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搜狗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百度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的显示方式,却不加避免,采取了与之相似的搜索候选呈现形式,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搜狗输入法在用户事先选定百度搜索的情况下,先于百度公司以类似搜索下拉列表的方式提供搜索候选,实则是利用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引擎使用中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已经形成的百度搜索使用习惯,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候选词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造成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混淆的可能,不当争夺、减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商业机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来源: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2015)海民(知)初字第4135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简介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是百度网www.baidu.com的经营者,百度搜索引擎在中文互联网市场中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声誉。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搜狗公司)是搜狗输入法的开发者,并经营搜狗搜索引擎网站www.sougou.com。
百度公司诉称:其发现上网用户在安装搜狗输入法客户端软件后,在百度搜索引擎的搜索框中使用搜狗输入法输入关键词,在搜索栏下方会自动弹出与搜索关键词相关词汇的下拉菜单,点击下拉菜单中的任何词,网页会自动跳转到搜狗公司经营的搜狗搜索结果页面。百度公司认为,搜狗公司上述行为系故意仿冒、混淆搜索框和搜索结果,搭便车以劫持百度公司流量,对百度搜索引擎具有针对性,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搜狗公司辩称:搜狗公司“灵犀”输入法产品向用户提供搜索候选服务,不构成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灵犀”输入法的搜索候选服务为输入法与搜索引擎技术相结合的创新产物,实现了用户通过输入法产品,在全环境下自主选择,随时调用搜索引擎的便利性,使用户获取信息更简单,不存在针对百度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输入法同行业的其他产品,如谷歌输入法、必应输入法、百度输入法,均在输入法产品中提供搜索候选服务,这表明输入法产品集成搜索功能的行业发展必然趋势,而且至少也表明了百度对于这种服务模式的认可。第三,在不同环境下,“灵犀”输入法对搜索候选是否展现进行了不同的设定,如:系统环境、搜索环境默认展现搜索候选,聊天环境、写作环境仅仅针对新闻类热词、专有名词展现搜索候选,购物环境和网页环境默认不展现搜索候选。即“灵犀”输入法并不存在专门针对百度展现搜索候选的恶意情形。第四,在任何环境下,用户都可以通过点击空格键输入文字上屏(被输入到搜索栏),或通过输入法中的“1、2、3”数字选择输入联想词上屏,或点击搜索候选区域中的“输入”键输入候选词上屏。即搜索候选仅是“灵犀”输入法的增值服务,并不影响用户对输入法核心输入功能的使用,也当然不会干扰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服务的使用。第五,搜狗公司在自己经营的“灵犀”输入法产品内提供搜索候选增值服务,属于搜狗公司经营自主权范畴。且一般用户基于常识就能识别搜索候选为搜狗公司提供,不存在百度所谓的用户将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混淆为百度搜索结果的可能性。第六,“灵犀”输入法从安装过程到具体使用中,都多处向用户提示搜索候选由搜狗公司提供,且多处为用户设置了便捷的选择方式,用户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使用搜索候选功能,“灵犀”输入法在功能设置上已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充分尊重用户的自主选择权。第七,在用户点击“灵犀”输入法的搜索候选之前,文字输入并未上屏,百度搜索功能也并未启用,这部分用户流量并不必然属于百度搜索。当用户发现搜狗输入法能提供网址直达、视频观看等直达结果或其他搜索服务时,基于自主选择而进行使用,这是自由竞争的必然结果。百度公司所谓的“流量劫持”完全是对用户意图的强加与曲解。
判决观察
