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目次
无处分权财产及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1)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效力
(2)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无处分权财产及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1)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效力
处分权是财产权最根本的权能,应由财产所有人自己行使或授权他人行使。出资人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或授权,以自己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的行为,侵害了财产所有人的权益,应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其出资行为无效。但为了维护社会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第311条也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换言之,出资人以其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时,原财产所有人请求公司返还该财产,或者当事人之间对出资行为效力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法典》第311条的规定,判定出资行为的效力,进而确定财产的归属。
《民法典》第311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依据该条规定,出资人以不享有处分权的他人财产出资,公司善意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应符合以下要件:
第一,公司在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即公司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资人对出资财产不享有处分权。
一般认为,善意是指受让人有真实的交易目的,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出资人是无权处分。在实践中,出资人出资时,如果公司要求出资人履行了正当的手续,并尽到了谨慎的审查义务,则公司属于善意的交易人。第二,该出资财产转让价格合理。判断转让价格是否合理,一般应依法进行评估。第三,出资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在公司名下,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公司。出资人以他人财产出资,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出资有效,公司取得出资财产所有权;不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出资无效,原财产所有权人有权取回出资财产。此外,需注意的是,对出资效力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公司或者股东,还包括与出资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
(2)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由于犯罪所得有可能是货币,也有可能是非货币财产,因此,对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认定应区分货币与非货币出资,分别认定。
①用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对货币这种属于种类物的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与占有权合一,推定货币占有人为货币所有人,其享有对货币的处分权。基于这种理论,
出资人将贪污、受贿、侵占等犯罪货币所得用于出资,不宜认定为无权处分,公司应取得货币的所有权,该出资行为有效,出资人依法取得与该出资所对应的股权。
在追究出资人犯罪行为责任时,为兼顾公司及受害人的利益,不应直接从公司抽回货币,只能对出资人就该货币形成的股权进行拍卖或变卖。
②用犯罪所得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如果公司对此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该财产系犯罪所得,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公司没有返还该财产的义务,犯罪分子在公司享有的股权,可以参照《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2款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且返还原物有法律依据时,应当考虑向公司支付合理的对价后,由原财产所有人取回。
股东出资(六):无处分权财产及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作者:邵兴全来源:公司法则

本章目次 无处分权财产及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1)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效力 (2)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无处分权财产及犯罪所得出资的效力 (1)无处分权财产出资的效力 处分权是财产权最根本的权能,应由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