
简评: 本项是对私募股权产品的配套要求。“扩大募集规模、频率、投资者参与条件等”, 主要是指如果投资者符合《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条件, 可以豁免“新增总规模不得超过成立时募集规模的3倍”的限制。至于扩大募集的规模、频率等事项, 应当与具体扩募资金的用途情况相匹配, 具有相应业务合理性。
4. 受托资金及收益返还的投资者账户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
简评: 无特殊情况, 向投资者支付的受托资金及收益, 都应当返回其参与资产管理计划时使用的结算账户; 仅有在发生特殊情况且在履行内部合规程序的前提下, 才能返还同名账户。
5. 投资比例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四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第二条第(五)项第2点。
简评: 新指引要求的订明大类资产配置比例、总资产占净资产比例(平层不超过200%、分级不超过140%)、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合投资要求(双25%)、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穿透核查以及混合类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要求(大类资产投资比例可以超过80%但对应比例下限不得低于20%等), 在2023年修订的私募资管细则及基金业协会配套自律规则中均已有规定。
6. 关联交易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六十六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第二条第(五)项第7点。
简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关联交易, 系2023年修订后的私募资管细则重点规范的事项之一。区别于一般关联交易可以进行事先概括授权同意, 重大关联交易必须采取逐笔征求意见或通知/公告确认(前提是资产管理合同中约定了此等通知/公告确认的默示同意机制)。在此基础上, 通过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关联方范围、一般关联交易和重大关联交易的区分标准、交易定价、内部审批等内控机制以及信息披露、风险揭示等方式, 对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约束。管理人应当确保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例如网站公示、内部审批等)切实得以执行。
7. 自有资金投资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十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第二条第(三)项第1点。
简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的自有资金跟投, 同样是2023年修订后的私募资管细则重点规范的事项之一, 并从多方面进行了相应约束。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要求即为, 除自有资金在产品成立时参与的情况外, 自有资金参与、退出不得通过合同概括授权方式取得投资者、托管人同意; 采取提前公告、默示同意的方式告知投资者的, 需要在资产管理合同中事先约定了此等提前公告的默示同意机制。
8. 投资顾问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四十条。
简评: 在现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定的基础上, 新指引进一步细化要求资管合同应当订明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投资顾问收费标准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后续如资管计划聘请投资顾问, 资管合同在投资顾问相关章节应当详细披露投资顾问费用相关内容。
2023年修订后的私募资管细则强调, 管理人应当立足于其自身专业服务能力开展私募资产管理业务, 强调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 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聘请投资顾问, 应当基于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策略或者资产配置需求; 而不能片面追求资产管理规模、过度依赖投资顾问、不注重自身专业能力建设; 与此同时, 投资顾问费用应当由管理人统一收取, 不得在计划资产中直接列支, 需由管理人综合评估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采纳情况及业绩贡献后向投资顾问支付。
据此, 管理人所聘请的投资顾问应当是在特定领域、特定策略等方面具有区别于管理人的投研优势, 从而能够在充分发挥管理人主动管理能力的情况下, 叠加投资顾问的专业服务能力, 进而提升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整体投资管理水平。
9. 业绩报酬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第二条第(六)项第3点。
简评: 业绩报酬应当作为分红、退出、清算资金的一部分, 仅在投资者因分红、退出、清算而就该笔资金结束与管理人的受托管理关系时, 由双方按约定各分取一部分收益。
10. 取消集合资管计划验资要求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第三十三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办法》第十条。
简评: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无需以验资为前提条件。
11. MOM产品要求
修订依据: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关注要点(2023年8月版)》第三条第(七)项。
简评: MOM产品所聘请的投资顾问, 同样需满足本文第一部分第8项所分析投资顾问的相关要求。
二、新指引的全新要求
1. 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名称
简评: 为防止投资者基于资产管理计划名称的误导而做出投资决策, 新指引对于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名称提出使用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须经批准或授权、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要求。
2. 不得泄露投资信息
简评: 除依法依规提供信息外, 新指引特别指出, 资管合同当事人均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信息(例如持仓信息、交易信息等)。此等要求为加强管理人对于投资信息这类非公开信息的管控提供了相应规则依据。
3. 明确托管人负有向管理人披露关联方及关联证券信息的义务
简评: 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关联方包括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 投资于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发行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属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的重大关联交易。据此, 为配合管理人对于产品关联交易的管控, 新指引要求托管人需要向管理人披露关联方及关联证券信息, 该等调整为管理人向托管人收集关联方及关联证券信息提供了相应规则依据。
4. 投资指令的授权、内容细化
简评: 新指引对于投资指令的授权、内容提出了更为细化的要求, 要求投资指令的授权订明生效条件、交易权限、被授权人名单的通知及更新等, 要求投资指令的内容订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与账户等。
5. 新《风险揭示书指引》新增内容
简评: 除了在现有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监管规定基础上所要求揭示的风险之外, 新指引还要求应当特别揭示投资境外资产所涉风险、区分表述重大关联交易/一般关联交易的风险等。这在过去一段时间的备案实务中已有要求, 并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提示文本。
三、新指引对原指引体例的调整
1. 管理人对托管人的监督内容由管理人权利调整为管理人义务
简评: 由管理人权利到管理人义务的调整, 体现出监管要求管理人加强对托管人监督的导向。
2. 基本情况章节要求订明资管计划的费用情况
简评: 新指引要求基本情况章节应当订明资管计划的费用情况, 将有利于投资者更直观、明确的查阅产品的费用安排。后续在拟定资管合同的过程中, 管理人可以考虑在基本情况章节订明资管计划的主要费用类型、费率等费用情况。
3.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增设“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章节
简评: 新合同指引删除了原“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章节中委托财产的移交、追加和提取内容, 同时参考集合资管计划的合同体例, 要求单一资管计划增设“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章节。另外, 单一资管计划的“资金出入”也将可以用参与、退出来指代, 由此, 各项法规中提及参与、退出的相关条款, 也将根据其语境, 在集合资管计划之外一并约束单一资管计划。
4. 将服务机构与投资顾问并入“服务机构及投资顾问”章节
简评: 新指引将服务机构与投资顾问并入同章节, 后续在拟定资管合同的过程中, 管理人需在“服务机构及投资顾问”的独立章节补充服务机构(如有)相关内容。
四、整改要求
根据新指引的要求, 新指引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施行后不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做强制整改要求, 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对存量资产管理计划的合同内容进行调整。
简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新资管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
作者:安冬 汪健 邹泽慧来源:通力律师

2023年12月15日, 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契约式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发布了修订后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单一资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