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两部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两文旨在通过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以及对企业的分类监管,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
1. 出台背景
《公布办法》出台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人社部门”)向社会公布。此前,全国共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但这项制度在实践中存在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另外,原劳动保障部于2003年印发了《关于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指导意见》,全国共有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建立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的规范性文件。但是,仍有一些地区尚未开展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评价工作,已开展的地区也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统一、评价不够规范等问题。
为了贯彻《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等规定,人社部于2016年7月25日及9月1日分别颁布了《公布办法》和《评价办法》。
2. 主要内容
(1)《公布办法》列出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于存在该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人社部门将定期在其门户网站以及所属行政区域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上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同时,人社部门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用体系。
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2)人社部门会根据《评价办法》所列9种情况对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进行评价,诚信等级划分为A、B、C三级。根据评分的结果,将采取减少或增加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频次或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对象并约谈主要负责人等措施。同时,人社部门会将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结果归入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
人社部门的评价参考项目为:(一)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遵守劳务派遣规定的情况;(四)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五)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六)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七)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八)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九)其他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3. 律师简评
(1)今后人社部门将对用人单位实施诚信等级评价、实行分类监管,用人单位应主要根据《评价办法》规定的评价参考项目,确认劳动用工过程中是否存在不合规的情况(如劳务派遣员工问题、社会保险缴纳问题等)并适时作出调整。
(2)根据《公布办法》和《评估办法》,对于劳动违法行为,人社部门将与工商、金融、住房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对企业实行联合惩戒。作为用人单位,应提高劳动合规意识、加强劳动合规管理。
《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简评
作者:金英兰 张杨立来源:金诚同达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两部规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以下简称“《公布办法》”)及《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以下简称“《评价办法》”)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