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概览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三、法院认为
四、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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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由: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审理程序:民事再审
裁判日期:2022-04-18
关键词: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
当事人:
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涉及案号:
(2022)最高法民再46号;
(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
(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号
案情简介
1994年,受《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95 版动画片导演等人委托,刘泽岱创作了“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人物形象正面图,双方并未就该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签署任何书面协议。95 版动画片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泽岱”。
2012年,刘泽岱将“大头儿子”等三件作品所有著作权转让给洪亮。
2013年,刘泽岱与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动漫公司)先后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央视动漫公司拥有“大头儿子”等三个人物造型除署名权以外的全部知识产权。后刘泽岱签署说明确认了上述事实,并称与洪亮签订转让合同属于被误导。央视动漫公司还向法院提交了落款为1995年刘泽岱的书面声明,该声明确认三个人物造型权属归央视。
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头儿子文化公司)诉至法院,主张央视动漫公司侵犯其著作权。
一审法院认为,因双方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著作权归属,故刘泽岱对三幅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依据转让合同取得了上述作品著作权,央视动漫公司未经许可使用构成侵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央视动漫公司的上诉和申请再审均被驳回,依法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认定涉案作品系委托创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有,判决驳回大头儿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一)94年草图属于委托创作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
(二)94年草图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
(一)关于94年草图属于委托创作作品还是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的问题。
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美术设计和造型设计系央视动画部委托上海科影厂创作,版权全部归央视动画部所有,亦即属于央视所有。虽然一审、二审法院查明,刘某创作94年草图时,系作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借调到上海科影厂工作,但是94年草图的创作系95版动画片导演崔世昱等人到刘某家中专门委托其创作的。
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创作94年草图是代表上海科影厂意志进行创作或者是为完成借调工作任务而创作。故94年草图不应当被认定为法人作品或者特殊职务作品,应当被认定为委托创作作品,央视动漫公司关于94年草图系法人作品或特殊职务作品的相关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94年草图的权属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
本案中,根据一审、二审法院和浙江高院查明的事实,刘某于不同时间分别与洪亮、央视动画公司签订了多份涉及94年草图著作权归属的协议或者说明,对权属的处分多次反复。
95年声明落款时间为1995年2月8日,即使实际形成时间为1998年,其签署时间亦早于上述协议或者说明签署时间。同时,在94年草图基础上由央视和上海东方电视台联合摄制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动画片,1995年即已经播出,在其片尾播放的演职人员列表中载明:“人物设计:刘某”。刘某认识洪亮并与其签订转让协议均在2012年以后,而在此前长达18年期间,刘某从未就其作品被使用向央视或央视动画公司主张过权利或提出过异议。
此外,广东法院和北京法院均依据司法鉴定结论认可了95年声明上刘某签名的真实性。因此根据上述证据以及相关事实,应当认定95年声明真实合法有效。大头儿子文化公司提交的视频证据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根据95年声明、刘某后续与央视动画公司签订的协议、补充协议以及说明和其他相关事实,应当认定94年草图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属于央视所有,刘某无权就94年草图著作权再转让至洪亮。
因此,大头儿子文化公司不享有94年草图的著作权,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综上,央视动漫公司的申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此外,关于央视动漫公司请求指定由浙江省以外的法院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11件案件,因为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本院不予述评。关于央视动漫公司所提出的大头儿子文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洪亮存在涉黑、受贿行为以及抢夺他人知名作品知识产权的投机行为并将导致巨额国有资产流失等主张,或缺乏证据证明或与本案无关,本院亦不予评述。
综上,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据201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杭知终字第356号民事判决和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14)杭滨知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903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30.6元,均由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明确了委托创作作品、法人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的判断标准以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对特殊历史背景下的作品著作权人权利保护提供了参考,对激发文化创新创造、支持优秀文化作品广泛传播、推动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涉案法条
《著作权法》P11
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
《著作权法》P18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法》P19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大头儿子”案明确如何判断委托创作、法人和特殊职务作品及权属证据分析认定方法
作者:茈歆来源:知产与投资

文章概览 一、案情简介 二、争议焦点 三、法院认为 四、典型意义 案情简介 特别提示:微信调整了推送规则,如果你想要实时看到我的推送了解法律知识,欢迎你把我的号星标:) 基础信息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