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地区2018年度知识产权案件司法大数据分析报告

来源: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一部分 前言 在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特征下,知识产权是释放社会创造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高效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保护作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键所在。
第一部分 前言
在以创新驱动发展的时代特征下,知识产权是释放社会创造活力、推动企业转型升级的内在动力。高效发挥知识产权的激励保护作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关键所在。本报告旨在对重庆地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进行梳理分析,得出此类案件的具体现状与总体发展趋势,以期为公众提供有效的实践指引。
由于实践中尚存大量和解、调解等未公开发布的案件,实际发生的案件数量可能远大于公开的数据统计,并且鉴于网站更新数据的滞后性,亦存在一定数量的案件发生于本报告作出之前,但无法在Alpha案例库中检索之情形。因此,本报告数据统计只根据Alpha数据库中所显示的数据进行分析。
本报告从整体情况分析、案由分布、行业分布、程序分布、裁判结果、标的额、审理期限、法院、高频法条等九大板块对 2018年度重庆地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进行细致分析,旨在通过不同于以往的分类情况对重庆市知识产权相关案件进行分析,从而更全面、更有针对性地分析研究出重庆地区不同层级法院、不同案由、不同标的额之间的知识产权案件的现状、特点与发展趋势。
第二部分 检索说明
一、检索条件

二、检索结果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截至2018年12月31日,2018年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例裁判文书总量共计4625份。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囿于数据来源和检索关键词所限,本报告与实际审判情况存在一定偏差。
第三部分 基本情况分析
一、案件整体情况分析

截止至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总量为4625件。根据该组数据可知,从2月份开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数量就呈上升趋势,在7月和10月案件数量相对有所下降,但从第四季度开始,案件数量就成指数型增长,到12月份审结的案件就达到上千件。
二、案件案由情况分析

截止至2018年12月,重庆地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案由主要是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有4179件,占90%以上,其次是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类,不正当竞争纠纷类。

而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中,最多的便是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有3588件,占比高达85.9%;其次是商标权、专利权权属、纠纷类案件,二者占比较为接近;确认不侵权诉讼和网络域名纠纷案件数量极少。
三、涉案行业分布情况分析

截止至2018年12月,重庆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涉及行业主要集中在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文体行业所占案件比例较高,究其原因在于文体、娱乐行业的公众性较强、社会参与程度高,而社会公众、甚至部分企业对相关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差,使得该行业的侵权事件发生频率较高,在这其中盗版侵权和商标恶意抢注又是最为常见的。
四、审理程序分布情况分析

截止至2018年12月,重庆市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表现为,一审案件有4305件,二审案件有280件,再审案件有6件,执行案件有33件。
知识产权案件一审案件占93.08%,从侧面也可反映出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多数案件通过一审即可解决争议。但是该图表数据仅供参考,因为部分进入二审或再审还未审结的案件,尚未进入该数据库中,才导致上述案件数量较少。部分执行案件也因未完整上传执行法律文书,而未得到有效的数据。
五、案件裁判结果分析
(一)一审裁判结果:

截止至2018年12月,当前条件下撤回起诉的有1224件,占比为7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511件,占比为29%;全部驳回的有15件,占比为1%。从上图可以看出,一审裁判结果中撤诉占比69.51%,究其原因可能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调和下,达成和解协议而撤诉。法院支持原告诉求的案件比例很高,这是因为知识产权案件权属基本清晰,而侵权行为较为直接和明显,因此全年仅15件案件被全部驳回诉求。
(二)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98件,占比为61%;撤回上诉的有55件,占比为34%;改判的有6件,占比为4%。
六、案件争议标的额分析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3352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21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3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1件。
七、审理期限分析

通过对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的审理时间更多处在31-90天的区间内,平均时间为62天,大部分知识产权案件在审限内都能得到有效的审结。
八、审理法院分析

因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级别较高,通常是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通过上表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出,案件数量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随着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的正式成立,它将负责审理地点位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更多与知识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件将会在该法院进行审理。
九、高频实体法条与程序法条分析
(一)高频实体法条:

《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3修订)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十三)模型作品,是指为展示、试验或者观测等用途,根据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成的立体作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二)高频程序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 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修正)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四部分 结语
综上,通过分析重庆地区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件的数量可知,重庆地区此类案件依旧呈现出上涨的态势;从案由分布来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类案件仍占主要部分;从诉讼行业分布情况来看,文体、娱乐行业涉及诉讼的案件较多。我们建议,企业在加强科技创新的同时,也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要完善相关规章制度,而且要引进懂管理、通法律、会保护、善运营的专门人才,要注重知识产权布局,提升维权意识,规避侵权风险,必要时可引入专业化法律服务团队,与企业共同维护知识产权;公众在文艺创作、发明创新的同时,要加深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要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我们希望该报告能够使企业和个人更直观地感受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和方向,也希望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制度能够得到更好的完善,为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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