法院认为,将输入法的功能扩张至搜索领域的做法本身,在技术上具有创新性,也是输入法技术发展的趋势之一。但是,本案双方争议的实质是搜狗公司凭借其在输入法市场的优势地位,利用用户在百度搜索中使用输入法产品的商业机会,来吸引用户使用、体验搜狗公司所经营的搜索业务,以争取更多的搜索业务市场份额。而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的不同设置方式,对搜狗公司争夺搜索业务市场份额将发挥不同的作用,亦将对其他经营者产生不同的影响,引发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争议。由于目前输入法是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必要的工具性软件,搜狗输入法的功能扩张至搜索领域将给搜狗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故作为更为基础的应用软件,搜狗公司在输入法搜索功能的具体设置上应注意尊重公众的知情权,不得违背用户对特定搜索引擎的选择使用意愿,不得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技术创新为由进行不正当竞争。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
一、在百度搜索环境下,搜狗输入法以下拉菜单形式提供搜索候选,点击搜索候选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的行为是否正当。就此,法院考虑了以下四方面的因素:
1、用户的使用习惯和心理预期
法院认为,用户在长期使用百度搜索引擎的过程中,除形成了点击“百度一下”按钮的使用习惯外,还初步养成了点击百度的下拉列表中符合搜索目的的相关提示词,从而进入百度所提供搜索结果页面的使用习惯和心理预期。搜狗输入法推出搜索候选服务时,用户对百度搜索下拉列表的使用习惯已经形成,但是搜狗输入法却并不加以合理避让,而依然采用与之表现形式相同的下拉菜单形式提供搜索候选。
尽管搜狗公司在自己搜狗输入法界面上提供搜索候选服务,但提供该服务的背景是用户已先选择了百度搜索,用户此时已有使用百度搜索的心理预期。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词的呈现位置与百度公司提供搜索下拉提示词的位置基本相同,由于用户已经习惯点击百度提供的下拉列表中的提示词进入搜索结果页,在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下拉提示词呈现位置基本相同、结构相似的情况下,初次使用或前几次使用的用户一般不会对输入框的细节予以关注,而是直接随手点击下拉菜单中与搜索初衷相符的搜索候选,但是进入的却是搜狗公司提供的搜索结果页面,这与相关用户对搜索引擎的选择和使用预期并不相同,可能造成部分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为相关搜索服务仍是由百度公司提供。虽然用户的使用习惯和认知情况是可以通过对搜狗输入法使用方式的逐步摸索、熟悉而改变的,但是用户的使用习惯和认知结果亦是需要花费时间来培养和调整的,尤其对于既已形成的搜索习惯和认知情况的改变难度更大。就目前用户的使用习惯和心理预期而言,在当用户最初的搜索选择是百度搜索时,搜狗输入法却自动在基本相同的位置以下拉菜单形式提供搜索候选,这难免会误导用户,也会影响百度搜索的用户体验,违背部分用户的初始搜索意愿,不当夺走部分本属于百度公司的搜索用户。
2、用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搜狗公司的主张,用户可以自行设置将搜狗输入法默认的搜索候选功能关闭,改变默认的搜索引擎。但是法院认为,根据用户现阶段使用习惯,对输入法最为关注的仍是其基本的输入功能,除非默认的设置会带来相当不好的用户体验,大部分用户不会或不知如何对默认设置进行改变。况且搜狗输入法在安装过程中,并没有提供自定义搜索引擎变更的选择项,只有在安装成功后再点击设置图标,才能对默认搜索引擎进行更改,可见,自定义搜索引擎变更的相关提示亦不具有充分性及明确性。鉴于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功能与百度搜索服务功能的相似性,搜狗输入法作为用户使用搜索引擎时的基础性输入工具,应向用户尽到事先、充分、明确的提示与说明义务,当用户使用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功能时,以更醒目、显著区别于百度搜索的方式,提醒和告知用户注意相关搜索服务来自搜狗公司而非百度公司,以充分尊重用户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的默认开启,以及将搜索引擎默认设置为搜狗搜索,结合搜狗输入法下拉提示词式的搜索候选提供方式,将会使一部分具有选择、使用百度搜索引擎预期的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基于已经形成的对百度搜索引擎下拉列表的使用习惯,直接随手点击搜索候选,从而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这违背了部分用户选择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的初衷,干扰了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使用,并会造成部分用户对搜索结果来源的混淆,也导致百度公司部分流量的损失。
搜狗公司主张,用户在使用搜狗输入法时,可以通过点击搜索候选区域右侧的“输入”键,使得相关候选字上屏,用户还可以通过在输入文字后点击空格键,或选择候选字前的1、2、3等数字使得文字上屏,故搜狗公司认为搜狗输入法并没有影响用户对百度搜索引擎的使用,用户可以在使用百度搜索和搜狗输入法的搜索候选之间进行选择。
