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六大方面共计25条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要求,旨在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目前我国从事保理业务的主体主要为两类,一类是商业银行,另一类是商业保理企业。
前者从事的保理业务为银行保理,后者从事的保理业务为商业保理。
在2014年,原银监会就以部门规章的形式颁布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银行保理业务予以规范,但是对于商业保理业务,商务部仅分别于2012年及2013年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保理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就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做了简要规定。
2018年4月20日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典当行的监管职能被划归至银保监会,本通知是银保监会对保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后发布的首份监管文件。
本文将对通知的重要条款进行解读,并谈谈我们对保理业务的一些看法。
一、依法合规经营
(一)商业保理企业开展业务,应遵守《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回归本源,专注主业,诚实守信,合规经营,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汉盛解读
我国《合同法》分则中没有关于“保理合同”的规定,保理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商业保理企业在开展业务时常以《民法总则》、《合同法》总则等为依据,司法实践中的案由也多数确定为“其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民法典·合同编(草案)》已将“保理合同”单列一章,在不久的将来,《民法典·合同编》将对保理业务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对保理业务各参与方加强法律层面的保护。
(三)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的以下服务:
1. 保理融资;
2. 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
3. 应收账款催收;
4. 非商业性坏账担保。
商业保理企业应主要经营商业保理业务,同时还可经营客户资信调查与评估、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汉盛解读
通知对商业保理业务进行了定义。虽然该定义与以往文件中的表述存在相似之处,但本次银保监会从“供应商”的视角出发进行定义,我们认为这进一步阐明了保理业务作为供应链金融的定位。
(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
1. 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 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融入资金;
3. 与其他商业保理企业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4. 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
5. 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商业保理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6. 基于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寄售合同、权属不清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等开展保理融资业务;
7. 国家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汉盛解读
本条列明了商业保理的经营红线。
(1)吸收公众存款、P2P资金、北金所、资管机构、私募基金以及商业保理企业间拆借等资金来源都被严令禁止。
(2)以前部分商业保理企业靠着十倍杠杆,拿着更高的利息,做的却是银行贷款的事,而保理业务核心的应收账款只是随便在中登网做一个登记以满足合规要求而已。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常常能看到法院把保理法律关系界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来裁判,因为那些保理业务实质上就是流贷业务。本通知发布以后,商业保理企业得把流贷业务还给银行来做,因为那是银行的专业,而自身则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服务好该服务的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
(3)曾经商业保理企业还有一块巨大的业务即票据贴现业务。在这类业务中,只要有一份表面上看起来真实的贸易背景,商业保理企业就可以基于此贸易背景从客户手中拿到票据再打个折给客户融资,接着只要等票据到期去银行办理托收即可。对于这类业务,商业保理企业的风控部门几乎只有一项工作,那就是判断票据是不是伪造的,只要票据真实其他一切好说。然而,正是因为这类业务过于简单门槛太低,我们才能听到保理业的从业人员讲述去承兑银行尽调,结果发现那个被尽调银行网点居然是骗子临时装修伪造的这种荒唐事。从今往后,商业保理企业必须要“放高姿态”,忍痛和容易赚钱的票据贴现业务说再见,逐步提高主业即正向保理的业务比重,真正起到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作用。
(4)商业保理业务包括应收账款催收,但本条也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仅可以从事与保理有关的催收和讨债业务。此前,51信用卡因涉嫌暴力催收被推上了舆论的风口浪尖,因此商业保理企业在进行应收账款催收时必须注意方式方法,用更加温和的方式把钱讨回来。
(五)商业保理企业可以向银保监会监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融资,也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发行债券、再保理等渠道融资。融资来源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汉盛解读
本条明确了商业保理企业的资金来源,其实这些渠道本就是商业保理企业的融资渠道,只是上一条把其中一些原有的渠道给堵住了。
