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应该如何继承?

来源:公司法则

文章摘要
导读 股权,除资产收益权外,还包括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即对公司的话语权。公司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后,即可要求行使股东权利。

导读
股权,除资产收益权外,还包括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即对公司的话语权。公司股东享有股东资格后,即可要求行使股东权利。那么,当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能否被继承呢?若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作出限制性规定的,又该如何处理?本次问答即围绕上述问题进行。
Q 邵博士,您好!最近,我父亲因病去世,生前他是一家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同时,他持有这家公司36%的股权。当我们兄妹三人准备到公司继承父亲的股权时,公司管理人员告知,由于公司章程有规定,当股东死亡时,股东持有的股权应该转让,因此,我们只能退股,而不能继承父亲遗留的股权。请问,我国法律对于股权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A 现行《公司法》第75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理解这一条,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本条的股权继承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并不适用,原因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继承问题应该依照《继承法》处理。第二,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其中“资格”一词特别值得注意,它表现出立法者要求完整保护股东权的立法意图,股东权除了具有资产收益权外,还有决定公司重大决策、选择经营管理者的权利,即对公司的话语权,而“资格”一词把股东权中的财产权和其他权利全部涵盖,而并非单指财产权。第三,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继承做出特别规定,排除对股东资格的当然继承。通俗来讲,就是股权可以继承;如果不允许继承,需要事先在公司章程中作出相应规定。第四,并非所有的继承人都能继承股东资格,只有合法继承人才能继承股东资格,比如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相对人均不是合法继承人,因此第75条就不适用于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Q 公司管理人员就是告诉我们,由于公司章程有规定,当股东死亡时,股东持有的股权应该转让,因此,我们不享有继承权。依照您上述的说法,公司章程事前可以对继承权问题做出规定,那么,我们真不享有公司股权的继承权吗?
A 这需要结合公司章程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请问公司章程对股权继承问题是如何规定的?
Q 公司章程规定,“对正常到龄退休(返聘除外)、长病、长休、死亡的股东,应及时办理股权转让手续,由其他股东受让其股权”。
A 从公司章程的条文分析,确实对股权继承问题有限制性规定,但这种限制性规定的前提是其他股东需受让你父亲持有的股权,因此,问题的关键是其他股东愿意受让你父亲持有的股权吗?
Q 我们问过公司,公司答复没有其他股东愿意受让这部分股权?
A 对于股权继承的限制应以章程的明确规定为据,对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则应按法律规定处理。换言之,在公司无其他股东受让你父亲持有股权的情况下,应按《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即你们三兄妹有权继承你父亲持有的公司股权。
Q 那么在我们享有继承权的情况下,由于我们是三兄妹,股权能否被分割继承?
A 只要公司章程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股权既然能够被继承,理所当然应当可以被分割。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股权的分割继承不能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出法定上限。此外,公务员、现役军人等特定身份的人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该等继承人由于特殊身份不能继承股东资格,只能将作为遗产的股权转让后,继承其所得的转让款。
Q 在我们继承股权的过程中,会发生什么税收呢?
A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规定,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可视为有正当理由,可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股权继承所签订的书据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进行贴花。
延伸阅读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与联系
一、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及特点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含义及特点
所谓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在英美称为封闭公司或私人公司,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含义及特点
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联系
(一)实行资本三原则
一是资本确定原则。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确定公司固定的资本总额,并全部认足,即使增加资本额,也必须全部加以认购。
二是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其存续期间,必须维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以防止资本的实质性减少,确保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防止股东对盈利分配的过高要求,使公司确保正常的业务运行。
三是资本不变原则。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非按严格的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否则,就会使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作为股东拥有转让股权的权利和自由,但不得抽回股本,公司实行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
(二)实行“两权分离”的原则
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股东投资的财产权的分离,第一,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两权分离”不是两者的互相否定。因为股东的财产一旦投入公司,即构成公司的法人财产,并且股东该财产的所有权即转化成为公司中的股权。但是,股东不会因此丧失自己投资的财产权,其仍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权、收益权、分权和重大事项决策表决权以及管理者的选择权,同时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股权,在公司终止时,依法享有行使分配剩余财产的终极所有权。
(三)实行有限责任的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公司都具有法人地位
依照法律或企业章程的规定,代表企业法人行使职权称之为法定代表。企业法人是指取得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和主体的社会组织。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
(一)股东的数量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最少 2 人,最多 50 人(亦有规定 30 人的)。因为股东人数少,不一定非设立股东会不可。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没有数量的限制,有的大公司达几十万人,甚至上百万人。与有限责任公司不同,必须设立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比较简单,可只设立执行董事或执行监事,董事会往往由股东个人兼任,机动性权限较大。股份有限公司则需设立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
(三)财务状况公开程度不同
有限责任公司的财务状况,只需按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交各股东即可,无须公告和备查,财务状况相对保密,因而有封闭公司的说法;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其出资人分散,出资人只有通过公司的财务报表才能得知公司的经营状况,股份有限公司因此也称为开放公司。而要求公司定期公布财务状况,比较难于操作和难于保密。
(四)股权转让的条件限制不同
《公司法》第三章专门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股东可以依法自由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本;股东依法向公司以外人员转让股本时,必须有过半数股东同意方可实行;在转让股本的同等条件下,公司其他股东享有优先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除了对发起人股份、公司内部人员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转让公司股份进行限制之外,基本可以自由交易和转让所拥有股票,但不能退股。
(五)股份增资要求不同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原则上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时,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决定。
参考文献
1.宋燕妮、赵旭东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9年版。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