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三)

来源:稼轩律师

文章摘要
小编 由于前两期《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的热度高涨,小编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今天我们将紧接上一期将剩余的全部内容特别放送,各位如饥似渴的读者们,就问你们满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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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前两期《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的热度高涨,小编有了一个大胆的想法~
今天我们将紧接上一期将剩余的全部内容特别放送,各位如饥似渴的读者们,就问你们满不满足!!!(PS:悄悄告诉你,文末有福利哦~)
废话不多说,问题继续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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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法院判定抚养权的标准是什么?
赵婧律师
根据最高院1993年发布的《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原则为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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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是否可以举例说明哪些情形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
赵婧律师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予以考虑:
(1)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一方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或已做绝育手术及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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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为什么普遍认为孩子抚养权给母亲的可能性比较大?
赵婧律师
这是因为一般哺乳期内的孩子以随母亲生活为准。另外,因为实际生活中母亲带孩子较多,父母离婚后若改变生活环境一般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故实践中习惯认为孩子给母亲的较多。
不过,即使是哺乳期内的孩子若父母双方协商一致由父亲直接抚养也是可以的,若母亲有以下情形也可以随父亲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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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抚养权归属是否需要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赵婧律师
对于具备一定行为能力的未成年子女(原规定为十周岁以上的,现《民法总则》规定一般八周岁以上视为具备一定行为能力)父母双方对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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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申请变更抚养权,变更条件是什么?
赵婧律师
夫妻双方离婚后可以根据未成年子女的需要申请变更抚养权,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可以支持变更抚养权: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另外,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权或双方轮流抚养的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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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抚育费的给付期限是?
赵婧律师
抚育费一般给付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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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抚育费都包含哪些花费?
赵婧律师
抚育费包含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当然,父母双方若协商重大教育、医疗支由双方另行协商负担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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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抚育费是否必须给付?
赵婧律师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当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但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够保障自己可以独立负担孩子成长所需的全部费用,并不影响孩子健康成长的,可以允许父母双方协商由一方抚养并负担子女的全部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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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抚育费的支付标准是什么?
赵婧律师
抚育费给付数额一般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来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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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增加抚育费?
赵婧律师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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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抚育费的给付方式法律是否有强制规定?
赵婧律师
一般情况下抚育费支付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定期,如按月、季度或按年支付。实务中一般会要求提前支付抚育费,比如按年支付的,应在本年度末支付下一年度的抚育费。
另外,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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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若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该如何行使探望权?
赵婧律师
一般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双方都应约定清楚,如果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另一方可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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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不是就丧失了子女的监护权?
赵婧律师
监护权是法定的,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同时,监护权及抚养权既是父母所享有的权利,也是父母应对未成年子女承担的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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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通过诉讼离婚后是否需要再去办理离婚登记?
赵婧律师
一般不需要,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与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离婚证的效力是等同的,如果考虑到以后的再婚登记,可以在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要求法官开具生效证明,办理再婚登记时出具原判决书或调解书以及生效证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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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离婚之后如何办理户口相关手续?
赵婧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及《西安市公安局办理各类户口实施细则》的规定,离婚之后一方若要办理分户或迁户手续,另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派出所可按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办理迁移手续;或为当事人在不改变户主条件的情况下,另单独打印一个《户口簿》,与户主关系按“非亲属”,以方便当事人使用。具体准备材料以当地户籍办理机关的要求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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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否可以变更子女姓名?
赵婧律师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及公安部(公治〔2002〕74号通知)的规定不可以,未经双方协商一致而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办理,若一方隐瞒离婚情况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应予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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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遗产的范围?
赵婧律师
根据《继承法》及《最高院关于执行继承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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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继承开始时间及方式?
赵婧律师
继承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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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法定继承的继承范围及顺序?
赵婧律师
男女的法定继承权平等。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除此之外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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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在什么情况下法定继承人可能丧失继承权?
赵婧律师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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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如何认定遗弃、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赵婧律师
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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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如何认定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赵婧律师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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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如何处理法定继承权?
赵婧律师
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子女、孙子女等)代位继承,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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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何处理法定继承问题?
赵婧律师
这种情况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事件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一时间死亡,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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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遗嘱都有哪些形式?
