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与资产管理专刊(2024年2月)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监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召开 2024 年工作会议,部署八项重点举措:一是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常态化机制,落实机构、股东、高管、监管、属地、行业六方责任;二是积极稳妥防控重
监管动态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召开 2024 年工作会议,部署八项重点举措:一是全力推进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化险,健全金融风险处置常态化机制,落实机构、股东、高管、监管、属地、行业六方责任;二是积极稳妥防控重点领域风险,强化信用风险管理,加大不良资产处置力度;三是坚决落实强监管严监管要求,严格执法、敢于亮剑;四是跨前一步强化央地监管协同,加强信息交流共享和重点任务协同;五是着力防范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强化抓早抓小,保持高压震慑;六是坚定不移深化金融改革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七是精准高效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八是平稳有序完成机构改革任务。
2月4日,证监会召开走访上市公司工作推进会,旨在加快落实部署走访上市公司工作、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全国视频会议精神,把推动上市公司业绩改善和投资意愿修复作为推动经济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的重要举措。针对20个省开展现场走访时上市公司提出的涉及税收政策、融资、土地、进出口、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诉求,已逐家公司、逐个事项形成工作台账,抓紧研究解决。会议强调要立足于解决制约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增强地方证监局与地方政府工作合力,共同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和投资价值的提升。
2月4日,证监会官网发表题为《证监会依法从严打击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文章,披露近三年共办理财务造假案件 203 件,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一直是证监会的执法重点,让造假者“倾家荡产、牢底坐穿”。在年报披露关键期,监管层表态对各类违法违规主体采取“高压严打”之势,彰显净化证券市场、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让试图挑战监管权威的违法违规者心存敬畏,从根源遏制违法行为,提振投资者信心,有利于资本市场健康长远发展。
2月5日,证监会上市司召开座谈会,就进一步优化并购重组监管机制、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提升投资价值征求部分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意见建议。后续,证监会将科学统筹促发展与强监管、防风险的关系,多措并举活跃并购重组市场,具体措施包括:提高对重组估值的包容性,支持交易双方在市场化协商的基础上合理确定交易作价;坚持分类监管,对采用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等评估方法的大股东注资型重组要求设置业绩承诺,其他类型重组的交易双方可自主协商是否约定业绩承诺;研究对头部大市值公司重组实施“快速审核”,支持行业龙头企业高效并购优质资产;支持创业板和科创板公司并购处于同行业或上下游、与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的优质标的;支持上市公司之间的吸收合并,进一步拓宽多元化退出渠道。同时,继续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加强监管、防范风险,坚决查处重组交易中的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壳公司”炒作等乱象。
2月5日,证监会上市司召集12家上市公司召开推动上市公司提升投资价值专题座谈会。上市公司要切实承担提升自身投资价值的主体责任,高度重视提升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建立提升投资价值内部长期机制,依法充分运用好股份回购、大股东增持、常态化分红、并购重组等市场工具,主动提升投资者回报,积极维护市场稳定,合力提振投资者信心。
2月5日,证监会发布《严惩操纵市场恶意做空切实维护市场稳定运行》一文,称通过加大交易行为监管力度、丰富线索筛查手段、加强“穿透式”交易监控、运用多维技术手段收集市场情报、会同公安部开展联合研判等多种方式,发现多起涉嫌操纵市场恶意做空案件,并对三起典型案件予以发布。此举表明了监管机构对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重视和保护,也对操纵市场的违法行为发出了严厉的警告和惩罚。当前市场持续调整,市场对做空行为十分关注,证监会此举对于维护市场公平和信心具有积极意义。
2月6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以答记者问的方式,回应了进一步加强“两融”融券业务的监管安排。证监会提出了暂停新增转融券规模、严禁证券公司向利用融券实施日内回转交易(变相T+0交易)的投资者提供融券、持续加大监管执法力度等三方面进一步加强融券业务监管的措施。
2月18日至19日,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监管与高质量发展系列座谈会,就加强资本市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与会代表建议严把IPO准入关,加强上市公司全过程监管,坚决出清不合格上市公司,从根本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增加投资回报。坚持以投资者为本的理念,规范各类交易行为,提升制度公平性。发展壮大专业投资力量,推动更多中长期资金入市。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定不移深化资本市场改革,扩大制度型开放,夯实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基础。座谈会广开言路、凝聚共识,释放出强烈政策信号,引发市场高度关注。
2月20日,上交所、深交所官网分别发布《上交所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深交所量化交易报告制度平稳落地》的报告,将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2023年9月1日,沪深交易所建立针对量化交易的专门报告制度和相应监管安排,有助于监管部门更好地了解市场情况、监测交易活动,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市场秩序。此外,沪深交易所强调将建立健全量化交易监管安排,包括严格落实报告制度,明确“先报告、后交易”的准入安排,加强异常交易和异常报撤单行为监管,量化投资领域强监管信号不断释放。
2月23日,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时指出,将紧盯上市公司滥用会计政策调节利润等恶劣行为,不让造假者“瞒天过海”“蒙混过关”。今后将会有更多案件适用新证券法,处罚力度会越来越大,违法成本也会越来越高。在发行上市监管工作中,证监会正持续加强全链条把关,严审重罚财务造假、欺诈发行。同时,将大幅提高拟上市企业现场检查比例,以上市公司质量的提升回应投资者的关切。
