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技型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程序性问题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上期文章中,笔者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和《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

在上期文章中,笔者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以下简称“《激励办法》”)和《关于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实施范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财资〔2018〕54号”)文件,就科技型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授予价格、额度、实施方式和股权来源作了浅要分析。本期仍以科技型国有企业(本文特指未上市国有科技型企业)为例,就股权激励的程序性问题作相关解读。
01、关于履行的程序问题
根据《激励办法》第三十条:“企业总经理班子或者董事会负责拟订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激励办法》第三十二条:“激励方案涉及的财务数据和资产评估结果,应当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和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激励办法》第三十三条:“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拟订激励方案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激励办法》第三十四条:“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应当将激励方案及听取职工意见情况,先行报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批准。”
以陕西省为例,如果企业属于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应当由省国资委进行核准,原因是《陕西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重大事项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及增减资本事项由省国资委实施核准制,股权激励本质上仍属于上述事项。关于资产评估结果的备案属于省国资委核准(备案)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制即可。
如果该企业属于西安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股权激励方案的审批应当由市国资委进行核准,原因是《西安市市属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暂行规定》中规定了国有股权、产权的变动事项由市国资委实施核准制,股权激励本质上属于该事项。
涉及资产评估结果备案时,因在市国资委的相关规定中仅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应当核准,未将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产权变动涉及的资产评估结果纳入核准范围,故认为可以采取备案制。
02、股权激励是否需要进场交易
国有企业股权激励的方式主要分为股权出售和企业增资,本质上仍是国有资产交易,而涉及国资交易的原则是以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进场交易),那么股权出售是否需要进场交易呢?答案是股权激励不需要进场交易,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出售给激励对象即可。但如果企业不符合激励条件而向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应当进场交易,并按照32号令关于产权交易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03、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步骤
第一步,企业内部决策机构负责拟订激励方案,并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第二步,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先行报审核单位批准;第三步,审核单位批准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将批准的激励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第四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激励方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方案以及相关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报送审核单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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