赵婧律师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5)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大。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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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如何办理公证遗嘱?
赵婧律师
根据《遗嘱公证细则》的规定,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应当亲自到遗嘱人住所地或遗嘱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申办,需携带证件材料:
(1) 遗嘱人的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材料;
(2) 遗嘱涉及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3)其他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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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自书遗嘱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赵婧律师
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及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的制作日期及遗嘱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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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自书遗嘱是否一律有效
赵婧律师
自书遗嘱有效的前提是遗嘱人自身精神状况良好、意识清醒,具有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此外还需注意两点:第一,遗嘱人只能处分自己的合法财产,若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为无效;第二,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在处理遗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留下必要的份额,剩余部分才可按照遗嘱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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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自书遗嘱都有哪些注意事项?
赵婧律师
我们建议如果遗嘱人身体状况允许尽可能地多书写几份遗嘱,交由不同的人保管。另外,如果条件允许,可将书写遗嘱的过程以录音或录像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防日后继承人间对遗嘱的真实性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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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如何选择遗嘱见证人?
赵婧律师
一般除了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等以外的人都可以做遗嘱见证人,我们建议选择与遗嘱人熟识、并了解遗嘱人意愿的朋友、邻居等行为能力正常的人做见证人,这样有助于化解日后可能存在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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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若有数份内容相互抵触的遗嘱该如何处理?
赵婧律师
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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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若遗嘱人立了遗嘱,但生前又将遗嘱中涉及的财产作了不同意思的处分,继承开始后该如何处置遗产?
赵婧律师
若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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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什么是遗赠抚养协议?
赵婧律师
根据《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
需要他人扶养,并愿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人为扶养人。
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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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遗赠抚养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赵婧律师
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扶养人为组织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址、法定代表人及代理人的姓名;
(2)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意思表示;
(3)遗赠人受扶养的权利和遗赠的义务;扶养人受遗赠的权利和扶养义务,包括照顾遗赠人的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和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归属等;
(4)遗赠财产的保护措施或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
(5)协议变更、解除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6)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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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的条件是?
赵婧律师
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扶养人必须是遗赠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公民或组织,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履行扶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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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申请遗赠抚养协议公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赵婧律师
根据《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需要提交以下证件材料:
(1)当事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申请表;
(2)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
(3)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4)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遗赠人的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5)遗赠财产清单和所有权证明;
(6)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出具的扶养人的经济情况和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7)扶养人有配偶的,应提交其配偶同意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书面意见;
(8)遗赠扶养协议;
(9)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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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对于需要公证的遗赠抚养协议公证处会审查哪些内容?
赵婧律师
根据《遗赠抚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以下内容需要记入笔录:
(1)遗赠人和扶养人的近亲情况、经济状况;
(2)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原因;
(3)遗赠人遗赠财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质量、价值、座落或存放地点,产权有无争议,有无债权债务及处理意见;
(4)扶养人的扶养条件、扶养能力、扶养方式,及应尽的义务;
(5)与当事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意见;
(6)遗赠财产的使用保管方法;
(7)争议的解决方法;
(8)违约责任等。
此外,还会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1)当事人之间有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础,一般居住在同一地;
(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协议条款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具体、可行;
(3)遗赠的财产属遗赠人所有,产权明确无争议;财产为特定的、不易灭失;
(4)遗赠人的债权债务有明确的处理意见;
(5)遗赠人有配偶并同居的,应以夫妻共同为一方签订协议;
(6)扶养人有配偶的,必须征得配偶的同意;
(7)担保人同意担保的意思表示及担保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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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赡养人之间是否可以订立赡养协议?
赵婧律师
根据《赡养协议公证细则》可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的义务,不可通过签订《赡养协议》而免除某一方的赡养义务。另外,《赡养协议》一般涉及财产处置,最好有见证人或申请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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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赡养协议应包含哪些内容?
赵婧律师
根据司法部1991年印发的《赡养协议公证细则》的规定,赡养协议应包含以下内容:
(1)被赡养人和赡养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
(2)被赡养人和赡养人之间的关系;
(3)赡养人应尽的具体义务。包括照顾被赡养人衣、食、住、行、病、葬的具体措施及对责任田、口粮田、自留地的耕、种、管、收等内容;
(4)赡养人提供赡养费和其他物质帮助的给付方式、给付时间;
(5)对被赡养人财产的保护措施;
(6)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
(7)违约责任;
(8)如有履行协议的监督人,应到场并在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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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遗产如何分配?