2月27日,证监会召开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座谈会,加大资本市场法制供给、提升执法效能、强化司法保障。会议认为,应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改革方向,加快上市公司监管、证券公司监管、证券投资基金监管、债券监管等各领域立法修法,及时评估完善业务规则。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证券期货执法司法体系,优化行刑衔接机制,加强执法司法高效协同,加大行政、民事和刑事立体追责力度。进一步落实民事赔偿救济,制定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民事赔偿等司法解释,加大代表人诉讼实施力度,发挥好当事人承诺制度作用,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首恶”精准追责、大力追赃挽损,切实保护好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月28日,证监会回应私募基金DMA业务收紧,表示将对DMA等场外衍生品业务继续强化监管、完善制度,指导行业控制好业务规模和杠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平稳运行。
重要法规及规章制度
关于就《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4号——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02.09 发布]
修订基于《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等相关规定,对相关会计或经营指标的披露要求进行调整,引导上市保险公司增强信息披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关于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上证公告〔2024〕8号)[上海证券交易所][2024.02.08发布]
关于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深证上〔2024〕12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02.08发布]
关于就《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1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北证公告〔202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2024.02.08发布]
通知首次从交易所层面发布统一的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标准,从官方层面为上市公司提供了一套统一的披露框架作参考。《指引》涵盖总则、可持续发展信息披露框架、环境信息披露、社会信息披露、公司治理信息披露、附则和释义等6章内容,特别是在披露框架方面,《指引》明确对于同时具备财务重要性和影响重要性的可持续发展议题应当围绕治理、战略、影响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与目标四方面核心内容进行分析和披露,标志着A股上市公司可持续信息披露的进一步规范化。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4 号(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02.08发布,2024.02.08实施]
《指引》涵盖研发服务合同中排他条款的会计处理、外购研发项目的会计处理、销售合同中附最低转售价担保的会计处理、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被购买方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会计处理、关于租赁负债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等。《指引》还对基础设施REITs的会计处理和判断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规定主要涉及REITs的资产类型、收入来源、负债状况等方面的会计处理。原始权益人及投资者双方均可将REITs确认为权益属性产品。《指引》的出台,不仅为REITs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也将有助于提高市场透明度和可预测性,降低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REITs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改《支付结算办法》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1号)[中国人民银行] [2024.02.06发布,2024.02.06实施]
此次修改加强对支付风险的管理,要求各支付机构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同时要求支付机构加强对客户身份信息的审核,确保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洗钱、恐怖主义资金等不法活动。新办法鼓励支付机构创新支付方式,优化支付服务体验,并对跨境支付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进行了规范。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24〕45号)[中国人民银行] [2024.02.21 发布,2024.05.01 实施]
相较于2016年的《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此次通知具有三项重大突破:一是在满足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前提下,允许个人和企业可以通过柜台市场直接投资交易银行间债券市场品种;二是扩大投资范围,允许个人和企业投资者通过柜台市场投资公司信用类债券;三是打破了其他机构投资者及境外投资者进入柜台市场的限制,提升债券市场流动性与活跃程度。
关于印发《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业务试点实施细则》的通知(2024)(广东银发〔2024〕5号)[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等六部门][2024.01.24发布,2024.02.26实施]
实施细则的颁布标志着“跨境理财通2.0”版本上线。新版“跨境理财通”在投资者准入条件、个人投资者额度、业务试点范围、宣传销售安排等4个方面进行了优化,显著扩大“南向通”客户投资机会,促进三地金融市场互联互通。
关于发布《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业务规则》的公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24〕5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2024.02.23发布,2024.02.23实施]
业务规制重点完善了CRM参与者管理框架,将仅事前备案管理拓展至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环链管理,并优化一般交易商备案要求,引导核心交易商积极展业,进一步强化其信用风险分散分担功能,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行政处罚
中国人民银行2月共披露24张罚单,其中针对机构8张,针对个人16张。在处罚事由方面,银河证券及相关责任人涉及违反客户身份识别、大额及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相关义务;中国银联及相关责任人违反商户管理、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客户备付金管理等支付清算相关业务管理规定;中诚信、联合资信、上海新世纪、中证鹏元、远东资信、标普(中国)等6家评级机构因存在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违反独立性要求、违反一致性原则等问题受到处罚。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1