对此,法院认为,在互联网时代,便捷的操作是吸引、留住用户的利器,而繁琐或不便的操作则会造成用户的流失。出于用户已经形成的对搜索引擎下拉列表的使用习惯和便利操作的考虑,相当大一部分用户会下意识地选择点击输入框中的搜索候选项。尽管搜狗输入法在每条搜索候选词的最右侧,提供了“输入”按钮,点击“输入”按钮可以使相关文字上屏,用户在如此操作后仍可使用百度搜索。但是,这种设置方式不但增加了用户使用搜索服务的操作步骤和负担,而且当鼠标选中搜索候选词时,该搜索候选词所在的一行输入框区域呈阴影显现,仅有点击搜索候选词最右侧的“输入”按钮才能使相关文字上屏,点击除“输入”键外的其他位置,均是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从表面上看,搜狗输入法向用户提供了选择机会,但其设置方式更侧重于诱使用户点击输入框中的搜索候选词,从而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
3、搜狗输入法经营自主权的边界
法院认为,经营者在自己产品上有自主经营的自由,但经营者在自己产品上开展经营活动并非绝对自由,对他人已使用在先、并为消费者所熟悉或习惯的服务提供方式应有一定避让义务,以免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后果,不正当夺取他人产品或服务的商业机会。搜狗公司认为,在其自营的输入法产品界面内以下拉菜单的形式提供搜索候选,属于行使经营自主权的范畴,其有权决定搜索候选服务的展现内容及展现方式。对此法院认为,用户首先是进入百度搜索页面或至少是将光标置于百度搜索框内,再选择搜狗输入法来输入文字。也就是说,用户是在选定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抱有进入百度搜索结果页预期的前提下,将搜狗输入法作为工具选择来完成文字输入工作。此时,搜狗输入法被用户作为输入文字来完成搜索工作的工具。在此前提下,尽管搜狗输入法有自身的输入框,但该输入框是在用户先选择百度搜索的背景下呈现的,并非一个纯粹在自身产品中进行功能显示设置的问题,而必须考虑用户在先选择使用百度搜索的意愿以及避免与百度公司提供的下拉列表发生混淆的问题。为了避免用户在搜索来源上发生混淆,尊重用户对竞争对手百度公司的在先选择,搜狗输入法搜索候选功能在设置时应注意与百度搜索下拉列表的显示形式进行更明显的区分,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时便足以分辨。
4、行业惯例与搜索功能展示策略
根据在案证据,在搜索环境中,输入法是否提供搜索功能以及输入法的搜索功能以何种形态向用户展现,尚未形成行业惯例。相比之下,谷歌输入法和必应输入法的设置方式可以更好地提醒用户注意提供搜索候选行为的主体与最初用户对搜索引擎的选择和预期有所不同,更尊重用户的选择权和知情权,可有效避免输入法提供的搜索与用户的搜索选择相违背,避免混淆发生。
综上,搜狗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百度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的显示方式,却不加避免,采取了与之相似的搜索候选呈现形式,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搜狗输入法在用户事先选定百度搜索的情况下,先于百度公司以类似搜索下拉列表的方式提供搜索候选,实则是利用搜狗输入法在搜索引擎使用中的工具地位,借助用户已经形成的百度搜索使用习惯,诱导用户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点击候选词进入搜狗搜索结果页面,造成用户对搜索服务来源混淆的可能,不当争夺、减少了百度搜索引擎的商业机会,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搜狗输入法对百度搜索是否存在针对性歧视待遇
法院认为,搜狗输入法针对不同环境采用不同的搜索候选展现策略,该行为并无不当。但是,对于在同样的搜索环境中是否展现搜索候选的问题,搜狗输入法应当采取相同的标准,而不得基于不同搜索引擎的市场占有率考虑而采取“搭便车”或歧视性对待的差别做法。
根据庭审中搜狗公司有关搜狗输入法如何对不同环境进行识别的陈述,将输入法所在环境的网址与系统中预先输入的搜索网站网址进行比对,是输入法识别搜索环境的重要步骤,其原理是如果输入法所处界面网址与用于比对的某一搜索网址相符,则表明在搜索环境中。在技术上,搜狗公司对用于比对的搜索引擎网址的预先设定有控制权,能够决定在哪些搜索引擎中启动搜索候选。
现有证据显示,在雅虎、搜搜和360搜索环境下,搜狗输入法均未展现搜索候选。鉴于搜狗公司未能就单独针对百度搜索引擎进行搜索候选显示的原因加以合理说明,法院认定,本案中搜狗输入法就搜索环境中是否展现搜索候选,对百度搜索采取了有针对性的区别歧视对待,以达到争夺、分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百度搜索市场的目的,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上,法院判决搜狗公司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十万元。
利用用户操作习惯诱导其使用软件候选功能,与现有服务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知识产权那点事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搜狗公司主观上明知或应知百度搜索引擎下拉提示词的显示方式,却不加避免,采取了与之相似的搜索候选呈现形式,主观上具有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