赵婧律师
如无遗嘱,法定继承的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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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如何理解遗产的特留份规定?
赵婧律师
这个一般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对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要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二、对胎儿也应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若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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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继承遗产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关系?
赵婧律师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便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同时,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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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如何放弃继承权?
赵婧律师
一般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向其他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最好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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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什么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赵婧律师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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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一般是指哪些情况?
赵婧律师
根据《收养法》及民政部2014年颁发的《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的规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是指生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根据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之一出具的能够确定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相关证明:
(1)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重特大疾病证明;
(2)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重度残疾证明;
(3)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死刑的判决书;
(4)生父母均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且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等。
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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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生父母将未成年子女送养后还可以再生育吗?
赵婧律师
不可以,生父母送养未成年子女的不得以送养为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且办理送养登记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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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收养人需符合什么条件?
赵婧律师
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
其中,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当相差四十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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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法律是否限制收养未成年人的人数?
赵婧律师
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过,以下情形可以不受收养一名的限制:
(1)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或儿童;
(2)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的;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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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收养关系自何时成立?是否需要办理公证?
赵婧律师
收养关系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一方要求办理公证的,应当办理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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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具体应在哪个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赵婧律师
收养登记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具体地域管辖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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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办理收养登记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赵婧律师
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2)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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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那外国人办理收养登记应该提交哪些材料?
赵婧律师
首先,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通过所在国政府或者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其次,前述收养人的收养申请、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是指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经其所在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或者领馆认证的下列文件:
(1)跨国收养申请书;
(2)出生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职业、经济收入和财产状况证明;
(5)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6)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
(7)收养人所在国主管机关同意其跨国收养子女的证明;
(8)家庭情况报告,包括收养人的身份、收养的合格性和适当性;
(9)家庭状况和病史、收养动机以及适合于照顾儿童的特点等。
在华工作或者学习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提交前款规定的除身体健康证明以外的文件,并应当提交在华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职业、经济收入或者财产状况证明,有无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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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除了上述材料外对收养人是否还有其他要求?
赵婧律师
有的。首先,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需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其次,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其中,外国夫妇共同来华收养的,也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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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送养人送养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赵婧律师
国内送养的,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规定,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跨国送养的,根据《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的 规定,送养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送养人的身份证件)、被收养人的户籍证明等情况证明,并根据不同的情况提交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包括已经离婚的)为送养人的,应当提交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和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其中,被收养人的生父或者生母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并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以及死亡的或者下落不明的配偶的父母不行使优先抚养权的书面声明;
(2)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被收养人的其他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以及监护人有监护权的证明;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由被收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监护人实际承担责任的证明,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4)由社会福利机构作送养人的,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被遗弃和发现的情况证明以及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情况证明;被收养人是孤儿的,应当提交孤儿父母的死亡或者宣告死亡证明,以及有抚养孤儿义务的其他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送养残疾儿童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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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收养关系成立后如何办理户籍?
赵婧律师
收养人持收养登记证到户口登记机关办理,以西安为例,办理入户所需材料:1、申请人申请书;2、申请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3、被抱养或收养的子女户口地户籍证明或《新生婴儿出生医学证明》;4、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92年4月1日以前收养的附《公证书》)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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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收养关系?
赵婧律师
(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2)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沟通生活的;
(3)收养人与送养人达成一致协议解除的,且征得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养子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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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如何解除收养关系?
赵婧律师
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或通过诉讼解除,协议解除的应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关系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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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收养关系解除的法律后果?
赵婧律师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如果与收养人之间签订了协议,依协议约定处理。 若无约定,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养父母解除与成年养子女的抚养关系的,成年养子女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养父母给付生活费。 因成年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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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律师的关于婚姻家事中有关问题的回答至此就结束啦,有什么想跟广大读者说的呢?
赵婧律师
婚姻和家庭是每一个人一生中都非常关注的大事,这次我整理的《婚姻家事你不可不知的九十九问》除了在公众号中发布,同时还有我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印刷出版的纸质版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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