银罚决字〔2024〕1号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2.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罚款159万元

2

银罚决字〔2024〕2号

刘某(时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富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罚款1万元

3

银罚决字〔2024〕3号

宋某洋(时任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

罚款2.5万元

4

银罚决字〔2024〕4号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1.违反商户管理规定;2.违反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3.违反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1540万元

5

银罚决字〔2024〕5号

徐某忠(时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运营中心总经理)

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20万元

6

银罚决字〔2024〕6号

万某峰(时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运营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

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商户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16万元

7

银罚决字〔2024〕7号

郭某(时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8万元

8

银罚决字〔2024〕8号

鲁某军(时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50万元

9

银罚决字〔2024〕9号

李某(时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分管负责人)

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50万元

10

银罚决字〔2024〕10号

刘韩某军(时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总经理)

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违反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2.违反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40万元

11

银罚决字〔2024〕11号

郭某皞(时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对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规定。

警告,罚款32万元

12

银罚决字〔2023〕74号

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

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2.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3.违反独立性要求;4.违反一致性原则;5.违反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警告,罚款768.5万元

13

银罚决字〔2023〕75号

王某方(时任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对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警告,罚款3万元

14

银罚决字〔2023〕76号

任某红(时任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对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违反独立性要求。

警告,罚款13万元

15

银罚决字〔2023〕77号

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2.违反独立性要求;3.违反一致性原则。

警告,罚款726.75万元

16

银罚决字〔2023〕78号

丁某樑(时任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裁)

对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违反独立性要求。

警告,罚款10万元

17

银罚决字〔2023〕79号

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

1.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未按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报告;3.违反一致性原则。

警告,罚款212万元

18

银罚决字〔2023〕80号

P**** Eastham[时任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评级分析总监]

对标普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警告,罚款3万元

19

银罚决字〔2023〕81号

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2.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3.违反独立性要求;4.未按规定向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报送报告;5.违反一致性原则;6.未按规定管理评级业务档案。

警告,罚款600.995万元

20

银罚决字〔2023〕82号

秦某朝(时任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

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

警告,罚款3万元

21

银罚决字〔2023〕83号

黄某(时任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对中证鹏元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违反独立性要求。

警告,罚款9万元

22

银罚决字〔2023〕84号

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

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2.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3.违反独立性要求;4.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5.违反一致性原则。

警告,罚款741万元

23

银罚决字〔2023〕85号

万某伟(时任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对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违法行为负有责任:1.未按照法定评级程序及业务规则开展信用评级业务;2.违反独立性要求;3.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

警告,罚款27万元

24

银罚决字〔2023〕86号

远东资信评估有限公司

未按规定办理备案。

罚款397.4万元


中国证监会2月共披露6份行政处罚书,分别对11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涉及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两类行为。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被处罚对象

处罚事由

处罚结果

1

〔2024〕2号

谭存灵、陈斌、单凯

操纵证券市场

对谭存灵处以120万元罚款;对陈斌处以120万元罚款;对单凯处以60万元罚款

2

〔2024〕3号

陆长水、张维仰

内幕交易

没收陆长水、张维仰违法所得12,975,052.98元,并对陆长水、张维仰处以12,975,052.98元罚款

3

〔2024〕4号

陈建平

内幕交易

对陈建平处以60万元的罚款

4

〔2024〕5号

缪玲红、邵林平

内幕交易

没收缪玲红、邵林平夫妇违法所得279,537.07元,处以279,537.07元罚款

5

〔2024〕6号

张顺平

操纵证券市场

责令张顺平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20,850,067.90元,并处以62,550,203.70元罚款

6

〔2024〕9号

王迎燕、季云

操纵证券市场

对王迎燕、季云处以800万元罚款,其中对王迎燕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季云处以30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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