另外,我们认为保理ABS也属于符合要求的融资渠道。在ABS业务中,我们经常能在交易结构中看到保理的身影,加入保理一方面能够帮助管理人“偷懒”。说是“偷懒”,实则是一种分工,由对底层资产更为熟悉和专业的保理企业进行详细尽调,避免管理人直接面对底层资产以至于扒拉到天昏地暗仍一头雾水。这样的结构设计使得该ABS产品还增加了保理企业的信用,进一步降低了业务风险。另一方面,加入保理还能让ABS业务在法律层面上更为清晰,从而避免法律风险。
(六)商业保理企业应积极转变业务模式,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惠及更多供应链上下游中小企业;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主业集中于实体经济、技术先进、有市场竞争力的产业链上下游中小企业,助力实体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
汉盛解读
除了上文提到的变相流贷和票据贴现业务外,还有一种业务模式深受保理企业的青睐,那就是反向保理业务。反向保理,顾名思义就是反着来,针对一家家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做起来太累,那不如找到一家核心企业,比如国企央企或者上市公司,然后拼命抱紧其大腿,做该核心企业的应付账款业务,因为反过来说就是做了许多家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企业还认为做反向保理业务可以降低风险,因为只要把这家核心企业彻底摸透就够了。这些思路看似挺对,然而其逻辑的出发点本身就是错的,保理企业认为核心企业永远不会倒,所以业务可以一直进行下去,但如果哪天核心企业破产了呢?保理企业也就跟着一起完蛋了,因为核心企业对保理企业来说就是100%的风险,这样做业务压根没有一丁点的风险分散。
因此,通知强调保理企业要逐步提高正向保理业务比重,对保理企业提出了回归本源的要求。做正向保理业务,就必须深入了解一个企业,摸清企业的生态体系,以便设计出针对该企业的保理业务方案。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通过不断地积累、打磨和修正,这样其他竞争对手就无法快速模仿和复制你的方案,而一旦业务模式定型并成熟,在行业内形成推广效应也就成为了顺理成章的事。最重要的一点,正向保理业务虽然又苦又累,赚的钱也因规模小而显得少,但这种业务模式才能做到分散风险,才能使资金真正流向供应链上下游需要资金的中小企业。
二、加强监督管理
(七)商业保理企业应遵守以下监管要求:
1. 受让同一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50%;
2. 受让以其关联企业为债务人的应收账款,不得超过风险资产总额的40% ;
3. 将逾期90天未收回或未实现的保理融资款纳入不良资产管理;
4. 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低于融资保理业务期末余额的1%;
5. 风险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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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列出了五大监管要求,即单一客户集中度不超过50%;关联交易不超过40%;逾期90天就纳入不良;风险准备金按1%计提;以及业务杠杆最大为10倍。我们知道有些核心企业专门成立了保理企业做集团内部的业务,一方面因为保理的存在,核心企业可以延长其应付账款的账期,另一方面到年底时把保理企业并入报表还能增加集团利润,那么本条监管要求的第2点将对这类保理企业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稳妥推进分类处置
(十五)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企业。其中“失联”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企业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上一年度市场监管部门年度报告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各金融监管局要督促非正常经营类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整改。非正常经营类企业整改验收合格的,可纳入监管名单;拒绝整改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的,各金融监管局要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将其纳入异常经营名录,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汉盛解读
实际上从业内得到的信息,各地金融局已经在对融资租赁行业、保理行业展开排查工作了,通知只是强调整治的重点是“失联”和“空壳”等非正常经营类企业和违法违规经营类企业。
曾经市场传言保理企业将暂停注册,这个消息让不少人像囤积稀缺商品一样疯狂注册、收购保理企业,以期未来升值。这些保理企业要么做一点通道业务赚取手续费,要么干脆就放着不做业务,这就是通知所指的“空壳”企业。我们认为监管对“空壳”企业的清理工作在传达一个信息,即壳资源将越来越不值钱。如果你是实干家,国家政策会一路开绿灯全力支持,但如果你只是为了拿一张金融“证书”来彰显自身能力,那对不起,你的“证书”将会作废。
总结
通过对通知的研读,我们认为这是监管层对金融行业大整治的延续。保理业务的本质是供应链金融,保理业务的服务对象是产业链上下游的中小企业。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如果企业能够拿到更低成本的银行贷款资金,想必也不会采用保理融资的方式,正是因为中小企业缺少抵押等强担保措施,因此其应收账款就显得尤为珍贵,也就对保理业务产生了依赖。既然如此,保理企业不如就“放下身段”,拥抱广大的中小企业,因为这些中小企业才是商业保理的“衣食父母”,也才是真正需要商业保理服务和帮助的群体。
世上有很多“捷径”,在保理这个行业里,前文提到的变相流贷、票据贴现和反向保理都是,这些看似简单快速的“捷径”表面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不少人觉得自己运气好,头破血流地挤入“捷径”,然而走着走着却发现已经掉进坑里。转过头看看旁边正向保理的道路上只有寥寥数人在走,他们虽然走得慢但却走得扎实,这时你再想回到大路上,结果裁判员告诉你必须在起点从头来过,而在从头来过之前,你还得先想办法从坑里爬出来。
既然如此,不如当初就选择本源之路吧!起码,还有一个叫法律的伙伴一直支持着你。
闲聊《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作者:王诗钧 洪瑜 胡胜训来源:汉盛律师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以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以下简称“通知”),从六大方面共计25条对商业保理企业的经营行为提出了规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