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来源:扬州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李某以其投资失败、家人生病等理由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转账交付李某,期间李某陆续还款部分。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2021年10月,李某以其投资失败、家人生病等理由向张某借款,张某通过信用卡套现方式转账交付李某,期间李某陆续还款部分。双方于2021年11月进行对账结算,李某共欠张某借款本金和利息合计7万余元。由于李某至今没有归还,张某提出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7万余元并按欠条约定支付相应违约金。
裁决结果
一、李某依法应当向张某返还取得的资金及使用期内因信用卡逾期还款产生的7万余元的费用。
二、驳回对张某主张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中张某向李某出借的款项均系张某通过信用卡套取的资金,李某也明知非张某的自有资金。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应当返还本金及基于信用卡的利息,合同约定利息及违约金因合同无效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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