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住建部、工商总局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作了修订并于近日公布。本文旨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和2017版进行新旧版的对比以及解读。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变化:
二、 解读
本次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修改,主要体现在: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证金两个方面。
首先,关于缺陷责任期。对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的认定,由原实际竣工之日为起算点修订为通过竣工验收之日为起算点。对于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验收的,缺陷责任期由原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修订为自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90天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增加了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验收的情形,在此情形下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算。另外,对于缺陷责任期期限明确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此期限包含延长部分。
对缺陷责任期内缺陷责任的承担,划分为两类:一类是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第二类是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第一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责任,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若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的,发包人则可按照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保函中扣除,超出金额的可索赔。若承包人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也仍不免除其赔偿责任,也即承包人不仅要承担因其原因造成的缺陷责任,而且还要对此损失进行赔偿。第二类第三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由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其次,关于质量保证金。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明确了已缴纳保证金或提供了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即不用再行扣留,也即履约担保与质量保证金此二者存一项即可。另外,此次修订还对质量保证金的额度限制进行了修订,即由5%修订为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同时增加了保函的限额也为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对于质量保证金的退还,一方面明确了发包人在退还质保金时还需付息;另一方面,在退还的具体事项上,不再以最终结清的约定退还,新增了退还程序,即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相关责任的,期满即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质保金。发包人在接到该申请的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若无异议,则应按约返还;若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返还,逾期未返还将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若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14天不答复的,经催告后14天仍不答复,则视为认可申请。最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若对保证金的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费用有争议的,按合同约定的关于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最后,本次修订对保修期内发现工程村缺陷或损坏的,增加了书面通知的程序,除外情形则是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的才可口头通知。
综上,本次修订对缺陷责任期以及质保金的修订,无论是从缺陷责任期起始时间的认定、责任承担的划分,还是对质保金金额的限度、退还的流程,都大大增加了对承包人各项权益的保护,减轻了承包人一定限度的负担,对承包人来说是较为有利的。但同时,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版本,不具有强制性,指导作用可能会更强一些,未必一定会达到修订此示范文本之处所想达到的初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新旧版解读
作者:黄彦婷来源:德恒律师事务所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事人的权益,住建部、工商总局对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作了修订并于近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