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全球竞争格局的快速变化,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强,而同时新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从各个方面均予以演进变化,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已经无法满足对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犯罪的有效打击和惩处,难以和知识产权领域的其余部门法规进行有效衔接。
为此,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并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该修正案涉及知识产权犯罪条款共八条,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知识产权犯罪中除了假冒专利罪一条未作修改外,其他都作了修改,还增加了新罪名,修改幅度较大。本次修改,也是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以后第一次涉及对有关知识产权犯罪规定作出的修改完善。可以说,在本次刑法修正案中,知识产权犯罪条款的修改与完善是本次修正案的最大亮点。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改前后的法律条款对比



从以上修改完善的条款变化来看,本次的修订具有国际视野,基本落实了中美经贸谈判第一阶段第一章关于知识产权业务相关内容,总结而言可以分为如下三大方面:
一、增加了刑法中知识产权犯罪规制的情节种类
1.假冒注册商标罪中扩宽对假冒商标行为的限制。
我国《商标法》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注册商标罪仅规定假冒“商品商标”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而此次刑法修正案将假冒“服务商标”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规制中,拓展了“假冒商标行为”的范围。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著作权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增加了入罪的范围。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现行刑法第214条中其入罪判断标准为“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巨大”,即仅以金额数量的多少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除金额数量的多少外,还将“其他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作为入罪的判断标准,这就拓展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范围。同样的,在销售著作权侵权复制品罪中,现行刑法第218条入罪判断标准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即仅以金额数量的多少作为是否入罪的标准,而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后,除金额数量的多少外,还将“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入罪的判断标准,拓展了打击犯罪的范围。
侵犯商业秘密罪,原法条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修改后变为”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很显然,”情节严重“不仅包括”造成严重后果“,还包括其他使用特别恶劣手段达成目的的情节,这里从”后果“拓展到”后果或者行为“的判定。
二、加大处罚力度,量刑幅度予以提升
首先,依据刑法第33条规定的刑罚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此次修正案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所有罪名中,除假冒专利罪外,均删除了管制、拘役的主刑。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均由有期徒刑作为量刑起点。其次,在具体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中,延长刑期,相同的的犯罪情节,原来可能量刑在3年以下或3至7年,修正案延长至5年以下或3至10年。整体而言,将从严从重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行为。
三、新增“商业间谍罪”
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范围延及为境外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是应有之义,随着中国企业走出去,外国企业走进来的普遍性,将这种行为明文规定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惩罚范围更利于营造好的营商环境,促进企业正当竞争。
总体而言,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体学习中强调的“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我们国家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严格,我国正在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知识产权工作正在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促进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希望广大企业家、个人,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保护制度。在遇到知识产权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及时联系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为企业、个人的发展有效保驾护航。
《刑法修正案(十一)》知识产权犯罪条款修改
作者:易永锋 刘星来源:中奕律师

近年来,随着全球竞争格局的快速变化,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不断加强,而同时新型的知识产权犯罪从各个方面均予以演进变化,现行刑法及司法解释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已经无法满足对知识产权领域新型犯罪的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